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陈有西律师的两篇文章
作者:Donnie 日期:2009-12-20
豆按:中国青年报《重庆打黑惊曝“律师造假门”(点击查阅)》一文报道李.庄律师被捕,其中充满定性语言和贬义词,让人读来很不是滋味。而且,李.庄13日刚被批捕,14日就有言之凿凿的长篇文章见报,实在让人难以理解。最搞的是文末引用”重庆政法系统官员“的话说,“律师的尴尬作为和滥用‘qian.规则’,所造成的灾难全由国家和民众来承受……”搞了半天,原来所谓“qian.规.则”还有滥用和不滥用两种使用方法;搞了半天,原来律师的尴尬作为还给国家和民众造成灾难了,难道这所谓“qian.规.则”,以及“使用qian.规.则的规则”的制订者还是律师不成?
以下转载陈有西律师的两篇文章(另有一篇直接针对李案的法律评论点这里),有点长,但值得读。网络是互相链接的,法豆不轻易全文转载文章,转载的都是作者同意转载、并且豆豆认为必须转载的。
法治沉沦:中青报奇文批判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副主任 一级律师
陈有西
《中国青年报》记者郑琳、庄庆鸿12月14日发表于该报的《重庆打黑惊曝辩护律师造假事件近20人被捕》的文章,违背基本的新闻原则,将一个事 件报道写成时政评论,对中国律师业和《律师法》肆意诋毁,对中国执业律师进行无知的不负责任的贬损,对个别律师的行为进行渲染和夸大,对一宗尚没有经过司 法审判定性的事件先进行媒体审判和媒体定性,充满了对现代法治意识的无知和偏见,严重诋毁中国律师业的形象,应当进行严肃的澄清。
第一, 官气十足,媒体定罪,未审先判,将涉嫌犯罪定性为已经犯罪。
该文称:“12月13日,“律师造假门”始作俑者李.庄 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一起国内罕见的涉黑案件“律师造假门”被急速曝光。”哗众取宠迎合网络热门手法杜撰出一个“律师造假门”。“批准逮捕”只是尚无定罪 效力的强制措施,这个律师是不是真的“造假”,是对被告进行合法帮助,还是在造假,按中国今天的司法制度,并不是由公安和检察院说了算。这两个机关没有确 定权力。所谓“急速曝光”, 13日的批捕,14日独家报道,只是该报自己在倾向性地“急速”故意透露,或者受联合办案组的授意故意透露,并没有其它的媒体“急速曝光”,这明显是虚假 报道手法用语。本文所称“造假”,是指制造假的证据。由于律师的法律帮助,被告明白后,改变原有对事实的认识和口供,是每个刑事案件都会发生的。如果重庆 警、检是以此为据定性,没有其他的事实和证据,那这个案件最终肯定是个错案,李.庄 无法定罪。因为《刑法》306条的含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利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的“帮助伪证罪”,根本不包括被告本人 这种口供的改变。这是记者受办案机关旧观念影响的基本法律常识的错误。
该文还称:“李.庄 ,48岁,混迹律师界十余年,其所在的康达律师事务所在京城也颇有“背景”。注重“身价”的李.庄 此次肯来重庆打涉黑官司,除受龚刚模的生意伙伴相邀答应来“捞人”,其实更重在“捞钱”。”对一个执行辩护职务的律师,在没有司法定性前,这个记者很无知 地已经对他定性为是“混迹律师界十余年”,是“为捞钱”,是“有背景”。已经将其媒体批判为一个混混。
第二,以偏概全,恶意贬损中国律师整体形象,对所有到重庆辩护的律师贬低为同小姐一样“人傻、钱多、快来”的圏钱者。
该文称:欣喜之余,李.庄 向京城同行发出信息:“够黑,人傻,钱多,速来!”“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重庆政法干部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重庆打黑除恶一系列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到 重庆代理涉黑诉讼”一时成律师界热门。许多北京律师如赶场般云集重庆,寻找开展“业务”和施行“qian..规则”的机会。”将有一万六千多律师的北京律师群体,描绘成一群如蝇逐臭的唯利是图者。对中国律师业既无知又妄加评论,认为律师为保护被告基本权利的工作,都是为了捞钱。
