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评估知识点滴

矿业权评估知识点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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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业权评估主要用于矿业权出让、转让交易以及企业资产重组等活动中,是矿业权市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国家和矿业权人、投资者合法权益有着重要作用。

  中国矿业权评估业诞生于1998年,已经建立了矿业权评估师制度和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制度等,基本搭建起矿业权评估市场架构。矿业权评估师成为国务院设置的六类资产评估专业资格之一,实行注册登记制度。而在2000年以后,随着改革的深化,中国矿业权市场发展迅速,2001年~2005年,我国矿业权评估项目从281件增加到3000多件。2006年全行业完成矿业权评估项目5747个(其中探矿权1152个,采矿权4595个),总评估值1500亿元,全行业实现矿业权评估收入1.65亿元。

  矿业权评估的概念

  矿业权评估是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矿业权价值进行评价和估算的估价咨询行为。
  矿业权评估由专门机构和具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完成。矿业权评估师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经济资料,根据评估的目的、评估对象的用途和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对某一时点上的矿业权价值进行估算。

  矿业权评估的对象

  矿业权评估的对象是探矿权和采矿权。
  探矿权的客体是在被权利所限定的、勘查评价中的矿产资源。
  采矿权的客体是被权利所限定的、可以开采的矿产资源。

  1.探矿权评估

  矿产勘查(探矿)是指寻找有经济意义的矿产地的行为,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行为。矿产勘查过程是对预期找矿目标的了解认识过程。一般说,工作程度越高,认识的可靠性越大,与此紧密相关的采矿风险也就越小。
  按照《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 13908—2002),固体矿产勘查可划分为预查、普查、详查、勘探4个阶段。不同工作程度的探矿权评估必须选择符合实际的方法,以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2.采矿权评估

  采矿权是开采矿产资源并通过销售矿产品获得经济收益的权利。
  采矿权的评估常用的方法有贴现现金流量法、收益法和市场比较法等。

  矿业权评估的依据

  矿业权评估的依据主要有:行为依据、法律法规依据、产权依据、地质矿产信息依据和取价依据。

   1、行为依据

  矿业权评估要有起因,首先要有需求。需求者可以是矿业权人,也可以是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或其他的法人、自然人。他们可以为某个目的选择并委托中介组织为其进行矿业权评估。矿业权评估委托人与中介组织就评估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的矿业权评估委托合同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评估委托合同和评估委托书中应载明评估对象、评估目的、拐点坐标和面积、评估期限以及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

资深矿业权评估师:董通生先生(点此查看简介

  2、法律法规依据

  (1)矿业管理法律法规

  矿业权评估必须以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为基本法律依据。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有(可点标题查看):

  (2)财务制度

  等都制订有相应的财务制度。矿业权评估中如涉及国家对地勘单位、矿山企业的强行性财务规则,应依据这些制度予实施评估。

  (3)税费征收法律和政策

  矿业权评估过程中需要对矿业权人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缴纳的各种税费进行核算,核算的依据是国家有关矿山企业税费缴纳、减免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有:

  (4)环境保护的法律和政策

  矿业权评估应该考虑环境保护的投入,依据的主要法律和政策有:

  (5)规范评估行为的规定

  3、产权依据

  “勘查许可证”(探矿权证)和“采矿许可证”(采矿权证)是矿业权人的权利凭证,是矿业权人委托评估和评估机构受托评估的产权依据。矿业权出让机关在出让矿业权前,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所划定的矿区范围依据文件也是评估机构受托评估的产权依据。

  4、地质矿产信息依据

  主要是地质报告和图件以及矿山开发技术经济资料。它们反映评估范围矿产地及周围区域的勘探程度、区域地质、矿区地质、矿产资源赋存状况和特征、矿石质量、地质构造、开采技术条件、主矿产和共伴生矿产的资源或储量级别、数量和质量等地质信息,是对评估对象的描述性文件,是评估的地质矿产信息依据,是矿业权评估的核心资料。

  5、规范标准依据

  矿业权评估中涉及诸多规范和标准,如:地质矿产勘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矿山设计规范、矿山建设规范和经济评价标准等。

  随着经济体制的改变和市场经济活动的实践,这些规范和标准都有不同程度的修改。矿业权评估中选用作为依据的规范和标准以符合“当前的和最新的”标准为原则,即应该使用评估基准日时现行的、有效的和最新版本的规范和标准。

  6、取价依据

  矿业权评估中的价格参数直接关系到评估结论和结果,需要评估人员慎重对待。取价依据可以是:

  (1)国家权威部门或机构正式发布的价格标准;

  (2)来自于市场的价格信息。但除了已有明确规定之外,无论采用哪种取价依据,都需明确陈述理由、对市场价格信息的真伪、代表性和客观性等做出评价和评述。

  7、其他依据

  国家的产业政策和行业技术经济指标、市场信息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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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业权评估目的

  矿业权评估的目的,就是为各种因矿业权流转变动而发生的经济行为提供矿业权价值的咨询意见。矿业权评估目的源自矿业权市场的需求。我国矿业权评估需求主要有:矿政管理、矿业经营活动、金融市场、法律事务及咨询、环境保护等。同一矿业权因将发生的市场经济行为的不同,其价值类型会不同,评估时选取参数的角度和种类也会有所不同,从而评估值也必然不相同。因此,明确评估目的,对于客观地组织矿业权评估工作,提高矿业权评估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1、以矿业权出让为目的

  矿业权出让是指: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将矿产资源使用权(含勘查的权利)让渡给矿业权人,赋予矿业权人在规定的范围和时间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和收益权。《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都对出让矿产地的矿业权时必须评估作出了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矿业权出让时,不能随意收取矿业权价款,而需要进行矿业权价值的评估。在此目的下,矿业权评估是为出让机关提供矿业权价值的咨询服务。

  2、以矿业权转让为目的

  矿业权转让是矿业权在二级市场上的流转。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对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时必须评估作出了规定。此外,非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利人或相关当事人也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对可能转让的矿业权进行评估。在此目的下,矿业权评估是为转让当事人双方提供矿业权价值的咨询服务。

  3、以矿业权抵押为目的

  矿业权人因向银行贷款融资或其他举债经济行为等目的,将矿业权作为抵押物设定抵押权时,债权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价值依据的,抵押人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抵押物。这是担保法对债权人提供的法律保护,但不是对评估做的强制性规定,要依据债权人的意愿进行。在此目的下,矿业权评估是为抵押行为当事人(债权人和债务人)提供矿业权价值的咨询服务。

  4、以法律事务或咨询服务为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3条规定了“破坏矿产资源罪”,有关的刑事诉讼需要矿业权价值评估提供咨询参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矿业权人的产权意识也不断加强,由于越界开采、非法开采等侵权行为引发的民事法律诉讼也屡见不鲜,常常需要依靠矿业权价值评估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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