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皓:网络账号被“盗用”的法律分析
作者:法豆 日期:2008-07-03
网络账号被“盗用”的法律分析
董皓
(发于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互联网前沿》第二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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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引用方式:
董皓:《网络账号被“盗用”的法律分析》,载《互联网前沿》第二期(2008年6月),可获取于http://www.blawgdog.com/article.asp?id=682。
摘要:
……在某些特定条件下,立法的缺位和法律理论的准备不足,还可能使一些在技术上本十分清楚的问题,在法律层面出现定性上的巨大争议……本文从“账号失窃”的法律性质入手,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以期澄清一些易于被误解的法律概念,探索相关网络交易问题在法律学上的、合理的解释方式……什么是网络交易账号?要澄清这个问题,有必要从“技术中立”谈起……尽管“技术中立、功能等同”被作为中国《电子签名法》的原则予以宣传,但这部法律只是部分接受了这个原则……最近商务部正在互联网上征求意见的《电子商务模式规范(征求意见稿)》……表面上是技术中立的,但在具体描述中,却仍然可以发现其技术特定化的倾向……本文认为,基于技术中立的原理,在日新月异的互联网技术面前,“非特定化”才是网络交易平台的趋势……也只有在技术中立、网络交易平台非特定化的条件下,我们才能对所谓“网络交易账号”有一个清楚的认识……我们通常所说的“账号失窃”,其实被“窃取”的往往不是“账号”,而是这个“账号”的密码……窃取密码的行为可能构成对账号拥有者隐私权的侵害……窃取密码的行为往往是一种手段性的行为……账号被盗用后所产生的法律责任……2007年,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有的学者认为QQ号码属于“财物”……其中的推理过程不甚严密……要分析“盗取QQ号码”的法律性质,就得先澄清“虚拟财产”的概念……“虚拟财产”这个词汇,一直是被作为一个描述性的概念使用的……作为一个描述性概念的“虚拟财产”本身就不具备获得一个统一的,或者说单一的法律解决方案的条件……在合理的现代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网络账号”永远不可能也不应该被法律确认为绝对性的支配权客体……一个通过合法手段注册获得的网络账号的人,是否可以将自己的账号予以“出售”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先要分析人们“出售”和“购买”的究竟是什么……在民法上,出售合约的行为被称为“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盗号者”是“盗”不走网络账号的……法院不认为“盗号者”构成“盗窃罪”的判断是正确的……
(摘要受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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