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空隙面前的困惑
云南大学法学院96级国际经济法专业 董颖
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菲尼斯在阐述法律的特征时说:“法律可以假定是‘无空隙’的,也就是说,即使法律上有空隙,但法院不能因有空隙而拒绝审理案件。”对此,我想谈一下自己的感想。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立法不健全、不完备 ,存在许多法律空隙,许多人就是钻法律的空隙而获取高收入的。由于法律对这种行为没有明文规定,因此对这部分高收入,不能说是非法。但不合理,它违反了市场经济中的平等互利原则,败坏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我国法律在刑法中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在《民法通则》中,对法律空隙没作具体明确的规定,只有原则性的说法。总之,我国法律并未对法律空隙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法律空隙是无法避免的,“有限的法律”和“无限的事实”之间,稳定的法律和多变现象之间,滞后的法律和超前的社会之间,这是任何一个国家都要面临的棘手问题。只要社会发展一天,法律就存在一天,这样的矛盾就必然存在一天。如果我们试图来处理这种矛盾,把一切社会关系都置于法律的调整之下,构造出健全的法律体系。“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但这种立法思路在很大程度上完全忽略了中国民众接受认同及消化法律的能力低下的客观现象。如果我们制订超前的法律,是否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呢?魏源说过:“立能行之法,禁能革之事,而求治太速,疾恶太严,革弊太尽,亦历激而反之者矣。”法律毕竟不能离开现实生活的土壤而单独存在,因此,制订超前的法律也不可取。
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和相对的稳定性,使得法律空隙在多变复杂的社会面前不可避免产生。但是,社会的前进,科技的进步,一方面给我们带来福音;另一方面,有些人又利用先进的科技犯罪、计算机犯罪,利用克隆技术犯罪等等。因此我们必须有一个制约机制在法律尚未规定的领域里,对其进行规范和制约,否则后果将不可设想。
法律在法律空隙面前已无能为力,道德是否有回天之力呢?我们知道,道德主要是利用个人的内心信念进行自律的,而法律是利用国家的强制力量而进行他律的,道德与法律各有其优缺点,必须把道德这一“软件”和法律这一“硬件”有机地结合起来使用。但是,道德具有多层次性,不同的人有不同的道德观念,而且道德没有强制力,它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和个人内心自省加以维护,一旦行为者不顾社会舆论和个人廉耻,就无法制止损害他人和社会的行为。
因此,我觉得,在法律空隙面前,法律无能为力,道德也不是完全有效的调节机制。
菲尼斯向我们提出,法律是可以假定无空隙的,也就是说,即使法律有空隙,但法院不能因有空隙而拒绝审理案件,在这里,菲尼斯向我们提出了“钻了法律空隙的行为应由法院受理”的事实,但法院如何审理,以何标准审理都带给我深深的困惑。我想请问:在法律空隙面前,“合法但不合理”的行为到底该如何处理?
(作者:云南大学法学院96级国经本科董颖)(责任编辑:黄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