第三,全面否定中国刑事辩护制度,称95%刑事辩护是无用的。暗示中国百姓没有必要请律师,请律师是受“第二次伤害”,化冤枉钱。甚至称律师是“国家和民众的灾难”。
该文称:“据资料,在刑事案件中,律师胜诉的比例仅有5%,也就是95%是败诉。” “面对当事人的巨大诉讼投入,有多少律师在说明败诉原因之余会对当事人说‘对不起’?当事人有苦难言,实际上造成了‘第二次伤害’。律师的尴尬作为和滥用 ‘qian..规则’,所造成的灾难全由国家和民众来承受。”
刑事辩护的胜诉率,是这个记者和新闻来源者的十分荒谬的“发明”。可以负责地说, “刑事败诉率”,是这位无知记者的捏造和杜撰,中国最高法院、司法部、全国律协、国家统计局,从来没有这种数据统计和所谓的“资料”。因为“胜诉率”是有 多种参数影响的抽象概念,根本无法统计。刑事辩护的功能,是保护被告作为一个人的基本权利,是人类文明的重要进步,提高司法公正性,防止冤假错案发生。这 位记者和新闻提供人的法律意识,还停留在封建社会。以死刑案为例,杀错一个都不行,如果按这种“比例法”,难道杀错5%都是可以的?这位记者知道中国一年 有多少死刑吗?95%败诉,如果是指有罪判决都算败诉,那么排除情节、减轻情节和帮助法庭准确定罪量刑,难道就是无效辩护?有罪判决责任就是律师?佘祥林 冤案是谁造成的?聂树斌是谁错杀的?难道要律师说对不起?说律师辩护是“第二次伤害”,象土改一样抓起来不用审判就枪决,象文革一样不经审判就定国家主席 是大叛徒大内奸大工贼,看来是这位记者期望的。说律师“所造成的灾难全由国家和民众来承受。”不用说法律水平,这位记者的现代人文意识,连中学生都不如。 这样的文章,中青报能够出笼,确实体现了中青报的堕落。
第四, 违法透露侦查内幕,将侦查观点渲染成定性事实。充满有罪推定的“专政观念”。
《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权不受侵犯,会见不被监视。但是,从这位记者的报道中,李.庄 律师办案中受监视的迹象非常明显。该文说:“其实,在龚刚模按响报警铃之前,律师李.庄 等人违法操作、妨碍正常司法的行为已引起相关部门的警觉,巡查民警多次批评和警告,李.庄 仍置若罔闻,看守所依法作了详细记载。”看守所无权监视律师,不得干扰律师的正常会见工作。这个“相关部门”已经是直接违法的行为,被这位记者报道成正面 行为。
为了涂黑律师,这位记者违反法律规定,将侦查内幕未经审判大量公开。称涉黑被告的翻供是一种醒悟,是检举立功。将其未质证也无法去澄清核实的口供,进行所 谓的“公开”:“龚刚模说,李.庄 为我打官司就是为了钱,最终处理结果还得落在我身上。官司是否打得赢,他都出名了,如果被查出我作了伪证,倒霉的还是我自己!”说律师引诱要被告翻供: “李.庄 在第二次会见中对龚说:从你的材料中看得出来,你肯定被诱供和刑讯逼供了。法庭上问你是否被刑讯逼供时,你要大声承认,还要把刑讯逼供的过程夸张地演示出 来,以刑讯逼供为由否认原来在侦查阶段所作的口供。同时,李.庄 还编造了一大堆细节,要求龚刚模在法庭说:以前的口供全是瞎编的,因为我被公安吊了八天八夜,被打得大小便失禁。李.庄 用威胁口吻告诉龚刚模:如果依照刑讯逼供所说的笔录就得枪毙你……翻供你要有道理,有理由。“面对专案民警,龚刚模发泄般吐露几天来煎熬着他的秘密:他妻 子从北京请来了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 、马晓军。在与李、马二人的前后3次会面中,李.庄 向他面授了五招翻身秘术。”
这位记者不明白,他这样单方报道时,李.庄 和龚刚模都关在里面,丧失了正常的话语权,不象法庭上可以澄清、质证和辩驳。这种报道是“专政报道”的常用手法,是违背基本的新闻公允原则的。被告口供, 特别是检举立功材料,是侦查机密,侦查人员无权在开庭前透露,连律师都无权透露,记者怎么可以这样泄露报道?谁知道龚是不是这样说、有没有说过、是什么样 的情况下说、其动机又是什么?这种“曝光”,除了证明办案机关急于定性和引导社会舆论的怂恿和授意外,这两位记者的身份和意图,不是昭然若揭?
