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V版权集体管理的成本之迷
作者:Donnie 日期:2010-02-06
首先说明一下,按照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官方英文名字(CAVCA),AV指且仅指音像制品的意思。
其次,我们看看外国的成本是多少:
美国最大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ASCAP
运营费用占版权费收入的比例:11.5% (2007)
——《ASCAP 2008年报》p.8
德国最大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GEMA
运营成本占版权费收入的比例:13.92 % (2006)
—— GEMA首席执行官Dr. Harald Heker:《2007年会员大会上的讲话》
再次,好吧你可能会说咱们有中国特色,但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成本也不高:
管理成本占版权费收入的比例:16.72%(2008)——根据《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2008年报》计算
现在我们再来看看管理AV的CAVCA自己公布的成本: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50% ——音集协网站:《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召开会员大会》
为什么音乐著作权协会的成本就那么低,为什么你音集协就非要那么高?仔细观察可以发现,因为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管理结构出现了重大偏移:由非营利性的获得信托==>授权==>收取费用和维权==>分配版税的模式,滑向了投资==>收益适当分配==>再投资==>再收益的盈利模式。
请看CAVCA网站上的解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召开会员大会》):
为开展卡拉OK经营场所许可收费工作,音集协委托的天合集团公司在全国的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子公司,员工总数达到450余人。
这种利用《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所赋予的非营利性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地位,转过头来建立盈利性企业法人管理著作权的行为,当然会推高成本。并且音集协也毫不避讳地将这些内容公开出来,显然也是为了向人们解释其成本为什么高。
几个月前我就写过:
在名为“北京天合文化集团公司”的企业率领下,全国已经形成了一个庞大的营利性卡拉OK收费企业网络,甚至形成某种“卡拉OK版权费市场”的新闻也早已被见诸报端(《21世纪经济报道》2008年9月9日、2008年09月20日)。这种版权许可和收费模式将本应由音像协自己从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变相出让给盈利性的企业法人,从而令法定的非营利行为转化为企业的经营性行为。且不说版权费中的很大一部分必然被作为企业利润保留,单是纯粹多重转付中的管理成本和多重税收就已很可能抵消了集体管理本应节省下的成本。而这些成本最终都将落到作品的两端——著作权人和真正的作品利用人(卡拉OK消费者) 身上,显然与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的初衷相悖。
——董皓:《著作权集体管理不应成为垄断利润的源头》
我一直觉得,在中国现在的环境下,很多事如果你默默地做,旁人也就只能敲敲边鼓,什么批评啊、质疑啊,恐怕主要也就是空气振动一下。现在看来的确是这样。看来,他们已经完全忘记了,天合公司及各子公司的存在,以及天合集团参与到著作权集体管理中来的事实本身,就已经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初衷相违背,也与现行法律规定相背离了。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
(一)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以下简称许可使用合同);
(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
(三)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
(四)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第六条 除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
第四十四条 擅自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者分支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或者民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版权局阎晓宏局长说,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须依法开展工作,在一个高度垄断的环境下,非营利性组织变相从事盈利性运作的趋势如果不及时遏制,等到既得利益越来越牢固的时候,相关的改革将更加难上加难。现在是该问问谁是天合集团的股东,它凭什么能行使集体管理职能的时候了。
文章来自: 本站原创
Tags: 集体管理 卡拉OK 垄断 著作权 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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