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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文化·恐怖的专家

年轻的时候你有可能是班级篮球队队长,也可能是航模飞行小组的重要成员,还可能是魂斗罗游戏的超级玩家,更可能是拍洋画的老大。也许你也曾经十分郁闷,因为偏偏是你最喜欢的篮球、模型、洋画,却被周围的老师和父母归为不该“务”的旁门左道。于是在大概十三四岁的样子,你离开了篮球或者洋画,在大约二十三四岁的时候,你留着一脸新长的胡茬坐在茶馆里悠悠地说了一句:当年我……的时候……。只有很少很少的一部分人有机会把自己喜欢的奇技淫巧变成谋生立命的工具。而在这些人之中,又有很多人在真正从事了那个原来知识爱好的事业后,又觉得这个东西实在是太枯燥,遂不再将其看作自己的爱好。
  话扯得稍微远了些,其实想说的是有关“专家”的问题。现在专家真是越来越吃香了,电视台播放战争实况要请专家评论,妈妈生了孩子要请专家抚育,看电影要先征询专家的意见,就连性爱也可以找专家咨询。至于篮球专家、电游玩家等等则更早已成为人们耳熟能详的基本词汇。也就是说,其实现在只要你认真去研究一个事儿,把它捣鼓出点自己的名堂来,那你就可以当专家。
  这本来是件好事,说明社会分工日益细致,商品经济不再只是以物质的生产为第一要素,精神生产被证明也可以繁荣社会。可是事情的发展好象有点太快了。各种电视专题上请来作嘉宾之类角色的专家们随口胡扯几句只要是了解一点该专业常识的人都能说出的话,就可以到后台领红包。就连我这样极其没文化的小混混也居然有一天在某个场合当了一回专家,面对一两百号脑细胞数量不比我少的人发表了两个小时的讲话,最后拿了钱走人。我把这种专家满天飞的情况称为“专家帝国主义”。
  后来我歪着脑袋想了好长时间才明白,专家的泛滥与社会信息资源的流动性不强大概是有直接关系的。试想如果有一天任何一个人都可以轻松地获得最权威的专家的指导意见,那么各种小专家、假专家们肯定就没饭吃了。要达到这种状态的科技障碍似乎并不大,比如我们希望了解自己可以以什么样的姿势获得最佳的快感。那完全可以把各种专家的调查数据汇总后用数据库的形式放在一个超级服务器上,所有人在作爱前都可以查询一下今天这个温度和湿度下究竟是传教士式还是观音坐莲台式更可以让伴侣获得更多的快乐。真正的障碍在于,专家们似乎还没有能力提供如此细致的数据供人们参考。这也从另一个方面映证了一个道理:专家们要做的事情还很多,他们的专业知识还远远没有达到盆满钵满不晃都往外溢的地步。他们到处转来转去又是咨询又是讲学,除了可以为自己赚钱以外应该是不太会增长自己的专业水平的。
  有趣的是,好些专家一开始都不好意思说自己是专家(因为本来就不是),但时间一长也就真把自己当专家了,这又充分说明了我说的“专家帝国主义”的贴切性:皇帝刚刚登基的时候也不好意思叫自己“朕”(见《嘉庆皇帝》),听惯了万岁万岁万万岁也就没什么了。此外,帝国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垄断某种资源不让别人染指,现在的专家们也经常为了自己的饭碗做这种事情。

没文化·人物·李子木

李子木喝醉酒的时候跟一班道貌岸然的老职工说过:我和我的师姐在我省论辩界不算前十名也算前五名(原话如此),如果我和我师姐加起来再有一两个我带出来的弟妹帮忙,那就是前三名了。
李子木快奔三十的人了还和大学一年级学生一样固执地认为自己的爱情可以跨越时空和国界,并且为此彻夜不眠的写小说——他的小说真的把天完全都写成兰的。
李子木家最好的一点是可以没有时间限制地造访,反正一般人睡觉的时候李子木是醒着的。所以如果你失恋了又和李子木还有些交情的话,那么完全可以把自己明天醒来的地方定在他的沙发上。
李子木和所有的相信爱情的人一样,喜欢在失意的时候买些小红河啤酒一边撒尿一边往肚子里灌,号称“买醉”。
李子木可以为了爱情而放弃一向自诩的公正,把朋友从床上拎起来就因为他的女友在网络上发的文章被这个朋友呵呵删除了。