第五,将违反《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联合办案,视为正确做法,是非观念混淆,对公检法联合办案对付毫无防卫能力的律师,进行正面鼓吹。
该文称:李.庄 、马晓军等律师教唆龚刚模翻供、串证等问题一露端倪,立即引起了重庆打黑领导小组的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公、检、法、司人员成立联合调查组。
我国《宪法》规定,公安机关依法侦查、检察、法院依法独立检察、审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干预。法院都介入“联合”,还要走审判程序干什么?这是中国 法治的倒退和旧法观念的回潮。自从中央政法委宣布结束“严打”进入常态后,“公检法联合办案”已经是明确不允许的。政法各家要各司其职,互相监督制约,各 自发挥职能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的的刑事侦查分工,伪证罪是公安独立侦查。重庆的案件,公开宣称“组织公、检、法、司人员成立联合调查组”来调查两个 律师的帮助伪证问题,是不是太小题大作了?充分体现了一种非常态和不依法办事的现象。把依法辩护的律师视为阻挠打黑的恶势力,用对付黑社会的手法来对付律 师,这两位记者不以为非,反而津津乐道。
第六,非议诋毁和否定全国人大新立法的《律师法》,为一些落后的旧法观念招魂。
该文为了否定律师在刑事程序中的作用,竟然认为全国人大已经通过、国家主席令公布的《律师法》是不合时宜的,影响了重庆打黑。他们说:“李.庄 现象”泛滥的背后,是“qian..规则” 还有其存在与蔓延的空间,一种原因是我国《律师法》相对超前而其他法律相对滞后。”这种论调,是立法争论中一些淘汰旧观点的泛起,也是《律师法》通过后遇 到巨大阻力,一些基本律师权利严重被搁置的主要原因。稍知道立法过程的人都清楚,我国现《律师法》已经是非常保守的一种定位,同中国已经加入公开承诺遵守 的国际人权公约还有不少距离。而该文借重庆“打黑”之机,反而再次鼓吹那些落后观念,非议少得可怜的律师法中的些许进步。
第七,将法律规定的律师正常法律帮助工作,理解为帮助翻供,将律师正常调查,理解为串供。误导刑事诉讼基本常识。
从报道所称,李.庄 等律师介入本案是审判阶段。该阶段侦查已经完毕,口供证据已经固定,法庭上怎么说,都不可能影响已经固定好的笔录。审判的作用,是在法官主持下,对这些口 供进行质证核实,还原真正的真相。所有的口供,质证时都会有同意、确认、纠正、澄清、辩解、否定。这些都是庭审的基本程序,也是庭审的意义所在。因此,庭 上翻供不构成伪证。审判阶段律师会见就是要对控方证据进行核实,对各被告口供,向被告进行核实鉴别。对律师将进行的的证据调查思路、已经取到的证据、证据 的证明内容、证据的线索,向被告进行一一询问,包括告知已经有的证据中的矛盾和证明力。一些公安机关滥用权力,审判阶段还监视律师,不让其向被告核对和告 知,这是违法的、侵越辩护权的。这位记者盲从了这些违法观念,以为这是“串供”。该文说:“李.庄 在首次会见龚刚模的过程中,即向龚刚模宣读同案多名犯罪嫌疑人的笔录材料,特别是宣读了同案另一主要犯罪嫌疑人樊奇杭的多份交代笔录,同时还把同案重要嫌 疑人的在逃信息告诉了龚刚模。”他不知道此时侦查早已结束,律师这样做是合法的。但经过他的这种报道,给社会上包括一些侦查机关产生一种误导,以为这真是 一种伪证和串供。
