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家瑞:论我国网络服务商的避风港规则

刘家瑞:论我国网络服务商的避风港规则

论我国网络服务商的避风港规则
———兼评“十一大唱片公司诉雅虎案”

刘家瑞*

摘要:《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及其避风港规则是我国版权立法上的重大进展,适用避风港规则的雅虎案也引起了 版权界的极大关注。通过对"明知"、"有理由知道"和"应知"等帮助侵权基本概念的分析,可以进一步澄清避风港的法律性质,合理解读雅虎案中备受争议的" 红旗标准"、网络服务商主动审查义务和侵权通知充分性等法律问题,并且为避风港规则的完善提供理论基础。

关键词:网络服务商 避风港 帮助侵权

本文引用方式:

刘家瑞,“论我国网络服务商的避风港规则”,《知识产权》第19卷总第110期(2009年3月),页13-22。

点此下载全文(PDF)

===========================

附:法豆读后感

  这 篇文章是我所读到的关于“明知”、“应知”和“有理由知道”的最清晰的论述。也是中文著述中,对ISP的避风港规则最细致的分析。尤其值得敬佩的是,文章 区分比较法和法律解释两种研究方法的功能。一方面对DMCA作出了精确的解说,清楚地分析了我国所借鉴的制度中相关术语的本来涵义,另一方面回归到对中 国立法的文本和逻辑分析上,指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针对搜索引擎的但书规定(至少在文义上)不是用来免责的避风港,而成了用来归责的 “飓风港”,以及上述条例中有关通知删除义务的规定存在的问题。这种从对法律条文的精细分析中发现问题的思路,正是目前国内众多相关研究所缺乏的

  感谢作者刘家瑞博士许可法豆转载本文。在读这篇文章前,最好先读刘老师的另一篇文章——刘家瑞:论版权间接责任中的帮助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