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亚长城诉上海优度和迈奔灵动著作权纠纷案

美亚长城诉上海优度和迈奔灵动著作权纠纷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沪二中民五(知)终字第1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梓楠。
委托代理人陈先锋,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瑛。
委托代理人游云庭、骆彦劼,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迈奔灵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谈毅。
原审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委托代理人陈飞虎,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亚公司)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3)杨民三(知)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8日、2013年12月6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美亚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先锋,被上诉人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度公司)委托代理人骆彦劼,原审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委托代理人陈飞虎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迈奔灵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奔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美亚公司就涉案电影享有权利的事实
香港影业协会出具的《发行权证明书》及附页记载:电影《高度戒备》的出品公司为天下电影制作有限公司,1997年7月首次在香港完成并公映,发行公司为北京美亚长城影视咨询有限公司,发行地区为中国大陆,发行期限自2009年3月6日至2014年3月5日止,导演为林岭东、主要演员为刘青云、吴镇宇等,发行公司享有发行地区包括但不限于电影放映、电视播映、录像复制出版发行,以及信息网络传播的独占性权利、维权权利及上述权利的转授权权利。2009年12月18日,北京美亚长城影视咨询有限公司更名为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即美亚公司)。
(二)美亚公司指控迈奔公司、腾讯公司、优度公司侵权的事实
2011年8月24日,美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入江向浙江省杭州市东方公证处申请对相关网页进行截屏、保存、打印等证据保全,该处出具(2011)浙杭东证字第32284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及所附光盘载明的主要内容有:
1、对IE浏览器进行清理,在Internet地址栏中输入“www.miibeian.gov.cn”,进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点击“公共查询”,在“网站域名”栏输入“ikuaishou.com”进行查询,显示优度公司为主办单位,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沪ICP备XXXXXXXX号-3。
2、在Internet地址栏中输入“www.ikuaishou.com”,进入“视频快手”网站首页。网站首页左上角显示“视频快手”的标志,注明“第一移动导视应用”,首页中部分为快手导视、快手下载、快手看片、快手MV、快手八卦社会、快手公开课等模块,首页中下部“快手攻略”栏目记载:“移动天地,快手一指。‘视频快手’是开放移动互联时代的首款移动导视引擎,为智能终端用户提供随时、随地、随身的视频导视服务。目前已发布18款Android终端应用,完美兼容新款Android手机和平板。”网页底部有合作伙伴,包括“腾讯手机”、“安卓星空”等。网页页尾标注“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点击网站首页中部的“快手看片”模块,网页左侧分为快手导视、快手下载、快手看片、快手美剧、快手韩剧等栏目,右侧分为产品说明、产品截图、下载安装等栏目,其中“产品说明”记载:全网精选收录优酷、土豆、QQ、搜狐、新浪、酷六、奇艺、乐视、56、CNTV、PPTV等各大视频网站的电影、电视、连续剧、动漫、综艺、短视频等内容;“下载安装”记载,手机直接安装可以通过机锋市场、谷歌电子市场、三星应用商店、联通沃商店等搜索“视频快手”或“快手”即可。
3、在Internet地址栏中输入“www.miibeian.gov.cn”,进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点击“公共查询”,在“网站域名”栏输入“gfan.com”进行查询,显示迈奔公司为主办单位,网站名称为“机锋网交流社区”,备案号为京ICP备XXXXXXXX号-5。
