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1款应当删除
作者:xuwei 日期:2010-02-07
12月30日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工作委员会成立
作者:谢琳 日期:2010-01-10
不是强加注意义务,而是错设连带责任:评侵权责任法草案网络条款
作者:Donnie 日期:2009-12-18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第三十六条是这样的:
第三十六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对这一条,一些学者开会提出了质疑。并提出了修改意见(原文点此),会议上大家的基调基本是反对该条,但反对得不够彻底。有些地方还有误解,比如,会后向立法者提交的建议书中说:
……第三十六条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第三方使用其服务上传或存储的内容,等于无端加增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
让ISP承担侵权法上的连带责任与互联网发展背道而驰
作者:Donnie 日期:2009-12-06
后知后觉,今天才知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第三十六条竟然是这么写的:
第三十六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我已经属于那种很强调ISP责任的人了,都只敢研究研究为什么美国230条款彻底免除了ISP的责任,而不像版权侵权中一样采取notice and take down,而且获得的结论还是:必须承认notice and take down有问题。现在好嘛,咱准备直接连座了。怀疑自己看错了,又揉了揉眼睛再看一遍: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徐伟:网络侵权与《侵权责任法》的制定
作者:xuwei 日期:2009-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