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cobsen v Katzer案评述(二):关我何事

Jacobsen v Katzer案评述(二):关我何事

 Jacobsen v. Katzer案评述(二)

本案跟中国有什么关系

 

  点此看《Jacobsen v Katzer案评述(一):焦点何在》.

   2008年8月13日美国联邦上诉法院作出Jacobsen v. Katzer案的判决后,互联网上争相报告这个新闻。光我订阅的英文Blog中,当天就有四五个帖子,颇有点弹冠相庆的感觉。我看了这个案子以后,觉得跟咱们没什么太大的关系,没想到短短几天,中文互联网上对这个案子的报道也铺天盖地,就好像真的它有多重要一样。既然如此,那么我们就分析一下:这个案子对中国的程序员、软件开发商有什么影响。

  为了节省阅读时间,先说明一下答案:没什么太大的影响。如果你读过我前面一篇帖子《Jacobsen v Katzer案评述(一):焦点何在》,并且从中也得出了和我一样的答案,或者如果你纯粹是基于对豆豆哥哥的专业水平的信任,那么基本可以不看下面的东东了。

 

  之所以这个案子在美国引起很大的关注,我想主要是因为两个原因:

  一是如果这个案子的一审判决成为先例,那么以后许多开源协议究竟是否能成为版权保护的手段,就成为疑问了(或者更精确地说,如果这样的话,那么许多开源协议至少要好好动动脑子进行修订,以避免落入本案中的先例拘束的范围内)。

  二是更核心的原因,美国的版权法是不承认作者权的。美国的版权法和俺们中国的著作权法是非常不一样的。美国人从来没有真正把作者的精神权利,比如署名权(right to attribution)纳入版权保护的范畴内。版权作为一种财产性的排他权,在美国法院的眼中涉及的只是经济利益问题。在Jacobsen v. Katzer案中,之所以地方法院作出了拒绝考虑原告J同学的临时禁令的请求(注意,不仅是拒绝发放,而且是拒绝考虑)的决定,是因为法官们认为:既然J同学都已经在自己的开源协议中清楚地说了:允许任何人自由地下载、复制、分发(distribution,在中国法上,其实最准确的翻译应该是“发行”)和修改J同学的软件,那么就意味着这是一个“非排他性”(nonexclusive)的许可,而这种貌似许可的东西,因为是“非排他性”的,换句大陆法的话说是一个公告,所以其实就不仅仅是针对不特定人的要约邀请,而且还是一种放弃权利的意思表示。至于上诉法院的观点,则认为这个声明并没有放弃版权,因为版权人的潜在的利益还是通过授权条件被维护着。

  综上,如果这个事放在中国,就没那么复杂了。中国著作权法是承认精神权利,而且更关键的是,目前的通说是否认精神权利的可放弃性(尽管我个人不这么看)。所以在实践中,这个案子如果发生在中国,那么按照侵权纠纷来处理还是按照合同纠纷来处理,其实就只在于著作权人自己的选择。如果他想利用临时禁令措施,那么选择侵权纠纷为案由就可以了,不存在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