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昆明——到底有什么,到底缺什么
作者:Donnie 日期:2013-05-29
最近两年,工作生活渐渐稳定下来,回昆明的次数比以前多了。
每次启程前,都非常兴奋和期待,总在想着德胜桥豆花米线、想着盘龙江上的海鸥、想着开车时抬眼即见的蓝天白云、想着圆通寺的“利乐有情”牌坊和长虫山上的石头阵。总是发自心底地跟朋友们说:“我要回家了,有空跟我一起去昆明吧,昆明是云南最好的地方,她有山、有水、有人文历史、有自然胜景。只要你们来,我包吃包住!”
每次办理登机牌的时候,都跟柜台的女孩说:“给我安排靠窗的位子吧,嗯,不要机翅膀旁边的。”图的是在飞机降落前就能看到我的昆明,看到滇池和西山睡美人,看到那已经在Google地图上背得滚瓜烂熟的草海、白鱼口和海埂长堤。
我走过不少地方,见过好多四五层的立交桥,见过轮子比楼还高的大卡车,见过一周一个样蹭蹭往上长的摩天楼,见过一眼望不到边的跨海大桥,甚至也见过比昆明更美的行道树和高速路。不过,我和我周围的在外昆明人从来没觉得这些有多稀奇。因为,有卡车的地方没高楼,有高楼的地方没海鸥,有海鸥的地方没大山,有大山的地方没大湖,有大湖的地方没有四季如春的天气——即使是有春天的地方,它也没米线。
转:昆明童谣、你还记得多少?
作者:Donnie 日期:2013-03-21
法豆微博摘要 2013年1月——2013年2月
作者:Donnie 日期:2013-03-04
王玄伟:《检察制度的中国视角与域外借鉴》自序
作者:Donnie 日期:2012-07-23
豆注:作者是我自本科起就极为敬重的师兄,后又有幸成为他的同门师弟。上次在香港见面已是五年前。但读过这篇文字后,我觉得我们是如此地近,就像是昨天刚刚见过一样。
《检察制度的中国视角与域外借鉴》自序
那年夏天,我打好行囊,怀揣理想,告别度过了七载寒暑的大学校园,来到城市中心一条梧桐树枝繁叶茂的街道。那条街,有一个充满书香气息的名字──书林街。街道中段,两幢普通的楼房临街而立。楼不高,五、六层而已。没有戒备森严的卫兵,也没有圆睁怒目的石狮子。是这儿吗?我瞅瞅手里的报到证,再看看大门口的招牌,上面都写着一样的字: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我有点紧张,又有点兴奋,深吸一口气,走进了这个大门。到现在,已经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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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Donnie 日期:2012-07-16
豆妈:旅澳杂记
作者:Donnie 日期:2012-06-12
听陈法官细数香港法治往事
作者:gefeng 日期:2012-03-15
(2009年5月11日 余墨摄于炮台里香港终审法院入口)
一提起香港终审法院的法官,内地公众往往想到的是2010年才荣休的首任首席法官李国能,以及他的继任者马道立。其实,终审法院内有一位在香港本土接受法律教育,并首次以本地毕业生的身份晋升为常任法官不容忽视,他的经验、资历、学识、声誉以及成就并不在二位首席法官之下,他就是陈兆恺法官。
大家也许会对陈法官的名字感到陌生,但其实很多内地人士和在港人士都在享受他的工作成果。香港回归之后,他为香港司法制度的发展做出了很多贡献,并促进了内地与香港的司法合作交流,很多人都因他的非凡成就而受益。例如,他推动香港司法机构使用中英双语审理并裁判案件,使香港在延续普通法传统的同时,借助中文建立现时香港独立而又独特的法律体系;他促成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安排》,使内地法院更便利的审理涉港案件;他为获得居港权的内地人士和其他外国人争取享有香港法律援助的权利;他在获委任成为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小组主席后,不遗余力的推动法制改革,致力于简化法制和提供便捷的民事法律服务,2009年,他所领导的小组所发布的改革规划正式在香港实施。以上成就,使得陈法官成为了香港法治史上一个举足轻重的人物。
