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Tag: 网络侵权预览模式: 普通 | 列表
  我国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1款对网络侵权做出了一般性规定,该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在立法上无论采何种解释都存在不妥,应当删除,理由如下:

查看更多...

Tags: 侵权责任法 网络侵权 无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 徐伟

分类:专业日志 | 固定链接 | 评论: 0 | 引用: 0 | 查看次数: 628
转自:国际财经时报http://china.ibtimes.com/articles/20091230/-3015033802.htm


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工作委员会成立,将在促进行业交流、推动版权合作、调解版权纠纷、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展开工作。

查看更多...

Tags: 网络版权工作委员会 网络侵权

分类:专业日志 | 固定链接 | 评论: 0 | 引用: 0 | 查看次数: 3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第三十六条是这样的:

 

第三十六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对这一条,一些学者开会提出了质疑。并提出了修改意见(原文点此),会议上大家的基调基本是反对该条,但反对得不够彻底。有些地方还有误解,比如,会后向立法者提交的建议书中说:

……第三十六条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第三方使用其服务上传或存储的内容,等于无端加增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

查看更多...

Tags: 网络侵权 侵权 侵权行为法 连带责任

分类:专业日志 | 固定链接 | 评论: 0 | 引用: 0 | 查看次数: 298

   后知后觉,今天才知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第三十六条竟然是这么写的:
 

第三十六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我已经属于那种很强调ISP责任的人了,都只敢研究研究为什么美国230条款彻底免除了ISP的责任,而不像版权侵权中一样采取notice and take down,而且获得的结论还是:必须承认notice and take down有问题。现在好嘛,咱准备直接连座了。怀疑自己看错了,又揉了揉眼睛再看一遍: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查看更多...

Tags: 网络侵权 侵权 连带责任

分类:专业日志 | 固定链接 | 评论: 2 | 引用: 0 | 查看次数: 539

 

我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已于2008年12月22-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审议相关情况请点这儿),法律的最终出台已日益临近。这一草案与制定于上一世纪的欧洲国家侵权立法的一大不同之处在于,草案对“网络侵权”作出了规定,这是这一草案反映时代特色的一个表现。
目前,网络侵权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应如何加以规定问题正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与讨论。今年3月,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治传媒研究中心”和北京维诗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了“网络侵权与《侵权责任法》的制定学术沙龙”,对全国人大法工委起草的《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中有关网络侵权的规定进行了专门的研讨。参与的学者包括了王利明教授、张志铭教授、张新宝教授、王军教授、刘德良教授等。涉及的主题包括:网络侵权的概念和表现形式及《侵权责任法》的规制、利用计算机病毒木马等有害程序或代码非法侵入他人网络通信终端设备行为的法律性质、通过网络向他人发送垃圾短信及垃圾邮件的行为的规制、网站经营者的责任要件及其范围、商家对其网站的技术漏洞是否负有“安全 保障义务”以及“网络隐私权”及个人信息保护等。(可贵的是,这次学术沙龙有着全程直播,让我这样的京城以外的人也能聆听到原汁原味的现场研讨过程,这也恰好体现了网络给我们所带来的变化吧,若想观看现场视频,赶紧点击吧
其实,尽管《侵权责任法》的制定已完成二审,对草案进行再修改的机会已不多,但网络侵权在《侵权责任法》中应如何规定、规定哪些内容以及如何编排等问题,目前仍远未达成共识!只要我们稍微比较一下官方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与专家学者们提出的侵权立法建议稿(共四份建议稿,包括梁慧星、王利明、徐国栋和杨立新草拟的建议稿,建议稿具体内容人大民商法律网有全文公布,在此查看)便会发现,草案与建议稿对网络侵权的规定无论是在立法内容还是在立法编排方面,都存在着很大不同。如何选择,应当引起我们的思考!

 

Tags: 网络侵权 侵权责任法 徐伟

分类:专业日志 | 固定链接 | 评论: 3 | 引用: 0 | 查看次数: 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