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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

 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了 《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于2011年12月16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微博客服务的发展管理,维护网络传播秩序,保障信息安全,保护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和微博客用户的合法权益,满足公众对互联网信息的需求,促进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站开展微博客服务及其微博客用户,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坚持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促进微博客的建设、运用,发挥微博客服务社会的积极作用。
 
    第四条 网站开展微博客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坚持诚信办网、文明办网,积极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五条 本市制定微博客服务发展规划,规定开展微博客服务网站的总量、结构和布局。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站开展微博客服务,应当在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前,依法向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
 
    第七条 开展微博客服务的网站,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微博客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二)根据微博客用户数量和信息量,确定负责信息安全的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
    (三)落实技术安全防控措施;
    (四)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障用户信息安全,严禁泄露用户信息;
    (五)建立健全虚假信息揭露制度,及时公布真实信息;
    (六)不得向未经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网站提供信息接口;
    (七)不得制造虚假的微博客用户;
    (八)对传播有害信息的用户予以制止、限制,发现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九)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管理工作。
 
    第八条 开展微博客服务的网站,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核制度,对微博客信息内容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进行监管。
 
    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注册微博客账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信息内容的,应当使用真实身份信息,不得以虚假、冒用的居民身份信息、企业注册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进行注册。
    网站开展微博客服务,应当保证前款规定的注册用户信息真实。
 
    第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法利用微博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十一)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新闻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市通信管理部门、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微博客发展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网络媒体协会、网络行业协会、通信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微博客行业自律制度,指导网站建立健全微博客服务规范,并对网站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新闻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市通信管理部门、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网站和微博客用户,由市人民政府新闻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市通信管理部门、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公布前已开展微博客服务的网站,应当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规定向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申办有关手续,并对现有用户进行规范。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没文化:民主主什么,大赛赛什么

民主主什么?

 

  第一,阅读这次“法律博客大赛”的评选规则,可发现其采取的是精英(评委)评选的安排,根据公布的规则,票数对于评选结果没有任何意义。换句话说,这次“大赛”,本来就没准备用民主的方式进行。投票的意义,最多只是把一些可能不在某个圈子内,但的确很不错的 Blog推荐给评委。何必那么关心投票的结果呢?

 

  第二,可能是因为缺什么什么希罕的原因,民主现在变成了褒义词(注意,我没说它是贬义词)。网上点鼠标投个票也成了民主的试验田,还被安上了那么多意义。但如果冷静下来把民主作为中性词看的话,可以发现,在不同语境下,都叫“投票”的东西,有的跟民主有关,有的完全无关。

没文化·中文网志年会·Blogger的法律责任

  先说一段与主题关系不大的废话:我有个理想主义的看法——Blogger没必要开会,网络其实已经给讨论提供了工具——此言绝非阿Q,实为理想。但理想归理想,人性归人性,人性是软弱的,所以见面生情很重要,所以无论是为了看月亮看猩猩,身体在物理上聚集在一起总是很爽的。所以,作为我的人,作为人的我,也是非常想去参加这个会的。再加上意外接到MountainBlog)的信,说第一次将法律议题放进日程中,希望我发言,我就更人性化了——能有机会在那么多人前说话,比我在这里码一万个字有用多了。Btw,我说的是2007中文网志年会

  可惜,我最后还是没去成。之前跟明理说过,如果我能成行,将以“Blogger的法律责任”为主题说话。所以,这里简单把我要说的话写下来,算是完成个作业——而且,因为是“会后乱说”,所以语气也就更随意一些。

  言归正传。

  首先,什么是Blogger的法律责任,就是当你我作为网志作者的时候应该承担的法律义务。至于你的其它角色,比如是演员,是观众,是五毛党、是公共知识分子,是革命党、是保皇派,是卖药的、是跳裸舞的,等等别的角色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不关本文的事。这一点很重要,可以避免一些非常不专业的争论。

《BlawgWorld 2007》——美国法律博客的小百科

  《BlawgWorld 2007 with Technolawyer Problem/Solution Guide》是一本由Technolawyer.com编辑的电子书(PDF格式),发布于2007年7月30日。一开始,我以为不过是类似于文集的一本休闲性质的东西,下载下来后一直放着没看。今天睡不着觉,打开它准备催眠一下,但没想到一打开竟然荷尔蒙乱冒,其中内容之丰富,编排之精细,完全出乎我的意料。

  首先,这本书集中了美国最有影响的七十七个法律博客的七十七篇日志,这些日志都是由博客们亲自从2007年的日志中挑选出来的。看这些文章你就会发现,它们都是真正的博客文章,而非将自己的论文或者别的东西放在上面。对没怎么接触过英文法律博客圈的人来说,读这些日志将让你迅速了解美国的法律博客们的热点话题和他们所关注的东西;即使像我一样,以前就根据自己的兴趣订阅了一些博客的人,也会发现许多自己原本不知道的优秀博客。

