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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的一些链接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國家頂級域名爭議解決辦法 (English version)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關於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國家頂級域名爭議解決辦法補充規則 (English version)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CNDRP页面 张彩芬:如何避免受制于CN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的两年期限规定 博世bosch..cn域名争议: “虽然被投诉人于2003年3月17日注册本案所争议域名,但投诉人已于2006年2月9日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投诉书,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受理投诉人的投诉时间早于《新办法》生效时间。因此,修改后的《新办法》有关时效及恶意构成方面新的规定并不适用本案。” 金派腾影像数码公司诉泰尔斯特拉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一中民初字第3424号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新办法仅适用于受理2006年3月17日以后发生的域名争议,且对争议域名规定了两年的期限。由于该争议的受理时间为2006年3月16日,适用修改前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因此不受两年的期限限制。故被告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出投诉未超过期限。  

涉外定牌加工在商标法中的法律性质——兼论商标侵权构成的判定

【作者】张伟君 魏立舟 赵勇 【出处】《知识产权》2014年第2期 【中文摘要】涉外定牌加工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原则上属于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涉外定牌加工的产品不在我国境内销售,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但是,“混淆可能”并不是构成商标侵权的必要条件;且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情况下,所谓的“推定混淆”是绝对推定,不能通过相关证据来推翻。涉外定牌加工产品虽然用于出口而不在本国销售,但并不属于过境货物,因此定牌加工仍属于具有营利性质的商业活动的范畴。 【中文关键字】侵犯商标专用权;涉外定牌加工;混淆可能;商业活动中的使用;来源识别功能 【全文链接】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886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