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文化·中文网志年会·Blogger的法律责任

没文化·中文网志年会·Blogger的法律责任

  先说一段与主题关系不大的废话:我有个理想主义的看法——Blogger没必要开会,网络其实已经给讨论提供了工具——此言绝非阿Q,实为理想。但理想归理想,人性归人性,人性是软弱的,所以见面生情很重要,所以无论是为了看月亮看猩猩,身体在物理上聚集在一起总是很爽的。所以,作为我的人,作为人的我,也是非常想去参加这个会的。再加上意外接到MountainBlog)的信,说第一次将法律议题放进日程中,希望我发言,我就更人性化了——能有机会在那么多人前说话,比我在这里码一万个字有用多了。Btw,我说的是2007中文网志年会

  可惜,我最后还是没去成。之前跟明理说过,如果我能成行,将以“Blogger的法律责任”为主题说话。所以,这里简单把我要说的话写下来,算是完成个作业——而且,因为是“会后乱说”,所以语气也就更随意一些。

  言归正传。

  首先,什么是Blogger的法律责任,就是当你我作为网志作者的时候应该承担的法律义务。至于你的其它角色,比如是演员,是观众,是五毛党、是公共知识分子,是革命党、是保皇派,是卖药的、是跳裸舞的,等等别的角色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不关本文的事。这一点很重要,可以避免一些非常不专业的争论。

 

  Blogger的第一个法律责任:尊重版权

  这四个字,有人可能听见就烦,我不想过多争辩,因为我争辩过很多次了(这里这里、还有这里)。这里只简单说下:尊重版权就是尊重秩序,只有秩序下的生活才是真正的好生活

  没错,版权制度需要变,也不得不变,我前两天才在MSN上和朋友说:十几二十年后,现有的版权制度一定被完全颠覆。但变也是在秩序的前提下变,有的国家秩序包容性强,提供了机会给你组成盗版党,姑且不说讲中文的社会秩序中至今没这种包容性,就是有,你也得按照既定的秩序来做事。我最烦的就是那种整天哭着喊着“中国没法制呀、中国没法治呀”,然后自己根本不看别人的授权条款,随手就Ctrl+V的人。

  尊重版权不是说不能复制,而是说法律规定了作者有权禁止也有权许可你复制,所以你就要听作者的话行事,如果人家准你复制,就好比我这个网站,或者好比维基百科,那么当然可以复制。互联网上许可你复制或者使用的资源不比完全禁止你使用的资源少,关键在于,你是不是脑子里有这根弦。这不是法律知识问题,而是个态度问题。我用的这个PJBlog程序有很多皮肤,每种皮肤都有其作者,你用了人家的皮肤,把人家的署名和网站链接保留下来(见底部)又不会死,有人非要去改,那不是态度有问题是什么?而且,网志本身作为一种建立在新技术上的文体,可以互链、可以引用、可以反向链接,在这种便利下还不尊重别人的权利声明,并且还要拿些冠冕堂皇的理由来废话,这不是“二”是什么?

  注意,我没在讲道德,我一般只讲道理,不谈道德。我是在说Blogger的法律义务,不尊重别人的版权声明是违法行为,当然你可能没有被惩罚,但不等于你就没有法律责任。

 

  Blogger的第二个法律责任:尊重别人的人格权[注释1]

  你可以针砭时弊,你可以讲自己的性行为,你可以批评你在街边看到的某个混蛋城管,但你得注意尊重别人的人格权。我说的主要不是骂脏话,而是别的,包括隐私和商业秘密、包括名誉和商誉、包括人格尊严。比如有人把人家写给他的私人邮件张贴在BBS上,同时说人家是炒作,这是典型的脑子里没有那根弦,不知道自己在做一件非常违法的事情。想做草根新闻挣点钱没问题,但任何事情,都应该专业一点,发出自己的声音的时候注意不要侵犯别人的权利,这不但可以让自己不吃法律上的亏,也可以不让网络环境变得更丛林。

 

  Blogger的第三个法律责任:不主动违法

  估计这次年会法律专场上人们最感兴趣的是两位用不同方式“撞墙”的原告,yetaai刘晓原律师,按照Rebecca的说法,年会让他们来作Panel都是相当有种(gutsy)的,就更不用说他们二位自己了,我甚至用过“2007中国互联网法制第一案”来形容过他们的行为。