  其次,这本书中总结了185个律师事务所运营中的常见问题及其解决方案,即所谓“Technolawyer Problem/Solution Guide”部分,这些问题包括事务所的业务管理、文献资料的搜索方法、收费方式的建议、客户宣传等等诸多方面,全部都是非常实用的资料——从“怎么组织我电脑中的各类文献”到“怎样在法庭辩论中准备PPT文档”,再到“我应建议客户保护哪些知识产权利益”等等。而这些问题答案如同真正的网络日志一样,大多包含了各式各样的链接、下载地址和相关资料索引,帮助读者轻易地真正解决他们想解决的问题。

  再次,这本书内部的链接、向导和页面安排都制作得非常细致,完全就是一个结构完整的网站。这就让它真正地成为一本不可能被印刷出来的电子书(因为印刷出来就不可能使用这些功能了),而非国内常见的扫描以后简单编辑的,电子化的传统书籍。

《法律博客版权许可情况的非学术研究报告》及法律博客圈邀请

  最近一段时间,我陆续对FYFZ.CN的推荐blog及访问量前120位的blog、法天下的推荐blog,以及我友情链接上的独立法律Blog进行了分析,总共大约二百多个Blog。现就法律BLOG们的版权许可情况作出非学术研究报告——因为是非学术的,所以也就没什么注释之类的,供法律博友们参考。

  第一,绝大部分法律blog未对版权问题作出专门声明。其中一些Blog使用的页面模板上,有“All Rights Reserved”的标识,但这些标识应该都是模板上自带的,而并非Blog作者添加的,因此只能认为他们都是“保留所有权利”的——当然,这也不排除一部分作者自己并未准备采用这种许可模式,但由于对网页模板排版不熟悉或疏忽的原因,没有改变这些标识。鉴于版权为绝对权利,未经许可不能使用,所以我无法将这些Blog的RSS地址收录于我在“火啦网”上制作的“法律博客圈”(http://www.huolat.com/q/law中。(为什么删除这些?见文后的说明)

  第二,对版权问题作出专门声明的BLog中(大约有三十多位),约一半左右禁止转载——包括在网络上和在传统媒体上。这些版权声明包括两类:
  (1)在表明禁止转载自己的文章的同时,承认自己转载了他人的文章,说如果对这些转载行为有不同意见,就通知他们,立即处理;
  (2)没有提到自己的许可原则,只说了其他人如果主张著作权,请联系他们一类的话。
  因为这些版权声明都禁止在网络上转载,所以如果未经许可引用他们的RSS地址到另一个公开的网页上,那么就属于侵权(在中国叫“信息网络传播权”),所以,上述法律博客圈里,我也没有收录他们。

  第三,大约有二十个左右Blog声明允许在网络上转载自己的文章(在中国著作权法下,也就是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作出默视许可),其实又包括几种情况:
  (1)完全彻底放弃版权,包括署名权等一切权利,有一位——沈萍老师(不好意思,这是本报告唯一指出具体blog名的,因为实在是非常喜欢她文字中体现的性格,呵呵);
  (2)可以在网络上转载,但必须通知作者(有一位);
  (3)注明出处的前提下,可以在网络上非商业性转载(有十三四位);
  (4)注明出处的前提下,可以在网络上任意转载(有四五位)。
  对上述blog,除了RSS地址无法使用和大量转载他人文章的外,我都收录进了上述博客圈(为什么删除这些?见文后的说明)

让我们共同标出中国法律博客的大地图

  一直与互联网相伴的法律人一定对这些名字不陌生:“中国法官”(再过两个月,它就十岁了!)、“灼灼华法”、“冷眼观潮”、“杨立新民法网”、“法学—卓泽渊”、“成有论法”、“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专利屋”、“天涯法网”、“老行者之家”、“法律思想网”、“公法”、“律(司)考排档”、“法律英语学习网”、“三石头客栈”、“法学空间-法律人社区”、“法律桥”、“思想帝国”、“鲁南法网”、“东方法眼”、“网络法.com”、“损害赔偿网”……这些个人网站的主办者成为后来的《正义网论坛》、《中法网论坛》的中坚力量,《民商法评论(第1辑) 》、《方圆法治》等书籍和期刊上留下了他们的笔迹——“法律网虫”四个字,曾经是他们的共同称谓。

  2004年后的互联网第二次勃兴和2005年后的博客热潮来临后,许多本来很困难的技术问题都已经有了简单的解决方案,更多更牛的法律人建立了自己的博客网站,光是叫“法律博客”的博客托管网站就有十多家,可以说:用“成千上万”来形容中国的法律博客,已经不是夸张而是保守。虽然人多了,不再能像过去那样聚会,但其实网络本身,就可以让我们可以不再动腿就互相成为肝胆相照的朋友——只要我们和过去一样,继续对网络的发展保持孩子般的热忱。

