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律师行应该遵守中国法律,不从事中国法律业务
作者:Donnie 日期:2008-10-18
请看这段于2007年人大会议讨论中的发言摘录,外国律师的利益代表者,已经在中国立法机关中公开鼓吹律师服务业的开放。
温嘉旋(全国人大代表)说,我是香港来的代表,当了30年的律师,其中有几年是作为国际大所的亚洲区业务主管和中国业务主席。在此,我就律师法修订草案提点意见。二审稿非常好,对以前的律师法做了很大的改动,但是中间还有一些问题。第13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在国内,现在有100多家国际律师所在大陆开办事处,特别在北京、上海这类律师所很多。这些人都是律师,只不过没取得中国的律师执业资格而已。如果第13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话,那么那些美国律师、日本律师从事法律服务业务就变为非法活动了。现在有很多的外国律师在国内工作,这也是我们国家和国际接轨中的一个很重要的角色,我们也不想把他们变成非法执业。所以我建议这里的“律师”前加“中国”二字。
这位温嘉旋代表所在的香港,是世界上经济最自由的单独关税区之一,但对法律职业准入的规定仍然极其严格。这位据报道有30年法律职业经验的专业人士,应该对法律术语的区别很敏感,却提出这种动议,实在是让人感叹。他的这段话混淆了“办事处”和“代表处”的区别,还说“特别在北京、上海这类律师所很多”,公然进一步将“代表处”偷换为“律师所”。幸好,这个建议没有被接纳。现行中国律师法第十三条仍然规定:
第十三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美国律师、日本律师、香港律师在中国从事中国法律业务,本来就是非法活动。这不但关系到竞争法和服务贸易的开放,而且更关系到一国的法律主权。随着中国的不断开放,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的代表处越来越多。但是,请注意,他们是代表处,不是律师事务所或者其分所。这些被准许开设的代表处本来是干什么用的呢?请看: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代表机构及其代表,只能从事不包括中国法律事务的下列活动:
(一)向当事人提供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国家法律的咨询,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咨询;
(二)接受当事人或者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办理在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国家的法律事务;
(三)代表外国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事务所办理中国法律事务;
(四)通过订立合同与中国律师事务所保持长期的委托关系办理法律事务;
(五)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
代表机构按照与中国律师事务所达成的协议约定,可以直接向受委托的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提出要求。
代表机构及其代表不得从事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
第十六条 代表机构不得聘用中国执业律师;聘用的辅助人员不得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上述条文说得很清楚:这些代表处的作用,是为中国当事人提供外国法律知识的咨询,而不是为外国当事人提供中国法律服务。简单地说,它们只能从事转介,而非传说中的"非诉讼",它们的雇员,也不能以律师的名义在中国提供服务。实际上的情况如何呢?我们还是实证资料来说话吧,请点这里看著名的Jones Day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的”专业人员简介“页面,再点这里下载Jones Day律师行北京代表处的宣传单,点这里下载上海代表处的,看看他们是不是在提供中国法律事务的服务,是不是在以律师名义从事业务。
读者还可以再查看更多其它外国律师事务所驻中国代表处的网站,看看他们是不是以律师的名义,是不是在从事中国法律事务,是不是违法,相信只要不是屁股决定脑袋的,会作出清楚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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