  与此同时,我想提醒的是,尽管现存的制度在某些方面有问题,但一个Blogger不能因此就肆意地去违反所有的现行法律。不然的话,无非是用一种野蛮代替另一种野蛮而已。绝大多数人写Blog是为了自娱自乐,如果他们的自娱自乐作为个案,被强制关了,他们自会去考虑自己该怎么做——有理有胆的就像两位原告一样在Blog之外去做实际的事,然后承担自己的责任和风险;没理没胆的就乖乖接受。如果有一天,Chinese Blog作为一个整体,是因为很多人在干侵犯版权、发黄帖子、发垃圾信息、搞网络通缉揭人家住址之类的行为而整个地被禁绝。那么(无论我们多么地憎恨这种一刀切的做法)我们能剩下什么呢?嘻嘻TV网络版?

 

  Blogger的第四个责任:认识到Blog的界限

  这个不是法律责任,但和法律息息相关。

  法律保护表达的自由,但也禁止通过表达而从事的非法行为——究竟什么时候是“言论”的范畴,什么时候迈入了“诲淫诲盗”、“教唆犯罪”甚至“煽动”的领域,即使在最崇尚表达自由的国度也是一个相当复杂的法律问题。这里想说的仅仅是:无论是Blogger的管理者或者立法者也好,还是Blogger们自己也好,都必须认识到法律上从来存在着这样的一个界限——我们在Blog上的表达,除了宣泄感情外,更有责任通过点滴的努力,去找到这个界限在中国该怎么划。

  站在管理者或者立法者的角度上,我所能确定的是:无论依据什么样的意识形态
划定所谓“言论”和“教唆煽动行为”的区别,现行的法律都是不完善的。怎么个不完善?法律(或者政策)规定的标准过于简单和粗放,甚至没有标准,所以执行的时候要么是选择性杀鸡给猴群看,要么是一把火整个猴山全给它烧了(简称拔网线)。无论哪种执法方式,都是不和谐的——前者造成有人不患寡而患不均,后者则整个地阻碍互联网的发展。这样的法律本身是一种非常效率低下的安排,除了能让具体的执法人员找到选择性执法的寻租机会外,没有任何作用。

  站在Blogger的角度上,我们需要明白:“能说什么,不能说什么”的界限,不是在有了互联网以后才有的,而是从来就有。Blog作为一种表达的工具,人们可以在上面谈天气、也可以直接发帖子抱怨,但Blog能承载的也就只有这些。不用给互联网和blog sphere强加多少推动社会进步的义务,它能不被现存社会体制推动到完全不容忍blog的存在就不错了。

  有的人因为被关站而沾沾自喜,好象不被关过,不被删过就不是一个合格的blogger一样(甚至还有更奇怪的想法,参见这里),他们这么想的原因,可能至少潜意识里觉得被关被删是为某种高尚的事情做了点贡献什么的。可是,如果制度上没有进步,如果在程序上不具体化和明确化,无非是不成为鸡的概率大一些而已,至多还是猴子,没什么好得意的。对作为一个群体的Blogger们来说,只有认识到:所谓表达自由的主题下,有“能说和不能说”的差别,才可能避免简单的抱怨和情绪化的宣泄,转向通过求证“能说”和“不能说”的边界而达到保护自己不成为猴子的目的——这种制度的边界,恰恰不是某个学者、某个官员或者某个部门拍拍脑袋就能找到的(他们拍脑袋的法律,只会是上段里所说的结果),而是社会各方面利益的表达过程中,逐渐清晰化的。这种无关乎主义,只涉及自身权益的表达,才是一个真正理性的Blogger该表达的东西。

  至于法律研究者所能做的,无非是当各种Blogger,非Blogger们价值观上的共识或者妥协达成之时,用最明确的法律语言表述这种共识,用最有效的法律机制去执行这种妥协——我反对所谓“实名制”,主要也是基于这样的技术原因,而非什么道德或者价值选择而作出的判断。

 

[注释1]:关于版权的性质,法学上有两种解释,一是自然权利;二是法定权利。本来,如果按照第一种解释,尊重版权的原因也可以解释为尊重人格。但因为我支持“法定权利说”,所以前面没有用“尊重版权就是尊重人们的选择自由”一类明显属于“自然权利说”的话来作为尊重版权的理由(尽管似乎更能鼓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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