4、在Internet地址栏中输入“www.gfan.com”,进入“机锋网”首页。网站包括首页、产品动态、业界资讯、应用软件、主题壁纸、手机游戏等版块,网站下方有“关于我们”等链接,点击该链接显示“关于迈奔灵动”、“关于机锋网”等,注明:迈奔灵动是专注于新一代Android移动平台及社交网络的高新技术公司,主要业务包括Android操作系统定制、应用和游戏代理推广销售等。机锋网前身为Android开发者论坛和Android中文玩家网,于2009年10月合并为专业的Android社区“机锋网”,2010年7月更改域名为gfan.com,网站向用户和开发者提供第一手的Android硬件、软件及技术信息,并为用户提供轻松、方便的交流平台,目前拥有注册会员100多万人,每天平均发帖10万帖、每天产生1万个左右的新主题,交易区每日交易金额在50万元左右,是目前中国最具影响力的Android传媒。点击网站首页右上角“开发者服务平台”,进入“机锋开发者”页面,首页注明:为什么加入机锋开发者?目标用户众多,机锋平台用户数超过400万,并持续高速增长;降低开发成本,我们的服务全部免费,能有效降低你的开发成本;全程协助,你能得到全面的一站式服务。首页下方标注有“申请成为开发者”-“发布应用”-“下载和使用SDK”三个成为机锋开发者的步骤。
5、打开一款HTC智能手机,点击主页面“UC浏览器”,在搜索栏中输入www.gfan.com进行搜索,点击进入机锋网,点击“关于我们”,相关内容与上述电脑登录该网站的内容基本一致,点击“机锋市场”软件,下载该软件GfanMobile.apk并安装至该手机中。安装完毕后,打开该软件,进入“机锋市场”主页,点击分类显示“游戏”、“电子书”、“影音播放”等,点击“影音播放”,分为“最热”、“最新”两栏,在“最热”中出现“快手看片视频快手”软件,后面设免费下载端口。
点击下载“快手看片”软件并安装至该手机中。安装完毕后,打开该软件,进入“快手看片”首页,上部设“电影”、“电视”、“综艺”、“年份”、“地区”、“分类”等栏目,中部有相关电影的图片、名称、地区以及分类,下部设首页、收藏、排行、搜索等栏目。
点击搜索栏,输入“高度戒备”进行搜索,搜索结果显示《高度戒备》海报图像,图像右侧有“高度戒备香港暂无好评率86%”字样。点击该搜索结果,页面上部显示《高度戒备》海报图像,右侧注明“高度戒备”,下方有“好片”、“烂片”的投票,注明好评率为86%,7人投票。投票栏下方有“1个资源地址”字样,其中分左右两个按钮,左侧为“立即观看(mp4.qq.com)”,右侧为“更多观看地址”。页面中下部有“导演:林岭东”、“演员:刘青云/吴镇宇……”、“类别:暂无”、“内容简介:O记重案组督查包sir因一宗谋案拘捕了悍匪麦坤……”、“视频来源:QQLive、PPTV”等内容。
点击页面中部“立即观看(mp4.qq.com)”按钮,进入影片播放页面,页面左上角有“隐藏”按钮,上方有“第1节/共4节”字样,同时显示播放地址(播放地址的字体为蓝色,且有下划线)“http://v.qq.com/cover/5/…….html”,右上角有“全屏”、“返回”两个按钮。在影片播放过程中,触摸手机屏幕,播放器下方出现“后退”、“快退”、“暂停”、“前进”、“快进”等按钮,以及播放进度的滚动条,随机拖动滚动条,影片可以正常播放,点击“快进”按钮,影片进入“第2节/共4节”,依此同样操作,直至点击播放整个4节。上述搜索并点击播放的过程,均被同时摄像且刻录在(2011)浙杭东证字第32284号公证书所附光盘中,具体播放时间段为7分34秒至14分21秒。
(三)迈奔公司、腾讯公司、优度公司的抗辩事实
1、2010年6月2日,腾讯公司与骄阳公司签订《影视剧授权合同书》(包括附件),将包括涉案电影在内的161部电影许可腾讯公司在经营的网络平台,具体包括QQlive、QQvideo、QQ旋风等客户端和soso网、腾讯网及其下属子页面等进行播放,合同约定,骄阳公司保证其享有授权内容的合法权利,腾讯公司按照约定使用授权内容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也无须另行取得任何第三方的同意,并无须对任何第三方承担责任。
2、2011年7月5日,国家版权局为优度公司出具软著登字第XXXXXXX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软件名称为优度快手看片软件[简称:快手看片],著作权人为优度公司,开发完成日期为2010年12月13日。
3、优度公司在应诉过程中,通过电脑进行上网操作,登录“腾讯网”搜索涉案电影,其在“腾讯网”上的播放地址为http://v.qq.com/cover/5/…….html,与美亚公司公证取证过程中“快手看片”播放窗口显示的地址一致。对此,审理中,美亚公司与优度公司均无异议。
4、优度公司通过一款SΛMSUNG手机登录“快手看片”软件进行演示,以《桃姐》、《我愿意IDO》两部电影为例,分别点击“快手看片”上提供的两部电影在不同视频网站的链接,均能打开并在手机上正常播放,不同网站上同一部电影在片长、分段等细节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
5、机锋市场是迈奔公司经营的互联网平台,优度公司在迈奔公司的机锋市场中系机锋开发者之一,其开发者ID是87702,发布的应用是涉案软件“快手看片”。《机锋开发者联盟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协议》记载,开发者接受迈奔公司提供的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将开发者研发并拥有知识产权的产品上传至迈奔公司经营的相关互联网平台,包括但不限于网站(网址为www.gfan.com)、移动客户端(如“机锋市场”等);迈奔公司为开发者的产品提供宣传推广服务;开发者可在其产品中自行增加链接网站和广告等内容并对其负全部责任,开发者应保证其产品具有合法版权,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也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如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导致迈奔公司被任何第三方追究责任,开发者应承担因此给迈奔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等。
