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span>标准</span>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征求《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卫办监督函〔2013203

各有关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我部组织修订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征求意见稿)(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3年5月15日前将意见反馈表(附件2)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部。

传 真:010-52165424

电子信箱:zqyj@cfsa.net.cn

 

附件:1.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征求意见稿).pdf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docx

卫生部办公厅

2013年3月11日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

  关于三聚氰胺,前两天已经写了一篇帖子。罗哩叭嗦半天,意思其实很简单:一条道德高尚的管制标准(蛋白质含量必须达到一定标准),却让企业在理性上更容易选择不道德的行为。今天这篇是续集。

  在奶粉的事情闹大以后,据说卫生部出台了一个新的标准:“乳制品及含乳食品中三聚氰胺临时管理限量值”,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中最高不超1毫克/公斤,液态奶,奶粉,其他配方乳粉,含乳15%以上的产品不超过不超过2.5毫克/公斤。为什么允许少量的三聚氰胺在食品中存在呢,第一是不影响健康;第二是三聚氰胺会通过环境和食品包装材料进入食品内,所以允许微量存在。同时,卫生部又称三聚氰胺不是食品原料,也不是食品添加剂,所以禁止人为添加。

  根本不用搜索,我就能猜到会有人持诸如此类的评论:

  难道1毫克不是有毒的吗?为什么要让食品中存在三聚氰胺合法化?既然婴儿的可以控制在1毫克以下,为什么其它的要2.5毫克?等等。

奶粉的蛋白质含量不应是强制性标准

  “三聚氰胺”是一种化学原料,人体摄入后,会产生肾结石,尤其是婴儿,可能因此导致死亡。因此三聚氰胺不能食用,也不应作为食品添加剂。尽管如此,由于添加了三聚氰胺后,低蛋白质含量的奶粉可以骗过国家质监局的仪器,达到国家规定的蛋白质含量标准,所以一些企业就采用这种方法来达到以次充好的目的。

  上面这段话,就是最近引起轩然大波的三鹿奶粉事件的核心部分,相信很多人已经非常熟悉。对于这种无视消费者健康,故意掺入有害物质的行为,人们很愤怒,几乎是异口同声地予指责企业家的道德——“企业家身上应该流着道德的血液”!

  的确,不但是企业家,任何人身上都应该流着道德的血液。问题是,什么样的机制,才更有利于将这种“应然”转变为“实然”?或者反过来说,是什么样的原因,竟然让一些企业家丧失这种本来理所当然的基本价值观?这个问题非常宏大,需要高瞻远瞩的大智慧才能全面把握。本文所要说的,只是其中一个很小的方面,一个与法治理念有关、为众多论者所忽视的技术性问题:强制性标准的恰当性。

 

国家标准的版权问题

  豆按:“馒头标准”的新闻一出,各种批评稀里哗啦的,连《明报》上都有人发文章骂了。我觉得,这些批评大多很无稽,源于对标准化制度的无知,更源于懒惰——发表议论前,至少应该了解相关的知识——最搞的是,甚至有法律专业从业者都不去查查资料就发议论。其实,馒头有标准一点都不奇怪,牙膏有标准避孕套有标准卫生纸有标准大米有标准,馒头为什么不能有标准?点这里阅读这次的馒头标准,点这里阅读标准化法

  这篇日志其实是借馒头标准的热闹,讨论另外一个问题——国家标准有没有版权。

———————————————————————

  我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那么,作为国家标准的文件,是不是也属于第五条的范围呢?

   我的答案是:是的。无论是强制性的标准还是推荐性的标准,都属于这个第五条(一)项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