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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交易中,到底买卖的是什么?

  早上刚看到51.com的庞姓老总说自己买这个域名花了98万,下午就收到Feedsky就六间房网站斥巨资购买6.cn的话题评论邀请。根据DoNews的报道,视频分享网站六间房购买了单数字域名6.cn,价格传说是五百万。至少从现象上看,这宗交易应该差不多完成了,6.cn的域名已经指向了六间房的网站,传言中可能一并交易的另一个6.com.cn则到现在为止还指向到传言中这次交易的卖者的Blog。

  如果说50块(比如Blog话题广告)、500块(比如租用个网络空间)、5000块(比如请人做个小网站),甚至5万块(比如签定一份软件开发协议)的交易都不值得我们请一个律师的话,那么在进行一宗500万的交易时不请律师,只有三种可能性:第一,当事人脑子有问题;第二,当事人是政府或者国企;第三,当事人自己就是对该类交易很熟稔的律师。所以,我相信,六间房斥巨资购买域名6.cn)的交易中,双方肯定是请了律师的。况且,对一个交易来讲,如果都请了律师,那说明双方的确都想把买卖做成,纠纷也一般不会那么容易发生。再加上他们请的律师不是我,所以这里不对这个具体的交易过程中的法律操作做过多的分析。而是把问题稍微讨论得深那么一点点——域名交易中,到底买卖的是什么?

  买的是商标吗?不是。域名只是用来指向特定网站的一串字符,它不是商标——当然,这串字符可以被用来作为商标,但这串用来作为商标的字符和这串用来做域名的字符的法律属性是完全不同的。作为商标的字符串,需要经过商标注册程序,在满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后,根据商标法予以保护。虽然都叫“注册”,但域名的注册和商标注册之间的差别,在法律属性上比学生开学注册和商标注册之间的差别还要大。6.cn注册了域名,其他人也仍然可以将6.cn注册为商标。反过来,即使有人已经用6.cn注册了商标,商标拥有人也不能当然地向域名持有人主张对域名的控制权利。

  买的是这个“名字”吗?不是。这个名字谁都可以叫,你可以用6.cn做域名,我还可以用6.cn作我的宠物的名字,他还可以用6.cn作为企业字号。

垃圾网站展览馆

  从今天起,将到我这里发垃圾广告的各种垃圾网站记录下来,同时将这些网站上的其它可疑违法行为一并陈列(鉴于这些网站发垃圾信息,他们网站页面有问题的可能性比较大,没事不要随意进入我列的地址)。如果各位的Blog也被骚扰,请在我这里留言,告知垃圾信息在你网站上的地址,我去查看后加进这篇日志。(07年4月25日)

071116 Update:点此看本站过滤的词汇列表。
070507 Update:今天起,不仅记录发垃圾广告的网站,而且还记录大规模侵犯著作权或邻接权的网站,此外由于被展览的网站可能随时改邪归正,所以法豆只能保证在加入当天,该网站存在侵权行为或者发送了垃圾信息。如果被展览网站纠正了错误,请来邮件或者在下面留言告之。
070428 Update:展品中的红色字符为垃圾关键词,可放进您的网站过滤列表内。另外,也可将它们的地址列如列表内,也能有效控制垃圾信息。
今天起,统一编号,格式为:XXXYYMMDD,前面三位为垃圾编号,后面六位为发现的日期。

 

022080411
中国开门网 www.com51.com 这个网站只有非经营性网站的备案号,却大肆从事经营性电子商务业务,且长期、高频率地滥发垃圾邮件,在接收者声明不愿接收后仍不罢休。其号称有全新的业务模式,其实完全没有创新,让不懂网络的厂家付费而已。

Baidu Vs. Google:看谁更水土不服?

  先来点提神的作引子,前几天从和菜头那里学习到百度日本强大的成人图片搜索功能:“进入日文百度图象检索:http://image.baidu.jp/,输入以下任意日文单词之一,就可以得到令中国用户大为惊奇的搜索结果,而这一结果在百度中国页面上绝对不会被显示出来。星野桃∕宝来みゆき∕桜田さくら∕藤井彩∕小森美王∕堤さやか∕平井まりあ∕桃井望/Saya/榊彩弥/桜井れいな/中条美華∕大久保玲/ 楓∕松下ゆうか∕青木友梨∕林マリア∕松村かすみ/杏童なつ / 深田涼子 / 月丘うさぎ / 愛内萌 / 姫島瑠璃香 / 長瀬愛 / 中野千夏 / 春菜まい / 望月ねね / 岡崎美女 / 宮下杏奈 / 加藤ゆりあ / 灘じゅん / 日野美沙 / 沢井芽衣 / 及川奈央 /南つかさ /山咲あかり / 河野りんり /みひろ /小坂れおん /加藤ゆりあ /舞田奈美 未来 /進藤つみき / 北島優 /萩原めぐ /南波杏 /椎名まゆみ /長澤つぐみ /天衣みつ /峰なゆか ……