口供雷同,本是刑事律师审查定罪证据是否合法取得、是否原始取得的基本方法,也被这位不懂刑事辩护的记者非议,按控方观点指责和辩解说:“但是经过司法调 查(该记者对何为司法亦没有搞懂,将刑事侦查说成司法调查),李.庄 的种种造假设计经不起推敲,其“刑讯逼供”和“无法正常会见”等种种说法不攻自破。”“为设置更多障碍,李.庄 不断炮制出新的质疑,如检察机关移送证据不足、龚的交待笔录出现多份雷同等。”“检察机关移送的主要证据复印件,与拟在法庭举示的证据内容基本一致,符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移送主要证据范围的规定;而笔录雷同系多位侦查员在不同时间对龚进行讯问,其内容不可避免会出现相同或相似。”把律师正常 的履行职责行为,检察院的不严格按刑诉法、律师法保障律师阅卷权的行为,编排成是律师在刁难检察院,并进一步认为是一种伪证、捞钱的手法。
第八、大肆渲染律师“捞钱”,闭口不谈有无合同、有无私下收费,渲染律师都在唯利是图。
该文中多处反复渲染律师的大规模“捞钱”。是煽动社会敌视律师的“最有杀伤力”的一招。在其报道中,没有一个到重庆的律师不在巧取豪夺。不交待有没有协商 和合同依据,当事人自愿还是被要挟、被骗。报道称:“龚刚模的亲友“捞人”心切,再加上李.庄 的多番“演说”,几天之内就总共支付了245万元给“跨区域打捞队”。李.庄 代表“打捞队”要龚刚模的亲友承诺:若要龚刚模不判死刑,还要两三千万元,事成之后兑现。”如果此说如实,李.庄 涉嫌的就不是帮助伪证罪。而是违反执业纪律、违反律师法的行为,应当受行政处罚和惩戒。如果虚构事实骗钱,还构成合同诈骗罪。但是,这篇报道没有交待这些 费用是辩护费还是其他代理费,是律师提出还是家属自愿,是进律师所的帐还是自落腰包。而是笼统地用讥讽口吻说:“迫于无奈,龚云飞又托人再次给李.庄 的账户“装”了100万元。”好象律师收钱就是犯罪。重庆案件中,律师和“钱”似乎结下不解之缘,如沸沸扬扬的女律师和法官勾结进帐4千万之类。我们不排 除律师队伍中确有唯利是图者,严重违规高标准收费者,但此文的渲染,似乎中国的律师都在不顾公义和道德趁火打劫,把律师涂抹成比黑社会还坏。这种无知和偏 见,在一个中央的青年大报上出现,体现了中国现阶段法治意识的倒退和观念的混乱。中国青年报如果是一份有责任感的报纸,应当郑重向全国律师界公开道 歉。(12月14日)
就中青报事件答读者(之一)
《论律师》
陈有西
网络时代无完人。因为我的两篇小文,一时成了一个旋涡中人。谷歌搜索《法治沉沦:中青报奇文批判》有 10,800条转载,搜索《初步可以判定李.庄无罪》有 11,900条转载。好评如潮的同时,谤议也随之而来。这很公平,你要对一个社会热点问题站出来说话,就要容忍别人对你的评价,评价者同时也是被评者。唯 一的遗憾,是网络的隐名。不知道如此支持、肯定我的朋友们是谁(你们让一个已经拼命理性的人总忍不住流下热泪),也不知道如此想贬损我、猜疑我的又是谁 (不过有些可以看出明显是来自山城某些部门),似乎只有我是在聚光灯下。这是演艺圈中人要追求的,但不是一个法律学者想追求的。对于所有数万支持我的跟 贴,我只想用一句简单的“谢谢”来表达我的千言万语;而对数百条我见到的谤议我(其实更是针对中国律师这个群体)的网上评论,则需要作些思考。如果不加以 适当的回应,不利于一些长期混乱的法律界限的澄清,会进一步“谬种流传、害人匪浅”,因此还是要再写个答复,也算是对数万热心读者的一个感谢。我的答复将 分专题进行,今天先写出第一篇。
