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伟:网络侵权与《侵权责任法》的制定

 

我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已于2008年12月22-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审议相关情况请点这儿),法律的最终出台已日益临近。这一草案与制定于上一世纪的欧洲国家侵权立法的一大不同之处在于,草案对“网络侵权”作出了规定,这是这一草案反映时代特色的一个表现。
目前,网络侵权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应如何加以规定问题正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与讨论。今年3月,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治传媒研究中心”和北京维诗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了“网络侵权与《侵权责任法》的制定学术沙龙”,对全国人大法工委起草的《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中有关网络侵权的规定进行了专门的研讨。参与的学者包括了王利明教授、张志铭教授、张新宝教授、王军教授、刘德良教授等。涉及的主题包括:网络侵权的概念和表现形式及《侵权责任法》的规制、利用计算机病毒木马等有害程序或代码非法侵入他人网络通信终端设备行为的法律性质、通过网络向他人发送垃圾短信及垃圾邮件的行为的规制、网站经营者的责任要件及其范围、商家对其网站的技术漏洞是否负有“安全 保障义务”以及“网络隐私权”及个人信息保护等。(可贵的是,这次学术沙龙有着全程直播,让我这样的京城以外的人也能聆听到原汁原味的现场研讨过程,这也恰好体现了网络给我们所带来的变化吧,若想观看现场视频,赶紧点击吧
其实,尽管《侵权责任法》的制定已完成二审,对草案进行再修改的机会已不多,但网络侵权在《侵权责任法》中应如何规定、规定哪些内容以及如何编排等问题,目前仍远未达成共识!只要我们稍微比较一下官方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与专家学者们提出的侵权立法建议稿(共四份建议稿,包括梁慧星、王利明、徐国栋和杨立新草拟的建议稿,建议稿具体内容人大民商法律网有全文公布,在此查看)便会发现,草案与建议稿对网络侵权的规定无论是在立法内容还是在立法编排方面,都存在着很大不同。如何选择,应当引起我们的思考!

 



[本日志由 Donnie 于 2009-11-28 03:27 AM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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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回复angyww1986[2009-04-14 05:55 PM | del]
非常感谢楼主!
回复回复xuwei[2009-04-13 01:58 PM | del]
梁慧星、王利明和徐国栋的侵权立法建议稿是作为他们主持的民法典建议稿中的一编公布的,分别是:
王利明先生主持的《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第八编“侵权行为编”。
梁慧星先生主持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第五编“侵权行为编”。
徐国栋先生主持的《绿色民法典草案》第二编“财产关系法”第八分编“债法分则”第三题“侵权行为之债”
上述三个建议稿都已出版,您可在书店买到。另外,电子版可在中国民商法律网查看到,链接我文章中有,请您查看原文。【本来将链接贴在这,但发表时发现被屏蔽了,突然意识到评论处不能发链接,故只好删掉,请您看原文吧,我已建了链接的。】
须注意的是,该链接上公布的建议稿内容与出版社出版的建议稿内容可能存在个别不同,如在出版的王利明先生主持的建议稿中,第1874条规定了网络隐私侵权责任,但在“中国民商法律网”公布的王利明主持的“侵权责任法编”中,并没有网络隐私侵权的规定。由于从公布的时间来看,网上建议稿公布的时间是2002年4月,而正式出版的建议稿时间是2005年6月,即后者晚于前者。因此,建议你参考出版的建议稿文本。
回复回复angyww1986[2009-04-13 09:52 AM | del]
你好,目前没有看到梁慧星、王利明、徐国栋等人的侵权责任法建议稿,能否给个连接,谢谢博主。目前只看到最新的二审稿、王利明(02年版)杨立新07年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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