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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皓:红旗法案的前世今生

文章导读:所谓“红旗原则”过于粗放,不但不能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反而使“避风港原则”丧失了本应有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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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世纪60年代,蒸汽机开始被用于交通运输业,人们对这种动力强劲的机器又爱又怕。1865年,为了防止安装了蒸汽引擎的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 ”,英国议会专门通过了一项《机动车法案》,规定凡是在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必须配备一名专职“旗手”,步行于车辆前方55米的地方,手持一面红旗以警告周围的行人和马车——车来啦!因此,这部法案又被称为“红旗法案”。

  “红旗法案”将车速限制在步行速度之下,的确可能起到防止事故的作用。但是,立法者把事情想得太简单了——他们忘了:机械动力除了能为车轮提供转速外,还能为刹车提供前所未有的力量,其实并不会真正妨碍公共安全。相反,这项专门针对特定技术(机械动力车辆)的限制性法令,大大遏制了英国汽车工业的发展。直 到1896年,“红旗法案”才渐渐通过例外规定的方式被废弃。而那个时候,汽车工业发展的第一个十年已悄然逝去,法国和德国的技术已远远领先于英国。

  今天,在互联网的信息高速路上也出现了一种被称为“红旗原则”的法律理论,它被许多版权人应用于针对网站运营商所提起的侵权诉讼中。更一度成为相当时髦的词汇,为学者和法官们频频使用。

新闻组服务提供者Usenet.com败诉

  注意,我说的是作为一个服务者的Usenet.com败诉,而不是作为一种新闻组应用的Usenet。“新闻组”当然和“新闻联播”没关系,甚至跟“新闻”也没什么太密切的联系,它是一种Web服务之外的互联网应用,访问新闻组服务器的话,前面加的不是“http://”,而是“news://”。说得形象一些,使用新闻组服务,就好像是你向一个特定的群组论坛发送电子邮件,同时又用电子邮件订阅你想了解的群组信息。至于谁看得见你的邮件,则取决于谁订阅了那个群组。由于群组本身也可以作为帐号订阅别的群组,所以你发送的电子邮件就很可能迅速传播到全球,同时又获得全球的反馈了。在这个web为王的时代,人们最熟悉的新闻组服务恐怕是GoogleGroups了,它实际上是将Usenet的新闻组Web化,让人们通过http的方式去访问过去的Usenet信件存档。

  和Web化的GoogleGroups不同,Usenet.com作为一个服务商,采用的是经典的新闻组通讯方式Usenet,付费的注册者将有权下载Usenet.com上超过12万个群组的资料,畅游在一个Web页面之外的网络世界,在那里人们可以交流信息、传递大数据量的附件,当然其中也会包括大量的盗版文档。

  2007年10月,Usenet.com被美国唱片业协会(RIAA)起诉了——即“ Arista Records v. Usenet.com, Inc.”案。RIAA认为Usenet.com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有包括直接侵权、帮助侵权和代位侵权(vicarious infringement)的所有版权侵权行为。官司打了一年多,2009年7月1日,纽约南区联邦地方法院法官Harold Baer作出了判决:被告的确侵权了,而且其行为包括上述各种形式的侵权。

  这个案件是版权人第一次大规模向新闻组这种古老的互联网应用开炮。和前几年的Napster及Grokster案一样,被告援引了1984年的BetaMax案(Sony Corp. of America v. Universal City Studios, Inc.)和DMCA法案,以自己所提供的服务有实质非侵权性用途,并且自己只是提供服务而未上载盗版作品为理由,寻求避风港原则的庇护。

董皓:红旗法案的前世今生

文章导读:中国在网络信息传播方面的“红旗法案”并未发挥作用,反而使版权法上的“避风港原则”丧失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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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世纪60年代,蒸汽机开始被用于交通运输业,人们对这种动力强劲的机器又爱又怕。1865年,为了防止安装了蒸汽引擎的机动车“危及公共安 全 ”,英国议会专门通过了一项《机动车法案》,规定凡是在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必须配备一名专职“旗手”,步行于车辆前方55米的地方,手持一面红旗以警告周 围的行人和马车——车来啦!因此,这部法案又被称为“红旗法案”。