  从MP3下载到“连接被重置”式的屏蔽,再到法律搜索中删除不利于自身形象的案件文献,百度因为了解中国式思维、熟稔中国的市场而稳稳占有50%以上的中文搜索引擎市场。当它将业务扩大至海外的时候,却立即面临与其竞争对手非常类似的困境——上面的日文百度可能遭遇的中国法律障碍算是个内忧,而今天我又在路透社读到一则堪称外患的消息——“baidu.co.jp”被一个名为CBC的日本公司抢注,百度已经向日本知识产权仲裁中心提出域名争议申请。为了防止以后看不到,我赶忙去这个网站做了截屏如下:

  这边百度忙里忙外,那边Google也不闲,和搜狐的输入法(词库)争端也越演越烈。我相信给Google打工开发拼音输入法的不会是美国人——尽管这话说出来可能会被老中青爱国者们鄙视,但我觉得这些工程师的技术水平和版权意识之间的差距,至少在平均值上应该是大于美国同行的,在使用别人词库的时候,他们很可能完全没有意识到这中间存在版权问题。再联想起当年Google中国甚至连备案证都没能弄明白,看来这水土不服的症状,还的确不是那么好防治的。

中国互联网立法一览

来源:中国网

网络管理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中国互联网网络版权自律公约 (全文)
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全文)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2005年5月30日)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2005年3月20日)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2005年3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全文)
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全文)
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2004年6月10日)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7月1日)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03年2月10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全文)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8月1日)
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的通知(2002年6月29日)
[地方法规]北京市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4月10日)
[地方法规]北京市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审批及管理工作程序(2000年11月10日)
[地方法规]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北京2000年9月1日)
[地方法规]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北京2000年9月1日)
[地方法规]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北京2000年9月1日)
[地方法规]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北京2000年9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2日)
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6月26日)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2月1日)
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1年1月8日)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11月7日)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2000年11月7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2001年4月3日)
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2000年6月29日)
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7月9日)
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核准程序(2000年4月29日)
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
关于加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通告(1999年10月)
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1996年4月3日)
中国金桥信息网公众多媒体信息服务管理办法(1998年3月)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1996年4月9日)
[法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5日)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98年3月6日)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5月20日)
[法律]《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年12月28日)
域名管理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0日)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2年8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7月24日)
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2000年8月15日)
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2000年11月9日)
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2000年11月1日)
中文域名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0年11月1日)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1997年6月3日)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1997年6月3日)
网络安全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05年4月1日)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2000年1月1日)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30日)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
[法律]《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年12月28日)
 

 

"The news is just .MIL.CN"

I find the illustration of misunderstanding/mis-translation to the new promulgation of Declaration on China’s Domain Name System in Rebecca’s Blog. It is really funny in that some foreigners seem always interested in the censorship issues and this make them used to burst out "alarmists".

It is a matter of FACT that Chinese Gov will not relieve its censorship policy tomorrow morning. However, there is another FACT in that, at least up to now, this censorship is mainly technical but not legislatorial (for example, the gov dose not impose the installation of application that can identificate the ".公司" names). And even when some really questionalble regulations are promulgated (of course not including this one as Rebecca has clarified in her post), it is another matter of FACT in that the enforcement of these regulations are often not as effeciently as what those observers, who may live in a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 would anticipate. (sorry I will not take examples here).

Another important information from Rebecca’s entry is that CNNIC did not actually use any alternative/parellel root.

