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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明确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的适用标准,我部起草了《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商务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com.gov.cn)进入“征求意见”点击“《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提出意见

2电子邮件:wanglinshan@mofcom.gov.cn

3通信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反垄断局,邮编:100731。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3年5月2日。



 

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

(2013年4月3日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明确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的适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视为简易案件:

(一)在同一相关市场,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之和小于15%;

(二)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下游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

(三)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经营者,在每个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

(四)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五)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六)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

第三条 符合本规定第二条但存在下列情形的,不视为简易案件:

(一)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的一个经营者控制,该经营者与合营企业属于同一相关市场的竞争者;

(二)经营者集中涉及的相关市场难以界定;

(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六)商务部认为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商务部可以撤销对简易案件的认定:

(一)申报人隐瞒重要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误导性信息;

(二)第三方主张经营者集中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并提供相关证据;

(三)商务部发现集中交易情况或有关市场竞争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第五条 申报人隐瞒重要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误导性信息的,商务部依据《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追究申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规定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3年 月 日起施行。

商务部:经修订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表》

原文载:

http://fldj.mofcom.gov.cn/aarticle/zcfb/201206/20120608166903.html

为进一步规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提高经营者集中申报和审查效率和透明度,方便经营者申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及《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和《关于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修订并发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及其《填表说明》。

《申报表》将于2012年7月7日起正式施行,2009年1月5日发布施行的《经营者集中申报表》同时废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和《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文件资料的指导意见》继续有效,其规定与《申报表》及其《填表说明》不一致的,以《申报表》及其《填表说明》为准。

在上述《申报表》施行之后申报的经营者集中案件,如申报人能够证明申报文件资料的实质性准备和制作工作开始于《申报表》发布之前,且改用《申报表》对申报将造成显著额外负担的,可不采用《申报表》。

问题及建议请发至 premerger@mofcom.gov.cn。

附件:
20120606 经修订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表
20120606 经修订的申报表的填表说明

昨天提出有关软件的反垄断法问题的原因

豆按:昨天的帖子《关于软件市场向反垄断法专家请教的两个问题》里,提出了几个问题(点这里看),我把这几个问题发给一位反垄断法专家,没想到他立即回邮件给了我细心地解答(由于没有得到授权,所以回答就暂时不贴出来)。坦率地说,由于我自己在前面一个帖子说得不够详细,所以尽管这位老师回答得非常仔细,我仍然没能解开自己的疑团。这里进一步把我的想法阐述一下。

 

之所以提出这几个问题,不是因为潜意识里对微软有抵触,相反,我对媒体中用道德大棒或者民族主义去作为反对微软等外国企业的理由,是非常不赞同的。我只是想探讨知识产权贸易中的垄断的特点(微软不过恰恰是一个外国企业而已,本国企业仍然可能存在这些问题)。

 

关于软件市场向反垄断法专家请教的两个问题

1、如果计算某类特定软件(比如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的相关市场,是否包括盗版软件的市场?无论是否,理由各是什么?

子问题:假如上面的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再假如现在被审查者的行为表明,其对盗版软件的使用仍有控制或干扰的能力,这是不是可以作为被审查者可以控制相关市场的证据。

 

2、假定某企业A生产功能复杂的,但同时是贵的软件。其竞争者B生产够用的、没那么复杂的,但同时是比较便宜的软件。再给定他们的相关销售地域的盗版情况很严重,那么对消费者来说,因为所有盗版软件都卖相同的价格,所以A的产品与其它竞争者的产品在价格上就是一样的了,消费者便会选择A。这实际上起到了与Predatory Pricing相同的作用,将其它竞争者挤出了相关市场。假如的确有证据证明一个企业“主动不维权”,其行为能否可能构成Predatory Pricing?

微软MSN强制升级独乐,《反垄断法》深锁闺房空叹

  如果你跟我一样使用着一台年迈的电脑,并且跟我一样依赖老MSN(包括Windows Messenger和Live Messenger 8.0及以下版本)进行即时通讯,那么你倒霉了。这几天,你登录MSN的时候会被下边的对话框挡住:

  如果选“否”的话,你就无法登录MSN。如果选是的话,你的MSN Messenger将被升级到Live Messenger 8.1版。这个版本对于内存的要求很大,你的MSN可能不断掉线,甚至直接在吃完你电脑的内存后,等着你把指头按在“Ctrl+Alt+Del”上。看着你的老电脑哼哧哼哧地爬行,一股悲愤之情可能会油然生起,于是,有IT农民写了反讽的“感谢信”,还有冲动点的直接开骂微软“无耻”,而且因为这次微软的行动是全球性的,所以外国IT农民也打出了“What the Hell Is Microsoft Doing with My Computer?”的横幅。

  当你安装Windows Messenger的时候,会遇到一个用户条款,[注释,见文后]如果非要去看这份合同,那么里面陈述了这样几个要点:第一,MSN是个服务,作为软件的Messenger是为了这个服务提供的,如果你不接受服务,或者微软终止了对你的服务,你就不能用这个软件了;第二,你本来就是在明知“有缺陷”的前提下使用这个软件和MSN服务的,所以微软不担保你不出事。用更通俗的话说:这是送你的服务,用的过程中出了什么差错,那也不关贫僧的事,但如果老衲要终止对你的服务,你也没什么好唧唧歪歪的。如果根据这个用户条款的话,微软强制升级你的MSN不但没错,而且还相当地体贴。

奥运会和《反垄断法》,你为哪一个倒计时?

  根据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麻烦正在准备司法考试的朋友告诉我,中国的立法中,还有哪一部比它有更长的准备期)。

  其实,实施了我也不看好它,在中国最大的法律就是《丛林法则》,谁大谁说了算。有网友已经说了“大型垄断企业的老总都是副部级的,比法官大”。还有人说,此法改个名字叫《中国人民共和国反对外资企业垄断国内市场法》也可以。群众的眼睛总是血亮的——尤其是那些被电信、电力等企业蹂躏过后的群众——只有经历了风雨,才会不相信彩虹。

  悲观地估计,反垄断法最主要的功能是写进教科书,给教授们讲课用用。另外,那个“反垄断委员会”十有八九又将是一个经典肥缺。还好有一年的时间,有条件的同学,还是尽量争取一下进去工作——抓紧时间呀,从这个角度上看,的确应该倒计时了。

  至于奥运会,有谁能给一个费脑子倒计时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