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T: Web Feed and Copyright

3 Comments

  1. 楚望台

    建议豆兄详解一下《网络传播权条例》21条。
    [reply=Donnie,2008-11-12 03:30 PM]
    答楚兄:这条是针对搜索引擎的网页快照一类服务而制定的规则。

    以下摘自 张建华主编:《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6,页80-82。

    本条是对提供系统缓存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免责的规定。

      所谓系统缓存,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了提高网络传输效率、加快其服务对象获取其他网站信息的速度而采取的一种技术手段。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了提高服务对象使用其网络浏览工具获取其他网络服务对象提供的信息,通常对服务对象浏览的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进行分析,把经常浏览的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复制到本网站上,然后快速地提供给服务对象。在征求意见中,对是否应当为从事系统缓存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免责规定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系统缓存服务实际是对权利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进行临时存储,即使用了权利人的复制权,这与本条例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无关,条例不应涉及。另一种意见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系统缓存服务不仅仅是存储,而且还包括将存储的权利人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其服务对象提供,这种提供涉及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条例应当予以规定。经过反复讨论,后一种意见被多数人所接受。

      欧盟《电子商务指令》第十三条对提供系统缓存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规定了免责条件:(1)若所提供的信息服务包括在通讯网络中传输由服务接受者提供的信息,只要对信息的存储是为了使根据其他服务接受者的要求而上传的信息能够被更加有效地传输给他们,成员国应当确保服务提供者不因对信息的自动、中间性和暂时的存储而承担责任,条件是:(a)提供者没有更改信息;(b)提供者遵守了获得信息的条件;(c)提供者遵守了更新信息的规则,该规则以一种被产业界广泛认可和使用的方式确定;(d)提供者不干预为获得有关信息使用的数据而对得到产业界广泛认可和使用的技术的合法使用;以及(e)提供者在得知处于原始传输来源的信息已在网络上被移除,或者获得该信息的途径已被阻止,或者法院或行政机关已下令进行上述移除或阻止获得的行为的事实后,迅速地移除或阻止他人获得其存储的信息。(2)本条不应当影响法院或行政机关根据成员国的法律制度,要求服务提供者终止或者预防侵权行为的可能性。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对提供“系统缓存”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也规定了免责条件。

      本条没有出现“系统缓存”或者“缓存”术语,而是对其原理进行了描述,即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提高网络传输效率,自动存储从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获得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根据技术安排自动向服务对象提供。这里的“自动存储”,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预先设计的计算机程序,将从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站上获得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存储在本网站的外部存储器上,并根据预先设计的技术安排,向其服务对象提供。

      依照本条规定,提供系统缓存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同时满足下列3个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对其存储、提供他人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予以免责:

      一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修改或者改变所存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二是,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存储在所属网站的外部存储器上后,没有影响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原网络服务提供者掌握服务对象获取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情况。换言之,尽管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从本网站外部存储器上提供原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属网站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但不能影响原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使用这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情况进行监控,即不能断开与原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属网站的通讯。

      三是,在原网络服务提供者修改、删除或者屏蔽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时,根据技术安排自动进行修改、删除或者屏蔽。这里的技术安排实际是指预先设计的计算机程序,它不断跟踪原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站上相应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变化情况,及时对本网站上的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进行修改、删除或者屏蔽。[/reply]

  2. 楚望台

    张建华这种解释,我认为有失狭隘。法条里讲的“自动存储”,张建华直接把它理解成缓存了。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提高网络传输效率,自动存储从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获得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根据技术安排自动向服务对象提供。”我想feed摘取同样符合这一特征,豆瓣的九点就很典型。

    我的意思是,如果豆兄要在年会上讨论feed有关的法律问题,这一条恐怕是绕不开的。

    (你网站的验证码有问题,发表三次才成功)
    [reply=Donnie,2008-11-12 10:17 PM]不好意思啊,发不出很崩溃……这个网站程序这个地方老出问题。。。注册了就不用写验证码了呵呵.

    多谢!Feed聚合网站不是缓存,所以我倒还真没往这方面想。这个思路可以考虑,不过有以下两个问题需要注意:

    第一,张是起草的负责人,这本书也是官方身份的作品。我认为并不是普通的学理解释,而是类似立法理由书的东西。文义解释恐怕还得服从立法原意解释。

    第二,即使只按文义解释,九点一类服务与这个还是有区别的,Feed是“其他网络服务者”制作的,而不是Spider爬出来的,换句话说,如果不人为地添加,九点上是不可能有Feed存在的。因此这恐怕也不是“自动”。

    第三,即使上面的障碍通过某种技术手段被解决了,出现了专门爬Feed的Spider,也要看这种Spider爬到的内容储存的方式是什么,如果不是网页缓存,恐怕很难满足该条第(二)项的要求。

    所以综上,我觉得这条基本上还是和Feed没有关系,从立法的时候就不是冲着这件事来的。
    [/reply]

  3. sumnny

    对ppt提个小建议,白色字体在那个版式下面看的不够清楚,估计投影的效果会很差,建议修改一下
    [reply=Donnie,2008-11-13 11:34 AM]好的多谢,已修改。[/rep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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