.hk下的保留域名

保留域名主要類別:
  1. 所有單一字包括數字0至9,字母A至Z及’-‘
  2. 全球互聯網名稱及號碼分配機構(ICANN)公佈之泛用高階域名
  3. 網路設定數據專責單位(IANA)公佈之國家代碼高階域名
  4. 全球互聯網名稱及號碼分配機構(ICANN)公佈之社群代表高階域名(sTLD)
  5. 技術專用名詞
  6. 中文姓氏併音(限於.idv.hk及二層.hk域名)
  7. 其他
列於一覽表中的字域詞,為已保留而不提供登記之域名。保留之域名可隨時變更,我們亦不保證一覽表之準確性。
除一覽表所列外,還有個別字或包含字,因應規則條款5.4至5.7規定,除得到特別批准或出示相關證明外,我們有權拒絕任何人對此等域名之申請。
资料网址:http://www.hknic.hk/big5/reservedlist/index.html

.XXX的准生证由谁发?

Poster at the Sex Expo in Mexico   我前几天就知道了ICANN委员会否决“.XXX”类别域名的消息,本来也没什么好奇怪的——关于“.XXX”的好处和坏处,赞同者和反对者各执一词,所依据的价值原点又可以有多个,所以很难判定究竟是采用还是不采用这个类别域名好——由于我国到目前为止,对于成人信息的管制还处于十分初级的阶段,甚至没有建立起基本的分级制度,仅仅非常概括和粗暴地禁止“淫秽信息”的存在,所以估计“.XXX”即使真能设立,也会随即被全部列入“网络长城”的过滤范围。
  真正有意思的,是BBC上一篇名为“色情域名之争影响互联网未来”的文章,其中说到,尽管尚无证据证明二者存在联系,但在ICANN否决.xxx域名之后不久,美国政府便宣布延续ICANN管理互联网域名合约五年。“如果最后证明ICANN是受到美国国内政治压力才作出如是决定,那么必将严重动摇其他国家对这个互联网域名管理机构中立性、独立性和国际性的信心。
 
  从法律关系上看,ICANN管理互联网域名的权利的确是美国政府授予的。不过,目前的ICANN的格局,本身就是利益相关各方(Stake Holders)角力的结果——不过(晕,不过的不过),占得先机的美国政府,在这一角力中,声音也会大一些——不过(天那!不过的不过的不过),由于美国总的来说是一个政府权力受到有效监督的国家,所以如果其本国内并非对.xxx一边倒,则就这件事情来讲,最后的博弈结果,也不见得多么偏离理性。
 
  其实,关心Internet Governance的人们不怎么在乎.xxx究竟该不该出生,他们在乎的是:“.XXX的准生证由谁发?”
 
(图为墨西哥性博览会的海报,图片来源:BBC网站)

美国:域名注册异议案

超市所有者援引《兰哈姆法案》第43条(a)款成功地对域名注册提出异议

译者:法豆
2006年1月11日

原文地址:http://www.internetcases.com/archives/2005/12/mall_owner_uses.html
Citation:Rasmussen v. General Growth Properties, Inc., 2005 WL 3334752 (D. Utah, December 7, 2005)

在被称为“Provo Towne Centre”的购物中心举行奠基仪式几天以后,原告Rasmussen(他与这个购物中心没有任何关系)注册了域名“provotownecentre.com”。并且宣称他准备建立一个在线购物商场,此外原告还注册了“provotownecentre.biz”和“provotownecentre.net”两个域名。