第一、 中国律师被误解由来已久
从责难我的一些跟贴中,主要可分三类:
一是重庆的深受黑社会戕害的底层百姓的维权网民。我深深地理解他们。从重庆打黑开始,他们就是坚定的拥护者和欢呼者、送锦旗者,虎视眈眈地守护着打黑的势 头,深怕打黑半途而废。他们形成了一股洪流,谁“阻挠”打黑,不论动机如何,是不是真在阻挠,是在帮他们还是在害他们,一概骂将过去。这些人是可以理解 的、情有可愿的。他们对为“黑道人物”(姑且有罪推定一下按此说法)辩护、帮助这些他们痛很的人的律师,有一种天然的敌视。他们看不出我们法律层面真正的 民本理念,不会明白守护法治秩序才是真正在制约社会专横、真正在保护他们长久的权益。法理上的东西毕竟太专业,以表面的态度划线是最为简单的方法。
二是明显帮助炮制中青报文章的一些组织打黑的思想库、宣传库人士,他们坚守着自己的“职业责任”,要努力为这样的对付律师的做法辩护。这些人主要还是一个 观念碰撞问题、门户之见问题。这种思想根源很深,在《律师法》立法的高层争论中,已经有集中体现,只是这次通过李.庄事件开始直接的交锋。让我们深深地感 到,法学教育,不能光是教一些法律技能和规则,更重要的是要教思想。如果只教出一些工具来,有时不但不能促进一个国家的进步,相反还会成为一个国家法治体 系的破坏者。
三是社会上被一些黑律师坑过、骗过、捞过,认为律师没一个好东西,或者干脆就是非常眼红一些律师大把赚钱的红眼病人士。他们以为中国律师真的象中青报所渲 染的一样在数百万地捞黑钱,他们对中国律师正面的东西一概抹杀,恨不得杀光中国的所有律师,回到封建社会,回到象“包公戏”中可以当庭铡人的年代;回到 “土地改革”一个民兵连长找几个苦主在万人大会上一控诉就可以当场枪决人的年代;回到对刘少奇主席不经审判就可以秘密关到死的年代。这类人思想的浅薄,让 我们看到了同态复仇的原始部落;看到了金庸、梁羽生小说中的以暴制暴;看到了美国西部片拓荒时代的用子弹说话。现代法制中用公开、抗衡、质疑防止司法冤案 的方法,在他们看来都是不必要的。这些人,只有自己成了佘祥林、聂树斌的那一天,才会真正明白这些“麻烦讨厌的律师”也是这个社会维护公平正义所必需的。
我为一些普通刑事案辩护,为一些出事的政法委书记、纪检委书记辩护、到看守所会见他们时,他们的大彻大悟、对中国法治现状弊端的认识,是他们在台上作报告整治别人时从来没有想到过的。贵 州省委书记刘方仁出事后向他的律师说坚决不要律师,认为请律师是同党对抗;我为某副县长辩护时,他说请不请律师无非一个程序,没有用的。因为他们在台上 时,法院院长都是可以叫来训斥的,有些大案法院判前他们早研究定好的。知道了这些运作模式,在他们眼中律师又有什么用?辩不辩还不是一样?象中青报说的 95%刑事辩护是没有用的,这是他们的真实想法。但无论是成克杰,还是刘方仁,审判后期对律师的信任和依赖,都不是一般的。我常常感叹,可惜他们再也回不 到执掌政法权力的位子了,为什么只有到了这一步,才会真正明白过来。
中国的律师制度,反右前存在了2年,小平时代后恢复了30年,在一个数千年封建土壤培育的人文基础上,这颗西方泊来的小苗,其实一直水土不服。重庆事件只是一个总爆发,把这二十多年中国律师的地位,通过一个李.庄,让大家突然看得如此清晰。我曾经撰文说过:中国律师是在传统与现代、法治与人治、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夹缝中生存。社 会对他要求很多,当事人对其期望甚高,官方想将之纳入囊中,职业定位又要求他必须站在公权对面、担当民权的守护人的角色。