  “红旗法案”将车速限制在步行速度之下,的确可能起到防止事故的作用。但是,立法者把事情想得太简单了——他们忘了:机械动力除了能为车轮提供 转速外,还 能为刹车提供前所未有的力量,其实并不会真正妨碍公共安全。相反,这项专门针对特定技术(机械动力车辆)的限制性法令,大大遏制了英国汽车工业的发展。直 到1896年,“红旗法案”才渐渐通过例外规定的方式被废弃。而那个时候,汽车工业发展的第一个十年已悄然逝去,法国和德国的技术已远远领先于英国。

  今天,在互联网的信息高速路上也出现了一种被称为“红旗原则”的法律理论,它被许多版权人应用于针对网站运营商所提起的侵权诉讼中。在近期发生的一系列涉及视频网站的版权纠纷中,就总能隐约看见飘扬的“红旗”…… 专栏文章, 点此前往21世纪网继续阅读

美国盗版党支持奥巴马

  美国盗版党(The Pirate Party)发表声明支持刚刚在Iowa州初选中获胜的民主党人奥巴马,称其是唯一认识到版权制度必须改革,从保护商业利益转为促进文化进步的参选人。

  "The Pirate Party of the United States today officially announces its endorsement of Barack Obama’s Presidential Campaign. We strongly urge all supporters of the US Pirate Party to support his campaign, and vote for him in both the primaries, and in November.

  For more details, please read the following Press Release PDF(点击下载)"

销售计算机必须预装正版操作系统——忽悠人的立法?

  根据中国网的报道,4月10日,信息产业部、国家版权局、商务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我国境内生产的计算机,在出厂时应当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进口计算机在中国境内销售,在销售前也应当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

  在学习了通知精神后,我仍然不太明白的是,这里的“计算机”是什么意思?硬盘算吗?插在主板上的硬盘算吗?单独的一颗CPU算吗?没配显示器的主机算吗?配了显示器没配键盘的算吗?无盘工作站,又算不算呢?除了“计算机”概念外,“操作系统”的概念又是什么?DOS算不算?我自己编的让计算机开机和关机的小程序算不算?BIOS里的程序算不算?别说我不懂技术,我看是那些搞技术出生的官人们的不懂法——不懂法律科学的规律

  操作软件正版率低,是因为主流操作软件(如Microsoft Windows)价格高,市场不接受从而导致盗版,同时盗版的主流操作软件侵蚀了本来属于非主流操作软件(如Linux)的市场空间,导致正版非主流操作软件也没法卖。这是小孩子都应当懂的道理。有的人扯呀扯,扯出很多奇怪的理由,我看不懂——右边这张图是我从网上搜来的,不是帮他做广告,是想给各位看官看看垄断的力量。垄断导致价格不公,价格不公导致盗版泛滥,如此显然的问题放在那里不去解决,出台些这样的《通知》,有什么用?

关于网络视听作品盗版问题

最近,与MP3搜索有关的官司满天飞。作为一个旁观者,我看到了许多美丽的童话和真实的谎言——前者如“消费者是愿意买正版的”,后者如“唱片业的利润因为盗版及搜索而损失了XXXXXXXX大洋”等等。

  说“消费者愿意买正版”是一个童话,并不是说消费者不可能买正版,而是说他们不会“愿意”去买正版。根据金山词霸的解释,愿意是“would like to”。恕我悲观,我不相信在有盗版的前提下,消费者would like to买正版。即使真的有一天code成了law,网络企业最终完全垄断市场(开个玩笑,方法很简单,让微软在Windows程序中写一堆指令,让凡是用P2P软件下载非授权音乐的人的电脑立刻冒烟),消费者没有选择只能付费下载音乐,我也不相信消费者会would like to出钱——至多是have to罢了。说“唱片业的利润因为盗版及搜索引擎而损失了XXXXXXXX大洋”是真实的谎言,道理很简单:下载盗版的消费者中,很少有人会“愿意”买正版——他们宁可不听。上述计算损失的方法,实际上是建立在“盗版可以杜绝”的假设基础上的空中楼阁。

  盗版可以杜绝吗?可以!但杜绝的方法不是“严打”,而是调整“盗版”的定义。这一点,Lessig已经说得很清楚了。我觉得,唱片业要真的想变成“数字音乐业”,就必须从根本上改变对“盗版”的界定。“盗版”是在纸面印刷术时代的词汇,它已经在现代技术面前完全分崩瓦解了。可惜作为既得利益群体的唱片公司和娱乐业主们,却从来没有体会到过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