2009年,凭借在香港攻读学位的机会,我有幸接受陈法官的指导在香港终审法院实习。实习期间,我个人在专业和智识上的收获自不待言,但更为难得的是,由于每日跟随在风趣健谈的陈法官左右,我在向他请教问题的同时,也了解了一些香港的法治往事,特简述如下。
一
《吸烟(公众卫生)条例》是香港最主要的控烟法例。依照该法例,香港禁止室内吸烟,但室内的定义究竟如何,条例并未做详细规定,而条例的模糊之处成为了一起案件的导火索。在一起由陈法官审理的上诉到终审法院的案件中,被上诉人在一间食肆门口的用胶条纸所搭建的棚内用餐,并在棚内吸烟,被上诉人认为棚子不能被视作室内,而上诉人(香港律政司代表香港政府上诉)认为棚子四周有围挡,其面积超过棚内空间的50%,应当被视为室内,因而对被上诉人处以处罚。在裁判署判令被上诉人有罪之后,被上诉人不服而上诉,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判令被上诉人无罪,但上诉人认为原讼法庭判项有误,便通过原讼法庭向终审法院上诉。由于与本案类似的情况有170多起,如果没有准确的关于“室内”含义的界定,禁烟部门的执法无法顺利进行。经过听证,终审法院最终许可了上诉。
在开案陈词阶段,律政司在说,我们赞同被上诉人无罪的裁决,但是希望终审法院能够明确界定“室内”的定义。律政司的此番表态令本案陷入了尴尬境地。因为,被上诉人有罪与否是本案的诉因,如果没有这个诉因,案件就无需审理,可是如果终审法院不审理该案,行政部门的执法将会无法继续进行。于是,当律政司的代理律师发表了上述意见之后,法官们陷入了是否继续庭审的困难之中,法官们决定休庭商议。休庭前,陈法官救场说,上诉人要不要再考虑一下自己是否上诉和已发表的意见,还好律政司的代理人还算聪明,意识到了自己意见的缺陷。庭审恢复之后,律政司发言说,我们坚持被告有罪,该案才得以继续审理。
陈法官说终审法院担负的不是个案救济的职能,律政司的初始意见险些使禁烟执法陷入困境,还好律政司的及时修正了观点,才令法院得以通过审理个案来释明和树立法律原则。
二
1997年以前,香港法官群体由“本地法官”和“外籍法官”组成,人数比例大概是各50%,法院主要使用英语审理案件。 1997年之后,在身为法庭使用中文委员会主席的陈法官的推动下,香港开始发展中英双语法制,法官群体的分类随之改为“单语法官(使用英文审案的法官)”和“双语法官(可以使用中文和英文审案的法官)”,香港的各类法例也有了中文版本。到目前为止,单语法官约占全体法官的25%至30%。
普通法根植于英语,以中文推行普通法在全球均无先例。我询问了陈法官推动双语法制的原因。他说,他深信以诉讼各方均能明白的语言审理案件,可以确保司法公正,推行双语法制则可以确保普通法传统在香港延续发展,使香港的法律体系与国际普通法体系相衔接,香港也可借助双语法制逐步建立和发展香港独特的法律体系。
回想起自己推动双语法制的经过,陈法官笑言他自己也没有想到双语法制的推行会如此顺利和迅速。1992年,香港“最高法院(1997年之后更名为终审法院)”的首席法官为了安排好香港回归之后的有关法庭的事项,要求精通中文的,时任高等法院法官的陈兆恺按照自己的构想,研究当时的“地方法院(即现在的区域法院)”使用中文审案的可行性,可行的话,便推广至高等法院。陈法官在完成研究后,便将可行性报告交给了“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没想到首席法官随后将报告交由立法会审议,立法会审议顺利通过之后,香港的区域法院和高等法院开始了采用中文审案和撰写判词的实践。