律师是整个国家法律机器中,唯一 代表民权的懂法律的力量。公、检、法、安全、监狱,都是站在国家公权力的法制力量,只有律师把自己的呵护之臂,伸向民权。公权力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当然也是为了保护民权。但在个案中,他是对付每一个社会个体的强大的公权。公权也会失误,有时打的是真正的社会之害,有时则会误伤无辜。人类之所以要发明律师制度,就是为了控制公权不被滥用,防止其失误和权力失控,通过抗辩制的司法进行鉴别,打击真正的犯罪,保护无辜被伤的人。只有专业的法律人,才有可能发现和去抗衡,这就是律师的特殊功能。即使网上骂律师最凶的人,在他自己犯罪被审判时,仍然还是要请律师。“黑道人物”也是人,有时“白道人物”会被冤枉为黑道,获得辩护的权利是每个面临审判的人都应当有的,是国家法律规定的。
但是,由于中国实际上的律师功能的侏儒化,社会上对中国律师的作用,对国家文明进步的促进,其实远没有真正认识到。由 于律师业的完全民营,自找饭碗,一些律师中出现了拜金现象,“黑律师”现象、“捞钱律师”形象,确实存在。但是,中国律师总体上是好的,健康向上的。特别 这些年司法部抓队伍、抓整顿、抓培训,大批年轻的科班出身的法学院毕业生进入中国律师队伍,律师素质已经大大改进,而且,将来必然会从中国律师中出现政治 人物、司法界高层人物。这是中国理性治国的希望所在。中国律师总体的收入,其实不如公务员,去看看公务员考试的报名数据就知道。而开支则远大于公务员,真正年入数百万的名律师,只占中国律师队伍中10%不到,大量年轻律师生存都有问题。而 生存环境上,同公务员比,则要恶劣得多。官方怪律师不听话,认为是一些群体性事件的幕后指挥者;公检法怪律师不配合,总是给他们找麻烦;穷人怪律师请不 起,只帮有钱人;富人怪律师巧取豪夺捞他的钱;法官检察官怪律师拉人下水;受害人怪律师为坏人说话,为杀人犯辩护的律师经常被围攻;而坏人认为律师辩护没 有用,是在白拿他的钱。在一个缺乏法国启蒙时期一样“人的发现”、人权思想启蒙的国度,国民只想跪求清官、寻找清官、不想站着对话的国度,律师的被非议和被涂黑,似乎是必然命运。
以前,中国律师只是点缀,只是形式上的过堂配合者。“四人帮”的审判,就给全世界看到了中国是怎样定位律师的。他只不过是官方早就定好结局的一场大戏的配 合表演者。现在,中国已经有了16万律师,每年可以增加2万多,没有编制限制,不久就可能超过法官数量。很多法学院学生想进这个队伍。社会上开始关注了, 官方开始重视了。社会权力分配、利益重新调整中,律师都越来越成为一个显眼的群体。其生存的边际冲突,第一步就是在法律共同体中产生,这就是同公安、检察 机关的直接冲突。因为在刑事辩护中,法律把他们设计为直接的对抗者、交锋者。但是,我国《刑法》规定了警察可以抓律师、检察捕律师、法院判律师的306 条,没有规定律师可以抓警察、抓检察官、法官的任何法律。而法律又规定了法庭上他们是平等的,是要平等抗辩,保护被告,负责任的律师,必须为了被告同公 安、检察、有时甚至是法院直接交锋。但这样的抗衡,从起点上律师就输了。这种法律规定要求上“抗辩”平等、与法律权利上的实际不平等,使中国律师永远是公 权力的绵羊,不做绵羊就必然做齑粉。李.庄可能不是一个好律师,但他做了齑粉不是因为他不好,而是因为中国现在的法律制度,和落后陈旧的法律观念。一个还没有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只会见了一下被告、法庭都没有开庭,他 “假”的标的物在哪里?