原审法院认为,著作权人基于作品享有的各项权利受法律保护。未经著作权利人许可,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属于直接向公众提供作品,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应知他人有上述侵权行为,仍然提供搜索、链接或者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应认定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帮助侵权。
(一)关于美亚公司是否就涉案电影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优度公司认为,电影《高度戒备》片尾字幕中显示著作权人为Brilliant Idea Group Ltd,与美亚公司据以主张权属的《发行权证明书》不符,故无法证明美亚公司就涉案电影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美亚公司认为,Brilliant Idea Group Ltd即为天下电影制作有限公司,片尾字幕并未翻译成中文。原审法院认为,香港影业协会出具的《发行权证明书》足以证实天下电影制作有限公司为涉案电影的著作权人,且美亚公司从该公司处取得了在大陆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关于迈奔公司、腾讯公司是否构成侵权
迈奔公司经营的“机锋市场”系为包括优度公司在内的智能手机应用软件开发者们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网络用户登录“机锋市场”可以下载优度公司开发的智能手机应用软件“快手看片”,优度公司与网络用户通过该信息存储空间进行上传和下载的是“快手看片”软件,而非涉案电影作品本身。因此,迈奔公司无法知道,亦无合理理由应当知道优度公司开发的智能手机应用软件“快手看片”是否侵害他人电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美亚公司关于迈奔公司构成帮助侵权的主张,原审法院不予认可。
腾讯公司仅向原审法院提供其与骄阳公司签订的《影视剧授权合同书》(包括附件),审理中美亚公司对该份授权合同不予认可,而腾讯公司未能提交骄阳公司具有相关权利的证据,故根据现有证据,难以证明腾讯公司在其经营的“腾讯网”等网站在线播放涉案电影确已经取得相关权利人许可。然而,在本案中,美亚公司并未主张腾讯公司通过“腾讯网”等网站播放涉案电影作品构成侵权,仅主张腾讯公司未经许可通过优度公司的智能手机应用软件“快手看片”非法传播涉案电影作品构成侵权,由于美亚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腾讯公司帮助优度公司或者与优度公司合作共同向公众提供涉案电影的在线播放服务,因此,美亚公司关于腾讯公司构成侵权的主张应不予认可。
(三)关于优度公司是否构成侵权
1、优度公司是否直接向公众提供了涉案电影作品
美亚公司认为,优度公司系直接将涉案电影作品上传到自己的网络服务器中,而优度公司则认为其仅提供链接服务。原审法院认为,其一,“快手看片”系优度公司开发完成的一款智能手机应用软件,其公司网站中关于该款软件的“产品说明”,以及被控侵权页面中“视频来源”的文字说明等等,均明确注明了“快手看片”系“导视引擎”,精选收录优酷、土豆、QQ、搜狐等各大视频网站的影视剧;其二,审理中,美亚公司亦认可“快手看片”中涉案电影播放窗口标注的地址与“腾讯网”上涉案电影的播放地址完全一致;其三,优度公司提交的演示过程照片打印件证明,通过“快手看片”提供的不同链接可以直接访问来自不同视频网站中的同一部电影,且不同视频网站的同一部电影存在时长、分段等方面的差异。因此,如果优度公司系将其他视频网站的电影下载然后上传至自己的网络服务器中,那么其并无必要针对同一电影下载多个版本的文件。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难以证明优度公司系将其他视频网站的电影下载然后上传至自己的网络服务器中,因此,美亚公司关于优度公司系直接实施提供作品的行为从而构成侵权的主张应不予认可。
2、优度公司是否构成帮助侵权
美亚公司认为,即便认定优度公司系提供链接服务,由于“腾讯网”播放涉案电影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优度公司存在对电影类型、导演、演员、内容简介等信息的编辑行为,因此,优度公司构成帮助侵权。优度公司认为,其将链接范围局限于“腾讯网”、“优酷网”等大型视频网站,不存在主观过错,不构成帮助侵权。原审法院认为,优度公司将搜索、链接范围局限于“腾讯网”、“优酷网”等大型视频网站,从而将那些存在较大侵权风险的视频网站排除出搜索、链接范围,优度公司对电影类型、导演、演员、内容简介等信息进行编辑,并不能证明其在对上述大型视频网站电影作品进行链接时未尽到注意义务。况且,由于没有证据证明优度公司与腾讯公司存在合作关系,优度公司实际上无从核实“腾讯网”播放涉案电影作品的授权情况。综上,现有证据无法认定优度公司明知或者应知“腾讯网”中涉案电影系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仍然提供链接服务,因此优度公司不存在主观过错,不构成帮助侵权。
