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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博客是什么”说开来

  吴丹红的《有感于“法博三剑客”》发表后,引起了一场争论,我在公爵王的相关文章《看法律博客的风向标》中凑热闹留了言,这里把思路再整理下,希望本文不但能澄清和防止一些不必要的争论,并且让争论变为更深入的讨论,从而对所谓中文法律博客圈(Chinese Blawgsphere)的发展有更多的助益。呼…似乎有点托大,不过嘛,请大家先看看再砸好了,呵呵。

  小弟不是和事佬,不过我还是得先说一句:在大的原则立场上,大家的看法差异不大——丹红也好,公爵也罢,都对“blogger”们自由地发表言论没什么异议(不好意思,不是故意说英文,后面大家就知道我为什么不用“博客”或者别的什么了)。我想,之所以会发生争论,主观上也许是因为不同的人期望阅读到的东西不一样,或者说大家喜欢的文风不同(这其实真的可以理解,每个人都会喜欢或不喜欢某些文风),但客观上还存在一个原因,那就是大家在发言前,似乎还没对争论的基点,也即“法律博客是个什么东西?”有清晰的认识。我跟女朋友(扯远了,汗ing)打电话也常犯这种错,本来好好的,但说着说着就生气了,等回过头来一想,其实是大家没把说话的前提弄清楚,从而产生了误解。

  一、我们讨论的是什么  

  有误解,当然要澄清,否则就没法讨论下去了(这不,丹红兄就关闭了自己那篇文章的评论),可是不讨论更不好——小两口憋不住了还有一句我爱你,Blawgsphere里没了交流,那可就难得弥合了。所以,我们必须先把所谓“法律博客是什么”搞清楚。

读《博客侵权的免责空间》——再次嘴痒,唉……

  有一篇文章,名字取得很牛:“博客侵权的免责空间”,不怎么抱希望,但见到被各种网站置顶了,还是点进去看了一下,果然似是而非。本来想认真驳一驳,问题是再仔细一看,竟然没有多少可驳之处——不是说他写得对,而是因为都是些虚的东西,无可下嘴。又一想,该文作者在江湖上是出了名的人物,特别善于在各种论坛与人进行和主题有关或者无关的“讨论”(不是谢谢某“兄”的批评就是欢迎某“弟”来坐坐,唉……太极乃至无极……),所以自己有点心虚——这几句话我到底是发还是不发?

  想来想去,为正视听,还是发好了。详细的道理也懒得讲,只是把谬误摆出来,并且不会再去回应——读者又不是傻瓜,没多少人愿听你吵来吵去的。

  第一,所谓“博客侵权”一词,如果不是纯属吸引眼球,那么就是完全无意义的词语组合。从后面举的例子看,作者想说的事儿,涉及多种在即使我国实在法还有欠缺,但法律理论上早已确定了性质的,相互之间完全无关的行为,无法也没必要被归为“一种现代新类型侵权行为”——侵权行为的划分,不是以侵权的工具(比如“菜刀侵权”或者“手枪侵权”)、也不是以侵权发生的软硬件环境(比如“北京侵权”、“日本侵权”、“网页侵权”、“PC机侵权”、“巨型计算机侵权”、“Windows侵权”),甚至不是以侵权者(除了共同侵权等的特别规定外)来作为标准的。要成为“一种新类型”侵权行为,必须是有“一种新类型”的权利或者至少法益存在。如果是“N种旧类型”的权利或者“N种新旧类型的权利”的混合,那所谓“一种现代新类型侵权行为”的表述,即使不是完全的伪命题,至少也一定不是法律语言。

  第二,即使“博客侵权”一词不是伪命题,“博客侵权”的“免责空间”仍然是似是而非的表述。首先,免谁的责?从文中看,作者一会说“博客网”一会说“博客”(说博客的时候一会说“人”,一会说“个人网站”);其次,免什么责?如上所述,不同的权利客体性质完全不同,概括地说“免责”不但等于没说,而且还混淆视听。

播豆·博客这个狗东西

1、Blog它就是为了信息共享而生的,不愿共享,就不适合用Blog,不能获取了便利却不愿付出。
2、法律不是用来管管管、禁禁禁,而是要理解不同的语境,给出选择的可能。
弄不清楚这些,blogger们会越来越没有责任感,也会越来越没有安全感,网络秩序管理者也得不偿失——若如此,博客这个狗东西,还不如不要生出来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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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博客更要保护知识产权——顺便推广一下“链客”概念

  鉴于法律博客网站中存在大量转载的现象,特写此文,同时也希望我的“链客”概念能为更多人所认可。请管理员理解我的善意和小小私心,将本文放在显著位置供大家批评讨论。

  博客是个人的日志,但博客是公开的日志(除非程序中有不公开日志的选择并被选取)。所以我个人认为,博客也应尊重知识产权——尤其是法律博客。从我国的实定法看,著作权法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其中已经明确说明了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作品的权利归属于作者。尽管我本人对现存的、包括上述规范在内的版权体系的合理性存在质疑,但我始终觉得,必要的尊重版权的行动,应从我们自己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