他制了什么假?有 的人讥讽我写《法治沉沦》一文是兔死狐悲,是一种恐惧,他们错了。我不认识李.庄,也没有到重庆来“捞钱”,拜浙江省法治环境相对较好,我在看守所、在法 庭上的交锋,远比李.庄要厉害。舟山九案,检察院抗诉五个,法院驳回四个。群众围攻要当庭抓证人的检察官,我挽着证人的手护送出法庭送上出租车走掉,这样 的校量,我除了有些压力外,浙江的公检法仍然很好地理解了我、保护了我,通过查明真相排除行贿判决保护了这个证人,也保护了我。检察院抗诉后被驳回,他们 也没有再做任何的动作。甚至经常请我走进政法各家的讲台。我不是因为“恐惧”而写这样文章,不是同情李.庄而写这样的文章,而是因为中青报记者的无知和偏 见,实际上体现了现在公权机关一些人对律师的敌视和偏见。在中国现阶段非常有代表性,作为中国律师中比较明白的一员,我不能保持沉默。
其实,我这样严厉的谴责这两位记者,我也不认为她们就不是好人。她们被打黑的崇高感激动着,并不知道这样的报道对中国的法治进程的破坏有多严重。她们对中国的法律环境、对中国的律师业、对中国的刑事辩护、对中国的人权保护现状,太不了解了。等到她们的亲属,或者其本人,不幸遇到李.庄这种事的时候,不出十天,她们的认识水平,要超过他当这样的记者十年。由 于刑事侦查活动的封闭性,社会上对其间的一些过程,是无法了解的。律师为什么会这样行动,他们也是无法知悉的。加上对“帮助伪证罪”的法律要件概念的不了 解,以为“坏律师”就是犯罪律师;“对抗”公安就是在阻挠打黑,就是违法,加上“公权天然正义论”的影响,律师成了反面人物,在这种认识下,就是命中注定 的。
中国律师是有希望的。中国律师确实要认真反思,为什么社会上会这样评价律师。一些害群之马必须清除,但绝对不能允许象中青报 这样全面诋毁中国律师,全面散布刑辩无用论,全面主张没有律师的刑事法庭。这样,我们的国家不只是回到文革年代,而是回到了封建时代、蛮荒年代。中国的司 法进步的步伐已经够慢的了,如果大家都不敢把真话说出来,那么今天一些网民拼命鼓吹的那朵云彩,会变成一个魔鬼,放大起来,浓黑起来,最终压死你。
基督教牧师马丁·内莫勒说:他们杀共产党人的时候,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共产党人。当他们杀工会分子的时候,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工人。 当他们杀犹太人的时候,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犹太人。当他们杀我的时候,没有人说话,因为已经没有人了。
2009-12-19
[陈有西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副主任,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一级律师,兼职教授,杭州市十佳刑事辩护律师,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人民法院出版社《定罪量刑指南》主编,浙江省新闻工作者协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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