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文网志年会PPT:传播2.0

广州中文网志年会PPT:传播2.0

 到广州参加了11月15、16两日的第四届中文网志年会,以下为我所在的Panel(传播2.0)的PPT。

Panel成员:

  • 主持人张利 — 业余知识分子;SOE中国区总干事
  • 王长春 — 《第一财经》编委;资深媒体人
  • 法豆(董皓) — 网络与知识产权法专家,坤维法律与社会发展研究所共同发起人
  • Zafka(张安定) — CC中国大陆组成员、China Youthology(青年志)联合创始人,虚拟世界布道者和研究者

你也可以点这里直接全屏观看。在我的演讲部分,讲词也已经放了进去,请在全屏状态中点“察看演讲者备注”(右下方有个人头和“+”的图标)。

 

欢迎将下列PPT地址或本日志分享到你的Blog上:
http://docs.google.com/Presentation?id=d3q98hq_35jmpf7q7t

 

 我的那部分的讲稿

 

Slide 10:窄带时代  WEB 文本阶段
  1999年的时候,中国法律中还没有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作出界定,但中国法院仍然作出了“侵权成立”的判决。有的学者站在法律学的角度上,称其为“法官造法”并予以批判。我在这里提供这个案例,不是要大家学法律,而是将其作为一个社会学或发展学意义上的Case:我们可以看到,尽管立法尚未跟进,但技术的变化(互联网的出现)首先对司法实践发生直接的影响。

Slide 11:宽带时代  WEB 媒体(音乐、电影)
  用这个案子是因为其中所涉的电影名很有趣。其实,自从“宽带”出现,解决了数据传输的问题以后,VOD点播立即出现,版权人对互联网上的传播行为的控制也就愈发严厉。在这个案件中,版权人不但要求当事人向自己支付费用,而且还规定了播放的时间和方式,即使获得播放的需要,也只能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下传播作品。这种模式,是将前互联网时代的许可方式原样搬到了互联网上。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时代仍然是“传播1.0”——作者、版权人和消费者是区分明确的。请各位与我一起体会其中的法律、传播和科技的互动。

Slide 12:Web共享阶段 聚合资源
  这是一家获得了在线播放权的网络企业对另一家网络企业的诉讼。后者拥有巨量用户,用户上传的内容被整理为列表供其他人下载。最后,当事人并未完成诉讼,而是选择了和解。实际上,自从四年前著名的mp3下载案后,网络企业(传播者)与版权人已经完成了大量的谈判。请注意,个案件中,技术发生了革新,而人们的法律解决方式也发生了革新。但这仍然不是传播2.0——因为内容生产者还是专业的、与消费者区隔明显的。不过“P2P”手段,则在传播手段上有了2.0的影子,广大互联网用户已经开始从单纯的接受者,成为真正的传播行为主体。

Slide 13:Web共享阶段  分享资源
  这是一个香港的案例,在这个案件中,一名使用P2P共享电影的网民最终被判决入狱,从而成为全球首宗P2P消费者被刑事监控并真的关入监狱的案例。我不想对其作出“正确”还是“错误”的判断(尽管这种判断在法律上是有的),这里想请各位注意的仍然是“互动”——在传播能力从过去的专职传播者(ISP、电视台、etc.)转为大众的时候,法律却不但没来得及适应这种新形势,而且还作出了反方向的运动,为文化传播作出贡献的普通用户的利益在法律中没有体现出来——ISP和版权人在握手的时候,用户进了牢房。

Slide 14:传播 2.0 阶段???
  现在,让我们走进传播2.0的时代。这种时代下,上述三方面的矛盾日趋明显。

Slide 15:慎入:以下为务虚内容
  以下为各位展望未来版权法的几种变革可能性,这些属于务虚但绝非不重要——我们需要在制度确定前,就意识到每一种制度改革的后果。如果有人希望了解一些现行法律下的务实建议,请按上面的建议搜索我的另一份PPT。

Slide 16:可能的方案一
  让我们从历史中看看。广播电视的出现,同样是一次巨大的技术进步。经过一段时间的阵痛,广播者、电视台获得了一种新的权利“邻接权”。这种权利的典型特征是:权利人并非作品的创作人,而是传播者。那么,在互联网传播2.0时代,我们是不是也可以用这种方法去安排新的法律秩序呢?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在传播2.0时代,用户就是信息的创造者,传播的成本也变得十分低廉(而不像过去,要建个电视台不是一般人能作到的),这样的条件下,再赋予“传播者”以单独的权利,并没有任何合理的理由。

Slide 17:可能的方案二
  在复印机产生的时候,版权法也面临一次深刻的调整。不过这次调整并非全球性的,而只发生在欧洲的部分国家——他们采取了一种公法解决私法问题的方法:对复印机征收一种类似税收的费用,每卖一台,就收一定的金额。这些钱被放进一个单独的基金中,并按照版权人所占有的市场比率分给版权人。这一方案可以给我们许多启示。
  (Chester F. Carlson是静电复印机的发明人。)

Slide 18:版权法 X.0 :公共领域视角下的真正变革
  那么,在传播2.0时代的版权法,究竟用什么方法来真正达到利益的平衡,并进而建立一个有利于传播文化的新秩序呢?以下我提出三点建议(当然,我是站在巨人肩膀上提的):
  首先,借鉴前面说的“税收”模式,在互联网内容提供生意所取得的利润中,抽取一定比例划入一个国家账户,然后进行分配或直接将其中的钱用于促进文化的传播(尤其是对无钱购买收费内容的群体)。这个改革涉及许多具体制度,这里不一一解释,不过法律技术问题都好解决,这种设想真正的障碍在于:这种制度需要一个相对完善的、对政府或者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体制。
  其次,对“孤儿作品”(利用人想合法利用却无法找到版权人获得授权)和“投机作者”(版权人故意不予以授权,就等着利用人侵权后,再通过诉讼获得高额赔偿)进行规范,用一系列制度调整来使作品利用人(在传播2.0中,他们往往也是作品传播人)能够在提存合理的版权使用费后,自主利用作品进行进一步的开发。
  再次,在传播2.0时代,原有的事先审查制度已经无法规管“内容违法”的所有情况,反而会造成社会成本的增大,所以应该建立分级、事后的审查制度,让管理者也能舒心地、有规律地对部分作品的传播作出限制,同时也让这些作品的传播人和创作人仍然享有一定程度的权益。
  如果上述三方面都可以做到,那么一种新的、符合互联网的版权制度就可以建立。这是一个理想主义的聚会,因此我也向大家介绍这个相对理想主义的目标——毕竟,如果没有梦以及为这种梦的实现做出的点滴努力,我们就更不可能有圆梦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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