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美亚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判决后,美亚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迈奔公司作为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优度公司系将涉案电影上传于自己的网络服务器,构成直接侵权;即使认定优度公司仅提供链接服务,其亦存在严重的主观过错,构成帮助侵权。故请求法院依法改判迈奔公司、优度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美亚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及合理费用人民币5,000元。
被上诉人优度公司辩称: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迈奔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意见辩称: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腾讯公司述称:其与美亚公司就涉案电影《高度戒备》在腾讯网的播放行为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不应再承担任何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
本院另查明,2013年7月18日,美亚公司与腾讯公司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就腾讯公司在www.qq.com的网站上播放美亚公司享有著作权的《高度戒备》等12部电影作品的系列案件达成调解协议,腾讯公司同意在未经美亚公司许可并支付费用的情况下,不再通过任何方式传播《高度戒备》等12部影片,并就上述影片的侵权行为一次性向美亚公司支付人民币100,000元。
审理中,腾讯公司表示,在2011年8月美亚公司对快手看片软件上的涉案电影进行公证时,腾讯公司没有对涉案电影采取过反爬虫的技术措施,腾讯公司认为其采取了其他相应的技术措施,但腾讯公司并未向本院说明其具体采取了何种技术措施,也未提交相应的证据。
上述事实有(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24-230、625-626、818-820号民事调解书以及本院审理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案中,各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优度公司、迈奔公司是否构成侵权,应否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本院认为:
一、关于优度公司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
美亚公司认为,1.优度公司将涉案电影上传于自己的网络服务器,其行为构成直接侵权,理由在于:首先,优度公司官方网站中关于“万步高清,一键点播,全网精选收录”的“快手看片”软件描述,论坛中关于手机视频编辑经验者优先的招聘信息,以及“快手看片”软件对涉案电影海报、演员信息、剧情等介绍,均可证明涉案电影系优度公司上传。其次,“快手看片”软件显示涉案电影共16段,可以证明优度公司编辑了涉案电影。再次,鉴于腾讯公司对涉案电影采取了相关的技术措施,故即使优度公司提供的是涉案电影的链接服务,亦表明优度公司有破除腾讯公司相关技术措施的行为,故优度公司构成直接侵权。最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优度公司提供的是涉案电影的链接服务。2.即使优度公司提供的是涉案电影的链接服务,由于其对涉案电影进行了编辑,且插入了广告,故优度公司应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现腾讯公司提供涉案电影的行为侵犯了美亚公司对涉案电影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优度公司未尽合理审核义务,其主观上有过错,构成帮助侵权。
优度公司认为,1.“快手看片”软件的相关描述、招聘信息、涉案电影介绍,既不能证明优度公司上传了涉案电影,也不能证明优度公司对涉案电影进行了编辑。2.“快手看片”软件显示的涉案电影分段反映了腾讯公司提供的涉案电影的实际情况,与优度公司无关。3.优度公司在“快手看片”软件中,已将链接范围局限于“腾讯网”、“优酷网”等大型视频网站,故优度公司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不构成帮助侵权。
本院认为:
1.关于优度公司是否构成直接侵权的问题。
首先,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1.“快手看片”软件涉案电影的搜索页面中存在“立即观看(mp4.qq.com)”、“更多观看地址”、“视频来源:QQLive、PPTV”等内容。2.“快手看片”软件在涉案电影的播放过程中,播放框显示了播放地址,该播放地址与腾讯公司涉案电影的播放地址完全一致。3.本案中,腾讯公司亦认可其网站的上述播放地址在美亚公司对“快手看片”软件播放涉案电影进行公证时的确存在涉案电影的播放。上述事实互相印证,可以证明“快手看片”软件所播放的涉案电影来源于腾讯公司的涉案电影的播放地址。而美亚公司所称的优度公司对“快手看片”软件的相关描述、招聘信息、“快手看片”软件对涉案电影的相关介绍、“快手看片”软件显示的涉案电影分段等事实,均不足以证明系优度公司上传并编辑了涉案电影,故本院对于美亚公司关于优度公司上传并编辑了涉案电影的上诉意见,不予采信。其次,虽然腾讯公司在本案中表示其对涉案电影采取了相应的技术措施,但腾讯公司既未向本院说明其具体采取了何种技术措施,也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确实对涉案电影采取了相应的技术措施。美亚公司对于其关于优度公司存在破除腾讯公司对涉案电影采取的相应技术措施行为的诉讼主张,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于美亚公司关于优度公司存在破除腾讯公司对涉案电影采取的相应技术措施行为的上诉意见,亦不予采信。综上,本院认为,系腾讯公司提供了涉案电影,优度公司在其“快手看片”软件中提供了涉案电影的搜索、链接服务,优度公司并提供了腾讯公司涉案电影的播放地址的链接。
