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徒视角下的自由和宪政

基督徒视角下的自由和宪政

王怡:宪政主义与世界观——在上海律师沙龙的讲座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user/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ID=37515

以下为摘录:

“保罗说:自由不是你想做什么,就可以做什么,而是你想不做什么,就可以不做什么。

而自由主义则是信仰上的未婚状态,自由主义的全部含义就是反对强奸,但它本身是一种未婚状态。你永远都在经受试探,全世界都在对你抛媚眼,令人迷恋于无穷的可能性。就像一个唐璜迷恋于动情和定情之间,结果终其一生,都不知道什么是美好的婚姻。

想做到的善,你做不出来。这叫做“积极的不自由”。因为我们的心灵,无法胜过处境。你自以为自由,其实你的一举一动跟实验室里的小白鼠没什么差别。

韦伯在他的书中,也论证了这种清教徒精神是怎么让资本主义变得如饥似渴的。但今天,很多人有一种过于实证主义、过于经济学的观点,认为市场也好,民主也 好,都是追逐利益的冲动在妥协下的产物。好像你只要足够爱钱,就能爱出一个资本主义来。甚至有人说,要“骗出一个体制”来。但是清教徒的历史,英美两国的 历史也许可以让你看到相反的另一面。就是你足够爱上帝,爱真理,爱公义,你就能爱出一个宪政民主来。

宪政和法治社会最起码的一点,就是承认法院的裁判权,法院有权在一个具体的法律争议中去理解、解释和适用法律,并且有权判断什么是法律争议。这是司法权的题中之义,不承认这个就等于不承认司法权。

如果你要法院,你就必须承认,法院是这个社会最高的和最后的裁判者。这就是民主与宪政的差别。

如果议会成为最高的裁判者,裁判权就不再建立在人类的价值传统之上,而成了一件数人头的事情。民意只能成为民意代表的合法性来源,民意不能成为裁判权的来 源。否则对基督徒来说,这就是对上帝的公开叛乱。对法律人来说,这就是造法治传统的反。对自由主义来说,这就是革自由主义的命。你也不能把英国的宪政模式 简单理解为议会至上。你要放回它的整个政体图景当中去评价,君主制的传统,基督教会的传统,法治的传统。除了英国,谁能有这三个制衡议会主权的力量啊。宪 政体制之所以是一种“最不坏的”政体,因为他是以价值来约束权力,以一个手无寸铁的机构,来约束身怀利器的机构。裁判权是一个堕落世界中的上帝律法和人类 价值的守护者。这个制度上的消极的守护者只能是法院,不能是议会。

一个法官以他信奉的律法为神,而一个议会则以他自己为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