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篇 后一篇 [ 主页 ] [ 学术评论 ] [ 豆友专栏 ] [ 好书推介 ] [ 性情豆子 ]

关于“结婚是否要单位领导同意”的思索

浙大99法学 谢东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印发了最新一份婚姻法修正案的征求意见稿,将婚姻法由原来的37条增加为52条。修改方案仍在征询意见中,我就其中的“结婚是否要单位领导同意”这一问题说说自己的观点。
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已达法定婚龄但未到晚婚年龄结婚时,所在单位动员当事人晚婚无效,于是不给出具结婚证明,阻止当事人结婚的事时有发生。这是一种侵犯他人婚姻自由权、违反法律原则的行为。这种做法实际上是用晚婚年龄代替法定婚龄;用单位的“土政策”代替国家法律;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的精神。
我们知道,结婚要求男女双方所在单位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为什么我们要所在单位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答:这是必须掌握的要件之一,因为所在单位最适于了解当事人的情况,所以其出具的证明比较准确。
过去要求开证明有3个功能:控制结婚年龄;证明婚姻状况;审查有无血缘关系。表明结婚当事人的婚姻状况,是未婚、已婚还是丧偶。但这绝不意味着单位对当事男女双方结婚的批准权利。本来法律上、婚姻登记办法或者管理条例中都没有规定必须单位领导签“同意”,即结婚要领导批准,但实际操作中这种现象却很普遍。究其原因我们发现:
结婚要领导批准的产生,与我们国家长期以来形成的组织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原则和思想是密不可分的。如以前,大家基本上都是在全民所有制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没有单位的人在城市人口中是很少的。人们和单位的依附性非常强。时代发展到今天,结婚时领导要审查的已不是你有没有海外关系等,这时领导的“批”与“不批”涉及的只是单位计划经济利益分配的关系,如分房等。
我想:现在人口流动性这么大,结婚是个人感情的事,单位开具证明早过时了。在实际操作中,婚姻登记要有户口本、身份证。户口本在我们国家是实行户口管理制度,公民的身份状况基本上应该在户口本上反映出来,什么时候出生,性别是什么,比如户口每次变动后有一个反映,主要的是婚姻状况,未婚、已婚还是离婚。我拿着户口本———国家户口管理文件证明我未婚,还需要有单位证明我的婚姻状况吗?即便是单位也无法查清血缘关系。从这看我们倒可以考虑把个人婚姻状况用计算机来管理,不必由领导签字,更何况领导的“同意”并不牢靠。
并且,结婚是一种民事权利。如果民事权利必须要获得一种行政权的批准,得不到批准就会引起行政诉讼,这就使这种权力关系复杂化了,法律没必要做这样的制度设计。按照婚姻法的要求,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是该组织应履行的法定职责和义务,不是法律赋予该组织享有的是否同意当事人结婚的权利。这些组织,只能如实提供当事人婚姻状况的证明,不得随意推拖或无理拒绝出具证明。这些组织只是婚姻状况的法定证明机构,婚姻登记机关才是唯一的批准婚姻成立的法定机构。因此,当代中国对于婚姻制度的选择,应当确保公民婚姻自由权利的充分实现,而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一个内容。那么,今天对这一话题的讨论是要落实到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上的。中国的结婚制度,应该涉及四方面问题,第一是制度设立的宗旨,第二是结婚条件,第三是结婚的程序,第四是关于违反这些法定条件和程序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即无效婚姻。
过去让单位开证明确实大家有误解,以为领导应该批一个同意,这是对法律的误解。但是开具婚姻状况证明又是婚姻登记部门要求的。一个在私企部门工作的青年如果结婚,就开不到单位的婚姻状况证明。他们通常不知道,或者包括婚姻登记部门的人都不清楚,开不到证明的情况下该怎么变通。
我想当结婚申请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应先受理当事人的申请,然后进行调查,如果阻挠或干涉情况属实,应与当事人所在单位交涉,争取补开有关证明。当事人所在单位不愿接受时,则应向其上级组织或主管部门反映,请示制止这种违法行为。经过上述工作以后,如果仍然得不到有关证明,婚姻登记机关在确认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以后,应准予其结婚登记,发给《结婚证》,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从长远看,我们完全可以以其他手段替代婚姻状况。例如可以用户口本代替婚姻状况证明,也可以搞一个统一的民事登记制度,把一个人婚姻登记等各方面的资料集中起来,申请结婚时由民政登记部门通过资料查询确定其婚姻状况,这样就不用单位插手了。
综上所述,结婚需领导同意,这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是不可取的。我们急待新的婚姻家庭法颁布,尽可能使婚姻家庭关系趋向制度化、完善化、现代化!

但是,体育部门对运动员、文艺部门对舞蹈演员,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准结婚,即便到了法定婚龄也不例外,这是国家认可的合法的变通规定。

前一篇 后一篇 [ 主页 ] [ 学术评论 ] [ 豆友专栏 ] [ 好书推介 ] [ 性情豆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