IKEA.com.cn域名纠纷案评述

荷兰英特艾基系统有限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
侵犯驰名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案
——驰名商标到底有谁来认定?
评述:董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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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英特艾基公司(荷兰籍)在世界29个国家和地区拥有以“IKEA”命名的大型专卖店150余家,1983年,原告在中国分别获得了“IKEA”、IKEA及图形组合商标和中文“宜家”的注册商标,此外,原告还在世界90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IKEA”和IKEA及图形组合商标。1998年,原告先后在上海、北京开设了以“IKEA”为标志的大型专卖店。1999年原告在世界范围内投入的“IKEA”商标的宣传和推广费用为3.73亿美元。1997年,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公司)在CNNIC申请注册了“ikea.com.cn”的域名,并称该域名将用于被告准备开展的网络语音信箱服务。原告认为“IKEA”属于巴黎公约规定的驰名商标,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定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和注销“ikea.com.cn”域名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国网公司辩称:我公司注册的域名,系经中国政府授权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依法审查批准注册的,应受法律保护。我公司注册"ikea"主要是准备在因特网上开展语音信箱服务业务,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开始,投入大量精力和资金进行长期的策划和品自牌培植。其中"ikea"的含义是"I"和"Kea"的结合,"I"在互联网行业里是代表"Internet"的意思,"Kea"在英文中是一种羽毛漂亮喜欢吃肉,会学人说话的鹦鹉。"鹦鹉学舌"在中国家喻户晓,我公司正是基于鹦鹉和语音的此种联系而注册的。我公司并不知道原告的商标"ikea",何谈抄袭或模仿?更何况域名和商标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客体,对商标的保护并不能延伸到域名上。我公司注册了"ikea"域名后,虽然目前尚未经营,但正在筹划开通关于因特网上语音服务方面的业务,与原告的家居业没有任何联系。我公司基于自己的创意注册域名,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原告指控我公司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
(一)一审情况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首先认定了“IKEA”属于驰名商标。其理由是:法律提倡和保护公平竞争,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应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原告英特艾基公司是“IKEA”的商标注册权人,“IKEA”商标在中国及其他许多国家早已注册,且使用从未间断;长期以来由原告提供的以“IKEA”为标识的商品及服务遍及世界二十九个国家和地区;其巨大的年营业额,使其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家具零售公司之一;该公司长年投入巨资进行不断的宣传和推广,其商品及服务具有高品质,该商标在世界各国的消费者中已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及良好的信誉。在中国,“IKEA”商标因大力宣传和推广其独特的经营方式及良好的服务而为相关行业及消费群体所知悉。因此,应认定“IKEA”商标为驰名商标。
接着,判决中对网络域名案件的特征作了讨论,认为“域名从技术上讲是因特网地址的简略形式,随着商业活动在因特网上的发展,域名与商业标识的联系已逐渐紧密。网络技术空间仍属于人类社会活动的领域,网络空间的行为是社会行为在新技术上的表现。……被告(注册ikea.com.cn)的行为客观上利用了附着于该驰名商标上的良好声誉,并且由于因特网上域名使用的唯一性,也使得该驰名商标注册权人在因特网上行使该域名商标权受到妨碍,故应认定被告对驰名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造成了侵害。”值得注意的是,在该判决中,法院认定了被告还注册了大量与其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的域名(如DUPONT、CARTIER、OMEGA、ROLEX等),且该大量域名均未被积极使用的事实,并由此认为被告“待价而沽的非善意注册行为的主观动机十分明显,故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1]
一审法院还认为,原告英特艾基公司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并保护其注册商标的实体民事权利,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与提供域名注册服务的机构无涉,与之相关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应受中国的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被告国网公司辩称其申请注册并得到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准许,本案属行政法律关系,原告应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提出请求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子被告国网公司所称"ikea"系其独自构思,并投入大量的精力和物力进行策划、进行品牌培植,开展语音信箱服务等一节,因其未能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被告国网公司所称其注册"ikea"域名的行为并未侵害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构成不正当竟争的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被告国网公司将原告"IKEA"驰名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域名,该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还有悖〈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侵害了原告作为驰名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贵任。因此,被告国网公司不能使用"ike.com.cn"的域名,该域名注册应予撤销。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ikea.com.cn"域名无效,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撤销该域名。案件受理费一千元,由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二审情况
被告北京国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理由是:(1)一审法院认定"IKEA"为驰名商标的程序违法,且无充分证据;(2)认定国网公司注册ikea.com.cn"域名妨碍英特艾基公司在计算机网络上行使驰名商标权,无事实依据;(3)认定国网公司注册大量域名而不使用,其待价而沽的非善意注册行为的主观动机十分明显,无充分证据;(4)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国网公司没有违反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巴黎公约》的规定;(5)一审判决不应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管理办法》作为判决依据。原告英特艾基公司则服从一审判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首先明确:“中国与荷兰均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英特艾基公司作为在荷兰注册成立的法人,在其认为正当权益在中国受到侵害时,有权依照《巴黎公约》的规定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中国法院应依据中国的法律和《巴黎公约》的规定进行审理。”然后再次对域名的特性作了分析,认为:“域名是用户在计算机网络中的名称和地址,是用于区别其他用户的标志,具有识别功能。本案中,国网公司注册的域名ikea.com.cn中区别于其他域名的,具有识别性的部分是其三级域名ikea,而ikea与英特艾基公司在中国商标局注册的商标"IKEA"相同,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两者的误认。”在“足以造成误认”成立的基础上,法院认为,国网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对"ikea"一词享有权益,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注册域名"ikea.com.cn"有何正当理由,而且在其域名注册后没有实际使用。
接着,判决书讨论了被告是否具有“恶意”的问题:“国网公司作为经营计算机网络信息咨询服务和在线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知道域名在计算机网络中的作用和价值,却将英特艾基公司的"IKEA"注册商标作为具有识别性的三级域名使用在自己注册的域名中,其为商业目的有意阻止英特艾基公司注册该域名的意图是显而易见的,其行为具有恶意,违背了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诚实信用的原则,构成了对英特艾基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这两点基础上,二审判决认定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国网公司所提其行为未构成对英特艾基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理由中最后一项《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虽然提到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但并没有将其作为判决依据,国网公司所提一审判决适用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对于法院是否有权认定驰名商标的问题,二审判决对一审法院予以了坚决的支持:“在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的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实质上是对客观事实的确认,中国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作出认定。”
不过在本案中,尽管二审法院坚持了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合理性,却对“IKEA”在被告注册域名时(1997年)是否属于驰名商标作出了否定的回答——因为英特艾基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IKEA”注册商标在国网公司注册“ikea.com.cn”域名之时已成为驰名商标。既然不是驰名商标,那么就不存在对“IKEA”进行扩张保护的问题,根据中国商标法,国网公司注册“ikea.com.cn”域名的行为未构成对英特艾基公司“IKE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国网公司所提英特艾基公司的"IKEA"注册商标不是驰名商标,国网公司未侵犯英特艾基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上诉理由成立。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终审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9)二中知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
二、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停止对(荷兰)英特艾基系统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注销其注册的“ikea.com.cn”域名。[2]
 
