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文化·驳《律师与讼棍》

没文化·驳《律师与讼棍》

《南方周末》6月7日第13版上,照例刊登了乔新生先生的“学者论坛”,其题为“律师与讼棍”。文章说律师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不可能永远保证能为当事人打赢官司。但当事人总是希望律师能够打赢官司,于是便有的律师“乘人之危、故弄玄虚”,从而“与古代的讼棍何异?”文章还进一步指出,“律师界有许多不正常的现象”,通过“胜者通吃”的方式,“少数利用声望执业的律师在竞争中已经完成了原始积累。他们中的一些人甚至成了当今中国最富有的人士”,“整个律师界在公众中的形象并不好。一些人将现代律师等同于古代的讼棍,认为他们是一些欺上瞒下、两头使钱、黑白颠倒的逐利之徒。而一些机构举行的那种认为区分正反双方的律师辩论恰恰强化了人们的这一观念。”从直指当前律师业的弊端,提醒业界人士自省的角度讲,先生的议论可谓一针见血、铿锵有力。但仔细一想,却发现先生的说法颇有值得推敲之处,姑且列出,请先生和各位同好指教:
首先,官司的“输”与“赢”如何界定?在诉讼中,“输”与“赢”是十分模糊和“非学术”的概念——为了简化起见,举个没有律师参与的例子:假定A欠B1000元钱,约定三个月后还1500元,三个月后A只还了900元,B多次找A讨要,A都百般抵赖,B无奈只好用最后一招,到法院起诉了A。法院判决:A与B之间的债务关系成立,A应该在一定日期内偿还B借款本金余额100元,由于双方约定的利息率超过了法律限制,因而A须偿还的利息仅为100元。再假设这个官司中,B预付诉讼费150元,由于B的部分主张没有获得法院支持,所以最后需要自己承担其中的40元。在这个案件中,B原来准备通过打官司得到1500元,最后实际只得到了1060元;可是要是不起诉A,可能将永远要不回自己的本金和合法的利息。那么B的这场官司是“赢”了还是“输”了?既然“输”与“赢”在实际生活中本就没有定数,在法律实践中更是辨证的,先生所忧虑的当时人与律师间的矛盾(即律师不可能保证为当事人打“赢”官司,但当事人总是希望律师能够打“赢”官司)的前提便有了问题,这个悖论在“逻辑推理”(先生文中所用的词汇)的层面上是否站得住脚,就很成问题了。
其次,再从实际生活中来推敲。基于上面提到的矛盾,先生在文中问:“如果律师告诉(当事人)打官司肯定输,当事人还会选择这位律师吗?”在实际生活中,律师告诉当事人打官司肯定“输”,一般是因为(1)律师自己本身水平差;(2)当事人的“赢”的标准与法律的规定和正义的要求相去甚远。在前一种情况下,律师没有揽到活儿只能怪自己,况且好象这也不是先生在文中真正所指的情况;在后一种情况下,豆子想问的是:当事人中真的就有那么多不听律师的专业意见,偏要逾越法律界限强打官司的人吗?豆子在先生给出令人信服的论据之前,就只好把这个问题看成些杞人之思了。
其实,先生提出这个不是问题的问题还是另有深意的,据豆子理解其是为了指出有的律师为了揽得案子、牟取暴利而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先生的文章中其实也的确对这样的行为作出了解说和指责。可是,难道律师就只有对当事人“隐去复杂的推理过程”,甚至“采取古代讼棍的那一套手法”来满足当事人不切实际、违背法律的“赢”的要求,才“更容易赢得当事人的尊重”吗?还是回到刚才的例子,假设当事人B的“赢”的标准是完全得到1500元钱,那么律师如果真的采取“讼棍的手法”来最终帮助他获得了“胜诉”,想来B是会“尊重”他的,但代价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呵呵,看起来律师是得到了实惠,可是既然人家在你的帮助下已经对法律不尊重了,演变下去,除非有一天这个律师成立黑社会,不然是真的难以接到B的更大的案子了。如果律师在B起诉以前就告诉B1500元是拿不到的,那么即便B这次没有请律师,他也会发现,要是听了律师的话,将会少损失40元诉讼费,这个时候,他照样会对律师产生尊重,(这时候法律也同时被尊重了),以后就算是A仰仗黑社会来赖帐,可能B还会去找律师——这两种尊重,律师就一定会选择前者吗?
再次,先生对一部分律师“利用声望执业”,“完成了原始积累”,“甚至成为当今中国最富有的人士”颇有微辞。在谴责部分律师通过不正当乃至违法竞争而获得暴利的立场上,豆子与先生是完全一致的,可是先生的议论中却透着一股感性有余理性不足的味道,豆子闻着实在有些不舒服(当然,也可能是豆子有过敏症状)——试问先生所云“少数律师”究竟几何?除了他们以外,其他律师有没有真正成功的?“完成原始积累”是什么标准?成为“最富有的人士”的论据何来?更进一步的问题是:仅仅是因为“一些人”将律师等同于讼棍就能证明“整个律师界在公众中的形象并不好”吗?
又次,先生在文章接近结尾时,甚至对一些机构举办的律师电视辩论也大加反对,认为它“恰恰强化了人们的这一观念(即律师等于讼棍)”,豆子对这种说法以及后面的论述就不是质疑,而是反对了。(1)还是那句话,凭什么说“恰恰强化”,就因为“一些朋友”对先生说的话吗;(2)不知先生是否注意到,辩论所采用的案件多是一些在法律上有争议,或者现行法律没有完全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的正反双方都在法理上能够找到一些依据,这种以辩论的的形式摆出有争议问题的方式,不但很能体现律师的综合素质,而且也能让社会大众理解(以至继续思考)具体法律的价值取向究竟是什么;(3)先生的朋友们没有从这个活动中看到当前律师素质的大幅度提高不要紧,可先生“告诉他们……,法庭上律师规矩得很,绝对不会这样做,否则法官会把他们赶出去。”则实实在在地告诉我们:原来“讼棍”就是能够运用法律知识捍卫和争取当事人权益的人,而“律师”就是中规中矩,唯法官马首是瞻的人!
的确,我们“要把律师与讼棍区别开来”,而且这确实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首先律师自己要提高素质,与讼棍区别开来;其次法制建设也需要不断加强,避免律师不正当行为的发生,以便从他律的角度让律师与讼棍区别开来;最后,还要通过各种理性的宣传和解说,让人们消除对律师的偏见,在社会大众的心里把律师与讼棍区别开来。可是,作为“学者论坛”发表在最受大众喜爱的一份报纸上的文章,却很难见到其中对律师本来面目的阐释,相反却大量是感性的清议和模糊的概念以及不甚周延的推论,试问:究竟这是要让人们心目中律师等同于讼棍还是要让人们了解讼棍和律师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