2.关于优度公司是否构成帮助侵权的问题。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教唆或者帮助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确定其是否承担教唆、帮助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包括对于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明知或者应知。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具体事实是否明显,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应知:(一)基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二)传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类型、知名度及侵权信息的明显程度;(三)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主动对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进行了选择、编辑、修改、推荐等;(四)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积极采取了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五)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设置便捷程序接收侵权通知并及时对侵权通知作出合理的反应;(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七)其他相关因素。
本案中,美亚公司与腾讯公司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的调解协议表明,腾讯公司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了涉案电影。因此,腾讯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美亚公司对涉案电影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优度公司系腾讯公司涉案电影播放地址的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者,故本院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综合判断优度公司在搜索、链接腾讯公司涉案电影播放地址的行为中有无过错,是否构成帮助侵权。对此,本院认为,首先,1.优度公司网站“快手攻略”栏目中有“移动天地,快手一指。‘视频快手’是开放移动互联时代的首款移动导视引擎,为智能终端用户提供随时、随地、随身的视频导视服务”的描述。2.“快手看片”软件“产品说明”栏目中“全网精选收录优酷、土豆、QQ、搜狐、新浪、酷六、奇艺、乐视、56、CNTV、PPTV等各大视频网站的电影、电视、连续剧、动漫、综艺、短视频等内容”的记载。3.“快手看片”软件首页中“电影”、“电视”、“综艺”、“年份”、“地区”、“分类”等栏目的设置,以及“快手看片”软件对涉案电影海报、演员信息、剧情等介绍。上述事实相互印证可以证明优度公司的“快手看片”软件是专业提供视频观看服务的软件,优度公司通过“快手看片”软件主要提供电影作品的搜索、链接服务。因此,优度公司作为专业的电影作品的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者显然具有更高的信息管理能力,优度公司应对其搜索、链接的电影作品附有较高的注意义务,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其次,“快手看片”软件中存在相关广告的播放。可见,优度公司在经营“快手看片”软件,提供电影作品的搜索、链接服务时获得了收益。虽然,该种广告收益并未直接针对涉案电影,但是,该种收益表明优度公司在提供电影作品搜索、链接服务时有能力、也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措施,对其搜索、链接的电影作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然而,优度公司在本案中关于将链接范围局限于“腾讯网”、“优酷网”等大型视频网站的陈述,显然与其已经具备的较高的信息管理能力不相匹配,也不足以证明优度公司对于腾讯公司的侵权行为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故本院认为,优度公司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应当知道腾讯公司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涉案电影的行为侵害了美亚公司对涉案电影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优度公司未采取必要措施仍搜索、链接了腾讯公司涉案电影的播放地址,故优度公司主观上具有过错,应当承担帮助侵权的民事责任。本院对于优度公司关于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具有主观过错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二、关于迈奔公司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