在终审法院内,除陈法官之外全部是单语法官,所以终审法院的所有中文案件材料都由陈法官审阅,判词也由他来完成。说到这里,陈法官说当他获悉李国能法官宣布退休计划时,他对李法官打趣说:“我的工作量这么大,我该比你先退休。”
谈及香港回归后法院使用中文的话题,当然会涉及法官们学习普通话的经历。当时的高等法院有专门的普通话学习班,学完之后还要考试。普通话虽然难以学习,但是法官们还是发现了在一起上课的好处:诸位法官平时忙于审理案件,很少有机会能聚在一起,普通话培训为了法官们创造了彼此交流的绝好机会。
三
殖民地时期的香港有大量外籍法官,回归后,本港法官的数量逐渐增多,但外籍法官依然在香港法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有人曾提议取消外籍法官,规定法官全部由本港法律精英担任,这一提议曾引发了回归后的香港是否还需要外籍法官的讨论。面对这一问题,陈法官这样做答。他说,在全球一体化的今天,作为国际化大都市的香港包容了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人们。在港工作生活的人们国别、民族各异,法院内有外籍法官很有必要,也很合理,他们可以更好的回应不同当事人的司法诉求。另外,普通法系审理案件以英语为基础,回归后的香港司法依然延续了普通法的传统,在这种情况下,英语在法庭中的作用依然重要,本地可以在普通法域中与外籍法官互相交流学习,以提高司法技艺。在有段时期内,有的本地法官曾觉得在普通法系下,以英语为母语的外籍法官的能力比自己强。对此,陈法官勉励他们说,同为法官,学识互有所长很正常,但在语言方面,本地法官其实更有优势。因为本地法官可用双语(中文和英语)审案,而外籍法官往往只懂一门语言。本地法官应以自信和不服输的精神努力提高自己,不辱捍卫香港法治的使命。
四
每年元月第二周的周一,香港司法机构会举办法律年度开启典礼,这是象港法律界的盛典。典礼自下午五时开始,其间,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会在香港大会堂检阅全体纪律部队,然后发表演讲,借以展示香港司法形象、树立民众对司法的信心,宣扬维系社会自由、繁荣、稳定的香港价值核心——法治和独立的司法制度。
其实在九七年以前,典礼程序并非如现在这样简单,由于当时香港的宗主国是英国,其国教是圣公会,所以在首席法官检阅纪律部队之前,法官们会集体去教堂举行仪式。但是在香港回归祖国之后,法官们认为原宗主国的影响应当得到消除,加之法官应当中立的原因,去教堂的仪式被随之取消。
五
陈法官为司法服务已二十载有余,他毕生都在追求公平法治,但他也强调法律的惩罚与更生功能,他坚信法律应当兼顾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
在他的司法生涯中,让他难忘的案件并不是那些人们通常认为的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他一直记得他所审理的一起普通的持械抢劫案件。在这起案件中,按照一般情况,一名实施抢劫的青年应当判监入狱,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他获准参加了高级程度会考,考试成绩大概会在判决作出后公布,如果陈法官此时下判,他升读大学的愿望会全然粉碎,于是,陈法官决定在成绩公布后再做出判决。成绩公布后,该青年被本地大学录取,陈法官考虑到这名青年已被羁押了很长一段时间,而大学梦的破灭将会使其失去改过自新的机会,只会使其自暴自弃,成为与社会对抗的罪犯,陈法官最终判其完成一定期间的社会服务,而非入狱服刑。
陈法官认为法律应当既造福社会,也造福个人,两者虽不能时刻并存,但也无需相互排斥,在法律之下的法官应当可以调和两者。
我想,我所记下这些香江法界掌故也算是法律人的“口述历史”,其中蕴含了法律人的智慧与生动的香江法史,它应该是有些意义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