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洪乾 |
| 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立法法》源于目前我们的立法实践,是我国社会经济生活急剧变化时期的客观需要。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是休戚相关的。好的法律,俗称“良法”,广大人民群众十分拥护和支持,执法环境肯定很好,违反者不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还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相反,不好的法律,俗称“恶法”,因为法律本身不得人心,执法环境肯定好不到哪里去,即使有关方面加大了“执法力度”,法律一时得到了“顺利”执行,但由此引起的民怨沸腾反而会进一步激化社会矛盾,引发事端。 《立法法》是规范立法活动的法律,它不仅要求立法者必须制定“良法”,而且还有使“恶法”变成“良法”的权力。目前,面对名目繁多的收费、罚款等法规,普通百姓强烈要求将这些所谓的“法律”予以清理,使“恶法”变“良法”。因此,用 《立法法》的标准来衡量一些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合法性,是实施《立法法》的一项重要内容。 按照《立法法》第90条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很明显,这样执行《立法法》,对普通百姓来说,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恶法”的侵害时,很难得到《立法法》的救助。 现代法治社会要求法律能够快捷、迅速、方便、经济地得到执行,因此从一定意义讲,执法比立法更为重要。法律在制定的时候,就应当明确由谁来执行,只有执法机关法定化才有可能避免多头执法和重复执法等问题。 《立法法》规定了它的执行方式主要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查和备案审查。这种执行方式没有把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纳入其中,而事实上不规范的立法活动主要是指大量的行政立法,譬如当前反映比较强烈的超越权限立法、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着相互矛盾和冲突、为部门和单位争利益的法律法规大量存在等现象,都是一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在作怪。靠国家机关来寻找和发现违反《立法法》的“恶法”是必要的,但和这些“恶法”打交道最多的普通百姓最有发言权,要想把满脑子的委屈倒出来,没有制度作保障是不可能的,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就是比较恰当的方式。 因此,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应当就《立法法》的执行问题,再作出专门的具体规定,当然必须修改现行的《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恶法”侵害时,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立法法》的执行是一项巨大的工程,因为有些法律法规的制定有其特殊的客观历史背景,牵一而动百发,只能在实践中发现问题,逐步解决。但对法律法规的审查,多一些方式和渠道总是有益的。 |
本文摘自“灼灼华法网”之“庖丁解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