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云南省申诉案件的调查及其思考
严励
处理申诉案件是审判监督的表现形式之一,它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需要对案件进行审理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是事后进行审查的监督性程序,不具有审级性质;是一审、二审程序以外的,具有补救性的特殊程序。申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表现。
在我国,申诉这一程序的设立,是我国一贯倡导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政策的体现,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利于维持正确的裁判,制裁不法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上级人民法院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有利于促进各级人民法院提高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的办案质量。
那么,围绕两审程序外的这一重要程序,我省是怎样开展工作的,取得了怎样的效果呢?为此,笔者到省法院进行了深入的调查。下面,先让我们来大致了解一下今年上半年的申诉及其处理情况:1月申诉120人次,比上月减少120人次,比去年同期减少43人次。其中,刑事申诉38人次,民事申诉53人次,经济申诉28人次,行政申诉1人次,改判案件2件,来信698封;2月接待来访168人次,比去年同期减少129人次。其中,刑事申诉75人次,民事申诉78人次,经济申诉10人次,行政申诉5人次,改判案件5件,接收来信723封;3月接待来访194人次,比去年同期减少145人次。其中,刑事申诉102人次,民事申诉71人次,经济申诉17人次,行政申诉4人次,接收来信757封;4月接待来访250人次。其中,刑事申诉131人次,民事申诉91人次,经济申诉28人次,行政申诉0人次,改判刑事案件1件,民事案件2件,经济案件8件,接收来信757封;5月接待来访154人次。其中,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申诉人次分别为62、66、13、13,结案情况:刑事案件6件,经济案件8件。接收来信624封。6月接待来访175人次。其中,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申诉人次分别为75、59、27、14,结案情况:刑事案件4件、经济案件8件。接收来信687封。
对上半年昆明、曲靖、大理、楚雄、德宏、东川、思茅等省内17个地州来信的统计,各月来信数量居前五位的,都是昆明、昭通、曲靖、文山、红河。
以上材料可从三个方面来看:
1、从案件类型看,刑事、民事案件占绝大多数。对于刑事申诉来说,因为刑事案件多涉及刑罚,而刑罚是各种法律制裁中最为严厉的,最关乎当事人切身利益的,所以一般当事人都较为重视,导致刑事申诉数量大;再看民事案件,因为民事问题涉及内容广泛,关乎公民人身、财产两大切身利益,加之现阶段,经济交往日渐频繁,纠纷亦随之增多,由此民事申诉大量存在,在一定时期内,其比例还可能有所上升;而行政申诉,一是本身数量有限,再者,许多人还存在着“民告官困难大”的顾虑,所以自然不可与前两种申诉相比。
2、从来信数量看,为什么昆明、昭通、曲靖、文山、红河的申诉信件数量总是居全省前列呢?笔者认为原因主要可归结为以下三点:
(1)这五个地区相比之下地广人多,管理相对更困难,产生的纠纷较多;
(2)五个地区发展水平在省内相对较高,各种法律关系相应更为复杂,导致民事、经济案件增多;
(3)个别地区少数民族聚居,民情好斗。
3、从申诉案件变化的总趋势看,其数量逐步减少,因为:
(1)随着“文革”中制造的一大批冤假错案的逐步平反落实,申诉大量减少;
(2)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健全,法律工作人员的素质逐渐提高,基本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减少冤假错案,裁判令当事人心服口服。
(3)法制教育加强,群众法律意识提高,缠讼现象减少。
虽然我省申诉案件发展的总趋势证明了我省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但在调查中,笔者仍然发现了一些问题:案件多,办案人手少,造成大量“有错误可能”的案件应立案而未立案,或者立案后久拖不结。加之法律规定申诉可由原审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法院之间就有互相推诿责任的可能,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护,使法律的严肃性遭受损害。另外,虽然缠讼现象减少,但依然时有发生。
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建议通过以下途径加以解决:
1、从根本上减少申诉。我国法律规定,凡是当事人对已生效的二审判决、裁定不服,即可申请再审。那么,提高办案质量,做到裁判的客观、公正,才是减少申诉案件的根本。
2、明确各法院的管辖范围,以断绝互相推诿的可能性。根据我国1989年《刑事申诉案件受理的暂行规定》和《民事、经济申诉案件受理的暂行规定》,当事人不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二审判决、裁定的,应先向原审法院申请复查,对复查结果不服的,才能向省法院提出申诉。因为省法院的工作应侧重于对重大、复杂、带有指导性的案件的处理,所以下级法院应配合好上级法院,对当事人直接向其提出的申诉,要切实认真审查;对上级法院移送的案件也应尽其所能,而时下的一些阳奉阴违的表现,实在令人担忧。所以,分工明确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3、加强监督。一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上级法院移送到下级法院的案件应跟踪调查;二是外部监督,从申诉中发现问题,抓出审判人员中的蛀虫,纯洁司法队伍,消灭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4、端正司法人员工作态度,提高工作效率。按法律规定在收到申诉后,认真登记,认真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如果立案,应对申诉进行全面审查,作出相应处理,制作书面的法律文书。某审判人员曾对我说:“有的申诉确实是原判错误引起的,可我怎么可能立案呢?自己手头的案子还一大堆,如果请领导批示立案,恐怕还要被怀疑是不是收了申诉人什么好处呢。”虽然他的话中透出几许无奈,但“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作为司法人员,又怎能明哲保身呢?
5、扩大司法队伍建设,及时解决案多人少,不能充分处理申诉案件的情况。
6、加强法制教育。我国法律规定,引起刑事申诉的主要原因有:(1)申诉人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确有错误;(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对于民事申诉来说,还包括:(5)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6)提出证据证明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我国的诉讼法中同时也规定了不应受理的几种情况:(1)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2)人民法院准予撤诉的裁定。如果当事人不知道这些规定,就可能造成对应该申诉的案件不申诉,没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对不该申诉的强行申诉,既提高了诉讼成本,又造成了法院工作的负担。由此看来,加强法制教育是刻不容缓的。
(作者:97国经本科)(责任编辑:刘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