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NIC 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官方英译文本的质量令人担忧

CNNIC 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官方英译文本的质量令人担忧

funny-chinese-sign-translation-fails-10Image credits: tinypic.com

  众所周知(或者至少业内周知),域名争议解决大致有两条路径:一是通过行政程序,在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由独立的专家组作出裁决;二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对于专家组裁决,专家组和当事人所依据的是由域名管理机构所颁布的域名争议解决规则。对“.cn”域名而言,这些规则主要有:《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解决办法》)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程序规则》)等。

  关于争议解决程序中使用的语言,《解决办法》第六条和《程序规则》第八条规定:原则上,裁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但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也就是说,在一定情况下,英文或者其它语言可以作为“.cn”域名争议程序中使用的语言。这一点,在实践中也很常见。如果双方当事人均不使用中文为母语,或者投诉人能够证明被投诉人能够理解英文而被投诉人又没有反对,或者投诉人的主张和证据又大多以英文构成,投诉人就可能要求专家作裁决以英文作为程序语言,而专家组往往也会予以支持。

也就是说,尽管作准文本是中文,英文版本的《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在很多案件中可能成为非常重要的参考工具。其翻译的准确性也就十分必要了。然而,CNNIC官方网站上的英文版《解决办法》中,就存在显而易见的问题。下面简要列举说明之。

1. 文件的名称 / title of the document

《解决办法》的标题翻译基本没问题:原文名称是《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英文版的翻译是“CNNIC ccTLD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作为一个正式文件的正式翻译,最好不要用简称和缩写,但由于“CNNI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ccTLD”(国家顶级域名)都是通用的简称,所以还能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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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序规则》的标题翻译就有问题了。中文原文是《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准确的英文翻译应该是“CNNIC Procedural Rules for the Country Code Top-Level (ccTLD) Domain Dispute Resolution”。但CNNIC官方网站上把标题翻译成了“CNNIC ccTLD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 Rules”。显然没有翻译出“程序”两个字。

00002  2. 文件的版本

CNNIC官方网站上所刊载的英文版《解决办法》,并不是目前生效的2014年版本(中文版点这里),而是修改前的、已经被现行文件明确废除的2012版《解决办法》。尽管这两个版本的差异不大(仅存在于三个条款(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二十一条),实质性的修改只是将原来2012版中的“.公司”和“.网络”两种非国家顶级域名排除出去),但毕竟作准文本已经发生了变化。CNNIC官方网站上理应将英文版本予以更新。

3. 条款的具体翻译

在具体的翻译用词上,CNNIC官网上的英文翻译也存在很多问题。这里无法一一列举。只举出两个例子:

第一个例子是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文原文是:

第九条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CNNIC官网上的翻译是:

Article 9    Any of the following circumstances may be the evidence of the registration and use of a domain name in bad faith: …
(3) The disputed domain name holder has registered or acquired the domain name for the purpose of damaging the Complainant’s reputation, disrupting the Complainant’s normal business or creating confusion with the Complainant’s name or mark so as to mislead the public; …

首先,请看条文主干。原文的主干结构是“域名持有人的行为”作为主语,“构成”作为谓语,“恶意注册或者使用”作为宾语。而译文的主语变成了“情形”(circumstances),宾语变成了“可能构成”(may be),谓语变成了“证据”(evidence)。尽管最后的意思大体上相近,但这种翻译显然不能达到法律翻译所需要的准确程度。

其次,请看对第(三)项的翻译。原文中的“或者”后面,说的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而在官方英译中,这句话变成了“混淆与投诉人的名称 (name) 或标识 (mark) 的区别”。这里的 “name” 和 “mark” 两个词,在中文原文中根本没有出现。在这个地方,中英文涵义发生了巨大的差异:根据中文版原文,只有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与投诉人混淆”才构成恶意,而英文版中,不但“与投诉人混淆”可以构成恶意,而且与投诉人的“标识”混淆也可以构成恶意。范围显然宽了很多,并且这种扩宽的逻辑是不通的——因为依相关法理和实践(这里就不展开说了),这里的“混淆”是指对产品或者服务的来源的混淆,而不是指两个标识或者名称词汇之间的“相似”。

第二个例子是第十条的翻译。中文原文是:

第十条 被投诉人在接到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其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诉人合理地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CNNIC官网上的英文翻译是:

Article 10 Before receiving the complaint, any of the following circumstances may be evidence of the rights to and legitimate interests in the domain name:
(1) Your use of the domain name or a name corresponding to the domain name in connection with a bona fide offering of goods or services;
(2) You have been commonly known by the domain name, even if you have acquired no trademark or service mark rights;
(3) You are making a legitimate noncommercial or fair use of the domain name, without intent of or commercial gain to misleadingly divert consumers.

如果说前面的种种问题都还可以用“翻译的语言能力”或者“翻译对法律知识的理解程度”等原因来解释,这个条款的翻译则可能就是态度问题了。原文中各项的主语是 “被投诉人” ,而译文中变成了 “你” 。如果对比用来处理 “.com” 等顶级域名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就会发现上述译文直接来源于UDRP第4条(c)款。译者连把 “You” 改为 “Respondent” 都没有做,更不用说中文和英文之间其它的不一致了。

除了上面的例子之外,还有其它一些条文也存在中文原文和英文不能对照的情况。这里不再一一列举。希望这种情况能尽早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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