美亚公司认为,迈奔公司通过其经营的“机锋市场”向公众提供“快手看片”软件的下载服务,为优度公司利用该软件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构成帮助性侵权。
迈奔公司认为,其仅提供“快手看片”软件的下载服务,主观上无过错,故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优度公司与网络用户通过该信息存储空间进行上传和下载的是“快手看片”软件,并非涉案电影。因此,本案中,迈奔公司仅是“快手看片”软件的信息存储空间提供者,而“快手看片”软件本身并不侵害美亚公司对涉案电影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且也没有证据证明迈奔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优度公司在其“快手看片”软件提供的搜索、链接服务中具有帮助侵权的行为。故上诉人关于迈奔公司构成帮助侵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优度公司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
美亚公司认为,优度公司作为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者,构成帮助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美亚公司包括合理费用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5,000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三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本案中,首先,腾讯公司未经美亚公司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了涉案电影,故腾讯公司在本案中属于直接侵权行为人。优度公司作为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者,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搜索、链接了腾讯公司涉案电影的播放地址,其主观上具有过错,故优度公司系帮助侵权行为人。根据法律的规定,腾讯公司、优度公司的上述行为共同侵犯了美亚公司就涉案电影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优度公司应当与腾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其次,美亚公司在2011年8月24日,已就优度公司“快手看片”软件播放涉案电影的行为进行了公证,公证书反映的“快手看片”软件涉案电影播放框上显示的腾讯公司涉案电影的播放地址等信息表明,美亚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腾讯公司、优度公司的上述共同侵权行为。故根据法律的规定,美亚公司可以选择要求腾讯公司、优度公司单独或者共同向美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但美亚公司在2013年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的诉讼中,仅选择向腾讯公司主张权利,腾讯公司也承担了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故美亚公司在本案中要求优度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的诉讼主张属于重复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再次,腾讯公司已经明确承诺停止涉案电影的传播,而腾讯公司在本案中的直接侵权行为是优度公司帮助侵权行为的前提和基础,在腾讯公司已经停止直接侵权行为的前提下,优度公司的帮助侵权行为也不存在了。且本案中既没有证据表明腾讯公司的网站上仍存在涉案电影传播的直接侵权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优度公司在其“快手看片”软件中仍存在提供腾讯公司涉案电影播放地址的搜索、链接服务的间接侵权行为,因此,在本案中判决优度公司停止腾讯公司涉案电影播放地址的搜索、链接服务的帮助侵权行为已无必要,故本院对于美亚公司关于优度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主张,亦不再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5元,由上诉人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何 渊
代理审判员  凌宗亮
代理审判员  杨馥宇
二○一四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吉 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