案例精析
本案是我国第一个通过司法途径确定驰名商标的案件。也是我国法院判决的最早一批域名纠纷案件,具有非常重要的典型意义。本案有两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值得详细分析:
(一)“驰名商标”到底由谁来认定
在确定一个商标究竟是不是驰名商标时,可以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是由行政机关依职权或依商标持有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市场上的商标进行评估和行政认定,某个商标经行政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后,在行政机关确定的期间内,无论发生什么变化,都能享受法律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当商标拥有人认为别人侵犯了其驰名商标的专用权时,司法机关只根据行政机关的认定,通过查找行政机关的登记簿来确定商标驰名与否,而不再考查商标事实上的状态——这样,商标驰名与否在法庭上成为一个在先的“法律问题”,双方当事人都无须举证,也无权对商标的驰名与否做出与行政机关不同的判断。第二种方法则是由法院在争议发生的时候,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据,动态地对个案中的商标的驰名与否作出判断,这个时候,商标的驰名与否就在法庭上成为一个“事实问题”,即使行政机关认定了某商标为驰名商标,这种认定也只能作为供法官参考的证据之一;反之,即使行政机关没有认定某商标为驰名商标,但法院根据法庭上的各种证据,仍有权确定该商标驰名与否,并进而确定是否对系争商标适用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规则。
第一种方法可以避免法院的地方保护主义,减少法庭上的不确定因素,使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权利人有稳定的法律预期。但这种保护方法也存在重大的缺陷,商标的使用情况复杂多变:(1)今天驰名的商标,过一段时间后可能不再驰名;(2)过去名不见经传的商标,在商业竞争中可能会脱颖而出,成为事实上的著名商标;(3)在某一领域非常驰名的商标,不一定在其它领域也被人们所熟知。因此,完全由行政机关确定驰名商标的做法,不能对每个被认定的商标做出实事求是的动态调整,可能会导致商标在市场上的实际情况与行政机关登记簿上的情况不一致。而且,这种完全由行政机关认定驰名商标的方式,使行政机关拥有了较大权力,当事人要对行政机关的认定提出异议,则必须在商标权争议之外,单独提起行政诉讼,先解决其商标的法律定性,然后再回到民事诉讼中主张自己的权利。
第二种方法则反之,它的优点在于:能够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时地对商标在市场上的地位变化做出反应,并大大减少了商标权纠纷过程中的司法成本。同时,这种方式的缺点也很明显,当事人的商标驰名与否始终处于不确定中,只有在发生纠纷后,当事人才能通过法院的认定来确定其商标的驰名地位——而这种确立又只有个案效力。
在本案发生前,我国的驰名商标确定问题,采取的是上述第一种模式。1996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除了国家工商局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这就使我国的驰名商标认定走上了行政机关预先确定的道路,使法庭上的驰名商标认定成为已经预先确定的“法律性质问题”而非“事实问题”。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工作并未如预想般顺利。一方面,国外的著名商标(包括本案中的“IKEA”商标)大量涌入中国,另一方面,国内的企业也开始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涌现了大量新的知名商标。行政机关对驰名商标的统一认定面临重大挑战,加之许多地方为了保护地方品牌,纷纷组织认定地方的著名商标、知名商标,并在地方政府辖区内对这些被认定的商标进行程度不同的特殊保护。这样一来,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机制,实际上已经四分五裂。
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纠纷的过程中,也常常遇到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法院有无权力认定驰名商标曾引起争论,目前的通说认为:法院有权在个案中认定驰名商标。这是因为,商标是否驰名是一种变化中的客观存在,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实质上是对变化中的客观事实的确认,由法院来进行事实的确认,能够在个案中更好地衡平各方利益。而且,法院在个案中对驰名商标作出认定,也是国际通行的作法。在本案中,尽管一审法院认为系争商标属于驰名商标,而二审法院则认为没有充分的证据说明其属于驰名商标,但是一审和二审都非常明确地主张了自己对驰名商标的认定的管辖权。而实际上,这种主张突破了当时我国驰名商标只能由商标行政部门认定的藩篱,使“IKEA”案不仅在互联网界,而且在法律界成为一个经典的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在随后的司法解释中,肯定了本案中的做法——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在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再次确认:“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这就使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进入了行政机关认定与法院个案确认并行的时代,而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6月起实施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取消了原有规定中只能由国家工商局认定驰名商标的条文,实际上也就再次确认了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司法审查权。
本案中的一审和二审法院都对人民法院有权认定商标驰名作出了肯定回答。但二审改判的原因在于: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IKEA”在被告注册域名时就已经在中国成为驰名商标,所以原告不能援引商标法上对驰名商标的扩张保护的规定,要求被告承担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责任。这里引出的问题是:法院对个案中涉及的商标驰名与否进行确定,应该遵循哪些标准?
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2003年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二条中列出了一些参考因素:“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这些因素也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参考,此外,1999年9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WIPO保护驰名商标联合建议》也列举了六个方面的因素作为法官裁量的依据:“(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在中国及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五)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六)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本案中,由于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注册“ikea.com.cn”域名之时,“IKEA”尚未在中国产生影响,所以二审法院驳回了一审中认为被告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判决。但是,二审并没有因此判定被告控制域名是正当的。其理由在于,被告出于商业目的,阻止原告在互联网上宣传自己,因而有“恶意”,从而违背了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诚实信用的原则,构成了对英特艾基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改判关键点】
二审法院虽然认同法院有驰名商标认定权的观点,但认为本案中的商标在被告注册域名的时候还不属于驰名商标。但是,由于被告有明显的恶意,进而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需要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所以二审法院在驳回一审对系争商标的驰名认定的同时,又确认了被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
 