没文化·话本·李子木:小董这个人

小董这个人,他那双单眼皮儿的小眼睛满好玩的---生动活泼,贼溜溜的。

当年做学生干部的时候我就象一个红卫兵小将处心积虑想要把他拉拢过来。谁知道这孩子天真浪漫的不得了愣是要我晓之于理动之于情就差着去背毛主席语录或者唐诗三百首才勉强愿意上钩。那天他离开我宿舍的时候屁颠儿屁颠儿的晚上王启良告诉我“他很高兴”。

总的来说小董这个人还是不错的,只可惜有的时候是个崴货。

没文化·驳《律师与讼棍》

《南方周末》6月7日第13版上,照例刊登了乔新生先生的“学者论坛”,其题为“律师与讼棍”。文章说律师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不可能永远保证能为当事人打赢官司。但当事人总是希望律师能够打赢官司,于是便有的律师“乘人之危、故弄玄虚”,从而“与古代的讼棍何异?”文章还进一步指出,“律师界有许多不正常的现象”,通过“胜者通吃”的方式,“少数利用声望执业的律师在竞争中已经完成了原始积累。他们中的一些人甚至成了当今中国最富有的人士”,“整个律师界在公众中的形象并不好。一些人将现代律师等同于古代的讼棍,认为他们是一些欺上瞒下、两头使钱、黑白颠倒的逐利之徒。而一些机构举行的那种认为区分正反双方的律师辩论恰恰强化了人们的这一观念。”从直指当前律师业的弊端,提醒业界人士自省的角度讲,先生的议论可谓一针见血、铿锵有力。但仔细一想,却发现先生的说法颇有值得推敲之处,姑且列出,请先生和各位同好指教:

首先,官司的“输”与“赢”如何界定?在诉讼中,“输”与“赢”是十分模糊和“非学术”的概念——为了简化起见,举个没有律师参与的例子:假定A欠B1000元钱,约定三个月后还1500元,三个月后A只还了900元,B多次找A讨要,A都百般抵赖,B无奈只好用最后一招,到法院起诉了A。法院判决:A与B之间的债务关系成立,A应该在一定日期内偿还B借款本金余额100元,由于双方约定的利息率超过了法律限制,因而A须偿还的利息仅为100元。再假设这个官司中,B预付诉讼费150元,由于B的部分主张没有获得法院支持,所以最后需要自己承担其中的40元。在这个案件中,B原来准备通过打官司得到1500元,最后实际只得到了1060元;可是要是不起诉A,可能将永远要不回自己的本金和合法的利息。那么B的这场官司是“赢”了还是“输”了?既然“输”与“赢”在实际生活中本就没有定数,在法律实践中更是辨证的,先生所忧虑的当时人与律师间的矛盾(即律师不可能保证为当事人打“赢”官司,但当事人总是希望律师能够打“赢”官司)的前提便有了问题,这个悖论在“逻辑推理”(先生文中所用的词汇)的层面上是否站得住脚,就很成问题了。
其次,再从实际生活中来推敲。基于上面提到的矛盾,先生在文中问:“如果律师告诉(当事人)打官司肯定输,当事人还会选择这位律师吗?”在实际生活中,律师告诉当事人打官司肯定“输”,一般是因为(1)律师自己本身水平差;(2)当事人的“赢”的标准与法律的规定和正义的要求相去甚远。在前一种情况下,律师没有揽到活儿只能怪自己,况且好象这也不是先生在文中真正所指的情况;在后一种情况下,豆子想问的是:当事人中真的就有那么多不听律师的专业意见,偏要逾越法律界限强打官司的人吗?豆子在先生给出令人信服的论据之前,就只好把这个问题看成些杞人之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