没文化·网络上,谁都知道我不是一条狗

没文化·网络上,谁都知道我不是一条狗

   我按:对事不对人,本文只是反驳观点,绝不是去反对人。

《没文化·网络上,谁都知道我不是一条狗》  文/法豆

  我以前有个女朋友,高考的时候数学150分只得了50分,她的女朋友更厉害,只得了40分。两人高考前都是有名的才女,以40分的那位为例,2000字的散文手稿卖了3000块——文章写到一个字一块五的水平,到现在我都没那个能耐。尽管数学不及格,但两位才女都考上了大学,重点大学,而且是法律专业——因为在我们中国的学科划分里,法律是文科——和文学一科。

  可是,法科其实本来和文学没多大的关系。法律条款讲究逻辑周延,要说它美也只是几何模型一般的美,和浪漫根本不搭界。法庭上讲究的是证据证据和证据,过程烦琐冗长毫无诗意。法律人张口闭口协议和权利,要是拿这些东西写情书不是气死对方就是自寻死路。法律文书只谈要件只谈依据不作描写不准煽情,谁要是写个月黑风高或者晴空万里,那么只能改行当记者或者跟我一样当老师——即使是当老师作法学研究,研究的方法也更类似于科学主义的演绎推理和实证分析,没那么多荡气回肠义薄云天或者鸳鸯蝴蝶恨水恨水再恨水。

  有人说,“网络上谁都不知道你是一条狗”。学法律搞法律以及执行法律的人一定得记住,这是文青们的叙事方式——我没文化,迄今为止,不相信任何一种犬科或者猫科动物的大脑和爪子进化到有能力通过电脑在BBS或者Blog上打出哪怕一句“我顶你个肺”。即使我的网站叫“BlawgDog”,但谁都知道我不可能是一条狗。

  有人说,“网络是虚拟世界”。作为文科生的法律人更必须警惕,说它虚拟是因为说话的人数学不好或者即使数学很好但是在使用文学方式表达。在法律的语境里“虚拟”从来不等于虚无,哪怕是模拟法庭里的行为也是真实存在,照样要遵法守法——谁要是在模拟法庭里辱骂或者性骚扰我的学生,我一定很不虚拟地动用职权给他个不及格,并且必要的时候大嘴巴抽丫的然后和他一起去派出所交罚款。

  有人说,“网络暴力很可怕”。但在法律上,我打人耳光才叫“暴力”,至于什么网友公布他人电话号码,揭露撞人的司机的真实姓名等等,都不构成暴力——千万别跟我说什么不是暴力胜似暴力,那么文学的表达不适用于法律,除非你愿意抛弃法治拥抱人治。

  有人说,“网络监督”很可怕,没有约束机制就会变成“魔鬼”。可是这个“监督”至多是政治学和社会学意义上的“监督”,不具备法律上的效力,和税务局监督我照章纳税,公安局监督我不发黄色图片,检察院监督法院公正司法根本不同——真要扯宪法上的人民群众的监督权,那也是通过选举、通过申告、通过人大、通过信访等等种种手段监督国家机关,把这个词汇用在声讨撞人的司机身上,还是三个字:太文学。

  虽然发表上述言论的文章(点击进入)没有顺着这个文学思路,来直接论证所谓网络实名制或者别的什么许可证制度的正当性,但这些其实并非真实的文学比喻却让作者陷入本无必要的两难。一方面,作者似乎对网络实名制心怀忌惮,“如果我们不想让网络监督声名狼藉甚至毁于一旦,不想让公权力的手随着网络实名制、博客实名制伸进我们的私生活,我们别无选择,正如法官的权威来自于其的节制,网络监督只有自律与节制,惟有在规则下监督才能找到安身立命之处。”另一方面,又说“网络监督如果针对个案监督,应当是重大的事件监督,发布的网名应当实名”。

  错了,兄弟,让我很文学地叫你一声兄弟。我赞赏你对公权力的警惕,但你对网络的恐惧和对公权力的恐惧一样,都太文学了。网络实名制不正当,不是因为公权力天生是童话故事里的大灰狼,而是因为如果公权力用这种方法来管,那么肯定管不了也管不好。

  言论当然有限制,无论你实名不实名,在网络上把别人的床戏的片段播放出来肯定是侵权,因为即使这个人真的是大坏蛋,他也有隐私权,网站不删除这样黄色镜头,那么就是帮助侵权,它绝对没有理由说因为发表的人我找不到,所以我就不删。同样的,无论你实名不实名,指斥某个大贪官拿了钱不认帐,那么你说就行了,证据放在那里人们自己会判断你是胡说还是报道事实。

  如果我们追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么言论的限制就只能是客观的。既然无论什么人都不能在公共网络上诽谤他人,无论什么人(在中国)都不能粘贴黄色图片,无论什么人都不能反党反社会主义反对人民民主专政和改革开放,那么只要我们能确定,坐在电脑后面的不可能是一条狗而肯定是一个人,不管这个人姓张还是姓王,言论的违法性不就已经构成了吗?难道有人真的以为狗会打字?言论的作用,是传播思想,删除了言论,就不会传播思想,难道你还要删除人不成?

  我知道文科生们读到这里会较劲,说问题在于网络虚拟,网络信息海量,网络暴力如洪水,找不到责任人法律就是一纸空文。没错,可是这些文学色彩浓厚的理由同样不是网络实名制的理由。以现在的技术水平,要调查一个网络上的言论来源,只需要一个网络工程师和一台电脑,而要调查街上突然把美女衣服扯下来就跑的小流氓跑到哪里去了,我看要困难得多得多。那么是不是每个人上街的时候都挂个排字写上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和家庭住址监护人姓名呢?更何况,法律从来不万能,禁止性的规范从来不会绝对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与其说实名制是公权力介入私领域,不如说它是让私人去承担本来应该由公共机构承担的义务。你能保证挂着牌子的路人真的就是这个人吗?

  我没文化,拿两位才女当本文的引子必遭报应。她们现在一个是法官,另一个也正投身于司法改革工作中,对中国法治的贡献都比我大。我想她们肯定非常清楚:讲立法理由不是谈文学创作。法律人面前从来就没有“虚拟世界”,不存在“网络暴力”,所谓“网络监督”也就仅仅是个不恰当的比喻,压根没有法律效力。用这些没道理但有文采的东西当前提,不但不可能开出正确的药方,而且还会至少在客观上混淆视听,把简单的事情弄复杂,为所谓实名制补充非理性的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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