[1] 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9)二中知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
[2] 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高知终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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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硕士论文后记

  1998年5月的一个傍晚,不满二十岁的我满头大汗地捣鼓着自己那台老旧的“586”电脑,终于第一次听到意味着成功接通网络的“握手声”——那只33.6K的“猫”还是从朋友家软磨硬泡才借到的。从那个晚上开始,互联网就把广阔的世界带进我的书房,我也欲罢不能地跨入了网络的海洋,而且自己还不时地往这个海洋里灌些水—— 算起来,大概已有六七万各式蹩脚的文字孤苦伶仃地飘荡在网络中了。

  不过,直到2001年2月的一个下午以前,我都没真正关心过互联网本身的法律问题。那天,徐中起老师在银杏道和情人坡相交的路口问我:你有计算机的知识,研究一下网络法怎么样?于是,我开始试着追求网络法学这个像春天的银杏叶般青翠欲滴的情人。由于自己的懒惰和愚笨,也因为网络和网络法女大十八变般的迅速发展,我一直没有能拿出像样的成果。即使是这篇经过再三斟酌的论文,也总觉得还有诸多不尽人意之处。学无止境,不进则退,有关域名的法律问题还在随着网络的发展而不断出现,即使这篇对域名法律问题的研究勉强能成为我博取情人一笑的鲜花,但如果不细心呵护和培养,它也将很快凋谢殆尽。因此,本文的完成绝不意味着我对网络法研究的终结,我将继续用自己的真诚和执著,去赢得美丽情人的芳心。

  1996年9月4日上午,十八岁刚出头的我满面春风地坐在云大北院综合楼202阶梯教室里,第一次聆听大学教授的演讲,那是徐中起老师在作欢迎新同学的致词。从那天开始,我就和云大连在了一起,这一连,就是两千多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