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span>互联网治理</span>

终于等到了见证历史的那一天

截图02 从小就希望能成为见证历史的人,可惜运气不好,见证的都是进不了历史书的小事情,好容易弄到两张奥运的票还没法去北京送了人。所以决心专心做网络法研究,网上事是连通的,在家里就能见证,省钱、暖和。

看下面的新闻:

境外注册域名将不得用于中国业务 国际域名在列

为规范域名注册管理及服务秩序,有效开展打击手机淫秽色情专项行动,保护广大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工信部于2009年12月16日组织全国域名注册服务及管理机构在北京召开旨在规范全国域名注册暨贯彻落实依法打击手机淫+秽.色_情专项行动会议。

新华网:中国将不解析未备案的域名

新华网北京12月17日电(记者刘菊花)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副局长刘杰17日透露,全国打击手机淫秽色情、开展域名注册服务管理专项规范整治行动已全面启动,工信部要求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采取五项措施规范域名注册。这些措施包括:

   建立和完善域名持有者黑名单机制,将被关闭网站域名持有者纳入黑名单进行管理,防止违规网站重新申请域名,继续从事违规经营活动。

  严格落实域名申请者应提交真实、准确、完整域名注册信息的规定,对进行域名转让并提供他人使用的,必须重新注册,违反上述要求的,依法予以注销。

  对网站未备案的域名不予解析(含跳转)

从个人.CN域名注册资格管窥公民社会的艰难成型

  有人把CNNIC的最新公告解释为:从2009年12月14日上午9时起,个人用户没有资格进行域名注册。这种说法可以理解,但并不准确。

  在实践中,.cn的注册实际上是遵循着民间习惯法——个人”挂靠“在某些单位(通常就是域名注册服务提供商)名下,象征性地由这些单位作为域名注册人(即名义上的域名持有人),而联系人和技术管理人都是那些域名实际上的”主人“。

  但是,准确地说,在制度上,个人从来就没有资格注册.cn域名。现在CNNIC公告的要求其实只是重申了一下现行制度中的要求:.cn域名注册人只能是组织,而不能是自然人,这个规定一直都没被修改过:

  •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1997年6月3日,部分已失效)
    第六条 域名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2002年9月26日公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已失效)
    第二条 申请注册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或者开展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域名注册申请者(以下简称申请者)应当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2009)
    第十四条  域名注册申请者(以下简称申请者)应当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由于“个人管理自己注册的域名”这种习惯法适应社会对域名周转的需要,也与国际通行做法一致,而且还不违反CNNIC的利益和宗旨,所以尽管制度上要求必须是”组织“才能注册,但实际上大量.cn域名都是由自然人注册的, 业已形成的域名交易市场也都是由这些自然人之间进行交易。一旦发生了域名争议,裁决机构也是以具体的自然人作为域名持有人,而不会去找那些被”挂靠“的公 司(例如彭兴旺案)。即便是将”挂靠“公司作为被投诉人的案件,也大多是因为没法联系到实际注册人——并且这类争议中,名义上持有域名的公司其实根本就不对相关争议有任何利益,甚至放弃参加裁决程序(如shlegal.cn)。所以,在实际操作上,个人在很长一个阶段,的确可以说能够注册和拥有.cn域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