  “博客地图”是博客圈新兴的交流工具。博客地图有很多种,有根据居住地区划分的,也有根据博客偏好划分的。我认真挑选后,觉得Frappr.com所提供的博客地图服务最合适用来聚合有共同爱好和特点的、分散于各地的法律博客们,因此我建立了下面这张“中国法律博客地图”。虽然这张地图的界面是英文的,但并不难理解。您可以在下面的地图上点“Join”或侧边的“Add Yourself”标出您所在的位置,让法豆和其它访问BlawgDog的朋友看到。
1、一般而言,地图上会自动显示出您的位置,如果位置不对,请点“Move this pin”,然后输入您的位置的英文,例如“Shanghai, China”,此外,您可以点“+”或滚鼠标轮,将地图放大到您的屋顶!
2、如果位置正确,直接点“Hi! Please add yourself!",选择您的访客类别,然后点“continue”,填写名字、电子邮件、上传您的头像(可选),然后在“Shoutout”里写你想对大家说的话和网站地址,然后点“add me!”就行了!

网络上,谁都知道我不是一条狗——关于“博客实名制”的去文学化讨论

我按:本文是在原来写的一篇日志基础上,为纸媒写的,原来放在“内参”里看不见,现在它经过删节发在纸媒上了,所以这边也放出全文来了。

“在法律中,必须对隐喻保持谨慎,它们在一开始能启迪思维,却最终会束缚思想。” —-卡多佐
"Metaphors in law are to be narrowly watched, for starting as devices to liberate thought, they end often by enslaving it." —- Justice Cardozo, in Berkey v. Third Ave. Ry. Co., 155 N.E. 58, 61 (N.Y. 1926).

 

网络上,谁都知道我不是一条狗

Blawg.Org turns to Blawg.Com

Blawg.org has changed its face to Blawg.com. It is now a free source of legal feeds. Many bloggers have/are adding there feeds in. Now it listed more than 1,000 blawgs and among them, 150 or more are talking about the law other than the US. However, in it’s registration steps, Blawg.com seems a website believes all blawggers are stay in the U.S.

Anyway, it is a good improvement for the site.

谁是法律Blogger里的徐静蕾?

  老徐弄完《梦想照进现实》以后,就很现实地把Blog搬到了自己的地方,和新浪这种名字里就透着“彪悍”(此二字出自李笑来,光大于罗永浩)的网站不同,她给自己的网站取名“鲜花村”,很讨大学生喜欢。尽管她说“尚无搬家的打算”,但谁都知道这是给新浪里头的熟人下台阶的词儿。都忙,没那么多闲工夫也没必要同时更新几个Blog,这不,鲜花村这边7月21日最新更新的两张照片(点这里这里),新浪那头就没跟上趟。

  其实,在老徐之前,罗永浩等人就已经离开新狼了。只是这次因为徐静蕾的访问量大,被称为“全球第一Bloger”,所以她的自立门户,更具有象征性的意义罢了。前几天我叽叽歪歪小心BLog被访问量诱奸Blog群不能BBS化等等等等的时候,顺道也批评过以新浪为代表的BSP(Blog Service Provider)的“名人Blog”和“Blog排名”等彪悍的东东,当时还愁没有引以为鉴的例子呢,这不,话都没说完,事儿就来了——不是我犀利,实在是因为问题早搁在那儿“未解决”——如果说娱乐圈的Blog曝光率很重要,所以访问量还有意义的话,在法律圈,或者再小一点,在法科某个专门领域中,曲高和寡是很自然的事情,追求访问量干嘛?

  仔细看了下老徐的鲜花村,还真弄得大张旗鼓又是论坛又是新闻又是Blog的。东西一普及,它就掉价——这两年电脑普及了,办个网站也不那么费钱费劲、最关键不用把程序员当大爷了——这就跟四五普法成果显著,打个离婚官司一般人再也不会万儿八千地请律师一个道理。

  记得诗性正义里前不久还借着徐静蕾发了点感慨,不过法律版老徐的访问量远远比娱乐版的要少,而且还不一定算得上哪怕中文Blawg里的访问量第一(连张樊的Blawg上的计量都有54万,还没加上他在Sohu里的)。此外,中文Blawg Sphere的人们再有名也不够有名,因此搬个家也不可能会有徐导演那么大的动静。从这个意义上说,Blawgger里,应该不会出现娱乐圈的徐静蕾事件。不过,因为已经BBS化得不轻了,中文Blawgger中要真能出个类似的新闻,让如今喜欢点评热点时事的法律家们有机会琢磨琢磨,也未尝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