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的使命——关于苏力
杜健荣
阅读并不是一种专门化的活动(尽管人们的阅读是有局限和有选择的),每个人都可以从众多的书籍中获取各种各样的知识。而作者,却必须以一种独特的精神来构筑自己的文字和思想。虽然在苏力身上,那种风格的跳跃表现得很鲜明:许多观点或者结论并不很精美,甚至相互矛盾。然而,即使如此,我仍然欣赏苏力,欣赏他作为一个作者表现出来的远见和气魄。在我看来,苏力就是一个孜孜以求,力图为人们带来法制建设本土化观念的作者。
秉承福科在“什么是作者”(载《最新西方文论选》王逢振等编 漓江出版社)一文中的观点,我认为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苏力的文字以建立一个新的观点。福科认为,近代以来,作者渐渐地被神化了,人们往往假定一个作者的思想是一贯的,它有一个内在的体系和结构,并因此决定了文本的结构和含义。这里就隐含了这样一层意思,即作者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重要的在于作品本身,在于作者通过作品给人们带来的启发和感悟。这并不只是对于苏力的说辞,但是,也许我们应该抛弃那种旧有的批评观,而树立一种至少在福科看来是合理的理念。
作为一种充满了反思与融合的理性,苏力在他的研究与探索中表现出来的勇气与创新精神在一定程度上验证了他自己提出的那个问题——“什么是你的贡献?”——这种贡献并不是结论上的,而是一种方法与思想。的确,苏力没有耽于对那些结论的计较,相反,他认为结论并不是最重要的,尽管结论不可忽视。他更注重的是方法和视角,或许他坚持这样的信念:只要有一种有效的和创新的方法,构建成功的理论必然不是想象。
苏力将目光投向了“对那些人人都知道而传统法学往往视而不见的,现实的人和事的关注和分析,对于我们的日常切身经验的提炼和感悟”,这种尝试比法条主义或者价值论者的工作要艰苦得多,这不仅需要丰厚坚深的理论基础,更需要不同凡响的洞察力和前瞻意识。也许我们缺乏的就是这样一种务实的和真切的关怀,毕竟,中国法学研究还没有形成其学术传统,也缺乏自己的理论命题,更少有那种兼容东西方知识的融会贯通以及对理论建构的前提的深刻反思——这就需要一种勇气,面对历史的使命与责任。
1993年以来,苏力就发表了大量的论文和译著,他的这些成果涉及了法学研究的各个方面。其中既有对中国乡土社会现实生活的关注(如“《秋菊打官司》案,邱氏鼠药案和权利”1996,“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考察与思考”1998);也有对传统法律制度的反思(如“关于中国法治建设的几点感想”和“市场经济与立法原则”1996)以及充满思辩色彩的对“法”及其根基的探讨(如“‘法’的故事”1998、“什么是你的贡献”1996)等等,当然,这些并不足以概括苏力全部的研究范畴与思维指向,但这也足以显示他的一种姿态,那种他所认为的“君子不器”的方式。同样,如果我试图从苏力的作品中寻找某种联系或者发展脉络,也会发现这些文字也不能全面地表达苏力的思想和方法论,这或许是他把主题都埋藏在了文字的隐含含义中。但是,他的行动可以说明,只有以一种真诚的态度去关注,才会产生真正的贡献,这种贡献不是针对一个传统意义上的法学家而言,却有可能是针对一个作者。
苏力认为:“永远没有最后的解说”,但无疑,他在为获得解说开创道路,并试图用理论去改变现实。这种努力也许是每一个作者都在进行的工作,但是,苏力并不仅仅只为理想和自己写作,他是要用自己的努力去争取所有可能的进步——也不只是针对法学和法制建设。当然,我们无须必然同意作为法学家的苏力的所有观点或者接受他的那种论说方式,但是作为一个作者,我们已经可以体会到他的深邃与努力。也许是因为他的研究中浸润了太多的非传统的色彩——尽管他强调本土——正因为这一点,他可以以一种思辨的而不是“高歌猛进”的眼光看待中国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的实际,他有局外人的视角和剧中人的心肠。
随着中国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实践会证明苏力的理论,表明他的理论是成功的,或者恰恰相反。然而这一切并不重要,因为作为一个作者,苏力并没有像其他的人那样,在潮流中失去自信,他成功地使自己在一个纷繁的社会中解读着法律、历史、以及社会现实。他的思想将可以证明一点,那就是我们是否在所谓的真理面前丧失了应有的反思,是否在学科面前显得简单而且幼稚,是否太缺乏思考和创造的理论基础,是否在那些在我们看来天经地义的人和事面前疏于思索,是否总是在做一些前人已经做过的或者是理论前提本身就有缺陷的研究?如果能认识到这一点,那么我想,我们的研究将会少做许多弯路,我们的智识水平将会有新的提高,这对中国的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来说无疑是一种必要的贡献。
作者地址:昆明市教场中路318号云南大学法学院 邮编65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