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粤港澳知识产权法研讨会发言

在粤港澳知识产权法研讨会发言


摄影:袁方

  参加了中国法学会和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联合举办的粤港澳知识产权法研讨会。会上见到了中国法学会副会长胡忠、香港资深大律师廖长城,还有李明德老师、朱谢群教授、王怀宇教授、祝建军法官等知识产权精英,非常高兴。幸获顾敏康老师的推荐,在会上以《互联网的发展与数字版权法的改革》为题,作了个简短的发言,下面是发言中几个貌似造得比较好的句子。

  …… 美国和香港对于类似“间接侵权构成与否”等一类问题上,可以逐步由案例形成一套细致、统一的体系。但中国并没有这样一套判例法体系。更关键的是,在中国当前“和谐司法”的宏观背景下,法院将纠纷的解决作为首要目标,至于案件在制度意义上、先例意义上的公正性和示范性,则往往被放在其次。大量的调解案件,更使中国法院的司法功能弱化为裁决功能。这在很大意义上降低了先例的示范作用。在这种条件下,司法机关通过个案逐渐形成解决互联网新问题的规则的能力就远远不如美国,那些精细的问题,比如举证责任问题、避风港的范围、所谓红旗原则的适用问题,也就总是处于复杂的争论中了 ……

  …… 技术的发展不会因为人们对法律概念的争论而停滞不前,我们必须看到,互联网已经由WCT和DMCA制定时的所谓Web1.0时代,大踏步越过陈乃明案、美国Napster 案和Grokster为代表的P2P工具时代,向更复杂的全面P2P时代或者传播3.0时代迈进。版权法的改革已经类似一种夸父追日搬的、明知不可为而又必须为之的工作……

  …… “利益平衡”的概念,宏观上讲这是没错的,但我这里想说的是,对法律改革而言,这种看法需要精细化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当一个原有的商业模式被新技术所超越的时候,你不能仅仅因为原来的商业模式下的可期待利润下降,就要求利益平衡。如果是这样的话,街市上卖菜的人都可以去找沃尔玛平衡利益了。同样的,CD卖不动了,是因为CD本身已经落后了,你不能拿CD卖不动而带来的所谓损失额,作为计算数字侵权的赔偿额基础 ……

  …… 我是文科生,现在连开平方都不太记得怎么算,但在互联网上我可以很快用这些工具(指诸如Pipes、RSS等)传递和创作信息。这种聚合状态下,Web 1.0甚至2.0下的网站概念整个地被打破了。郑成思老师曾说过,规范互联网秩序要牵住牛鼻子,也就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因为他们是用户与版权人、信息接收者与发布者之间的枢纽。这在web1.0时代是绝对正确的,也是包括DMCA、中国和香港著作权法修改时关注的重点。但当每个人都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每个人都是牛鼻子的时候,这条路还能起到保护版权的作用吗?

  ……刚才李明德老师说,这一轮知识产权法的改革,是中国“第一次在没有外来压力的条件下,根据中国的现状考虑法律体制的发展。”在第一轮的法律改革中,我们在国外压力下直接照搬国际公约和先进国家的司法实践。但这些制度本身是web1.0时代起草的,并没能解决上面提到的诸多互联网上的新兴问题。在这场夸父追日一样的著作权改革中,美国和欧洲都在变化,我们是否一定还要亦步亦趋?

  ……在不违背既存国际公约最低标准的前提下,对新互联网技术考虑新的思路,并且渐渐形成自己的价值观和逻辑体系,这样才可能真正在国际知识产权谈判中有底气,从而真正促进本国文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

One comment

  1. keke

    "这种看法需要精细化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当一个原有的商业模式被新技术所超越的时候,你不能仅仅因为原来的商业模式下的可期待利润下降,就要求利益平衡。”
    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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