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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学汉语的外国人自杀的阅读题

昨天收拾东西,看到中学时候的一本笔记本,上面记着赵元任先生的一篇趣文,名为《施氏食狮史》。想到最近刚刚被各种英文考试搞得焦头烂额,不由得心生一计,强烈建议汉语等级考试将此文作为考察以拼音文字为母语的外国人的阅读题。

原文如下:

  石室诗士施氏,嗜狮,誓食十狮。氏时时适市视狮。十时,适十狮适市。是时,适施氏适市。氏视十狮,恃矢势,使是十狮逝世。氏拾是十狮尸,适石室。石室湿,氏使侍拭石室。石室拭,氏始试食十狮尸。食时,始识是十拭尸实十石狮尸。试释是事。

没文化·论迷信

……迷信,是指主体对某个人、某本书,某个具象或者抽象观念的完全追从和无限敬仰的心理状态……迷信的表现形式是众多的,但其核心都是相同的,那就是一种“凡是……(迷信客体说的、做的、认为的)就都是正确的、不容置疑的和意义深远的”的心理状态……对客体的迷信往往是从不迷信开始的……在迷信的要素中,和笃信不疑相伴的是敬仰或者敬畏……迷信是人的一种正常心理现象,关于它的利弊是很难判断的。

没文化·话本·色盲迷魂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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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色盲上幼儿园的时候,老师告诉他人是会作彩色的梦的,色盲从此下定决心一定要作一个彩色的梦。
色盲14岁的生日那天作了一个梦,梦见隔壁的阿姨在色盲屋里换衣服,阿姨的背上依稀有一根紫色的带子……  色盲醒来的时候,发现自己尿床了。
  色盲18岁的时候学校里组织体检,那个长得像赵本山的医生说色盲是色盲,但色盲争辩说他以前梦见过紫色的bra,正好被老师听到,老师说色盲流氓,色盲不敢顶嘴,只好承认自己是色盲。
  色盲的爸爸找自己的老同学帮忙最后还是让色盲上了大学。学的是法律,因为据说法律最讨厌用有色的眼光看人。有一天色盲遇到一个女同学,她围着一条紫色的围巾,色盲一眼就辨认出来,忙冲上拽住了女同学的围巾,女同学理所当然地生气了,说色盲是流氓。色盲急忙说他们说我是色盲请你帮忙作证我不是色盲,因为我知道你的这个围巾是紫色的,和我梦见的……色盲差点说我梦见的阿姨的bra,还好临时改口成围巾。

没文化·人物·李子木

李子木喝醉酒的时候跟一班道貌岸然的老职工说过:我和我的师姐在我省论辩界不算前十名也算前五名(原话如此),如果我和我师姐加起来再有一两个我带出来的弟妹帮忙,那就是前三名了。
李子木快奔三十的人了还和大学一年级学生一样固执地认为自己的爱情可以跨越时空和国界,并且为此彻夜不眠的写小说——他的小说真的把天完全都写成兰的。
李子木家最好的一点是可以没有时间限制地造访,反正一般人睡觉的时候李子木是醒着的。所以如果你失恋了又和李子木还有些交情的话,那么完全可以把自己明天醒来的地方定在他的沙发上。
李子木和所有的相信爱情的人一样,喜欢在失意的时候买些小红河啤酒一边撒尿一边往肚子里灌,号称“买醉”。
李子木可以为了爱情而放弃一向自诩的公正,把朋友从床上拎起来就因为他的女友在网络上发的文章被这个朋友呵呵删除了。

利益多元是价值多元的原因——男性还是不能成为女权主义者

我按:本文中的观点,我已经发生变化,参见“干脆做个女权主义者吧”(在本站中搜)。

读了乌鸦的评论,感觉十分兴奋。因为他提到了价值多元。

按照豆子的理解,多元的价值观不单单是现代社会的特征,而是人类亘古以来就存在的现象,只不过在某些时代,价值多元在政治层面没有合法性,而在某些时代(例如现在的中国),价值多元被当政者有限度的接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二节 表演 
第三节 录音录像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五章 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 
第六章 附则

少数民族妇女外流现象的实证研究

少数民族妇女外流现象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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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修改后发表于《贵州民族研究》2003年第一期。本文不适用本站创作共用条款,未经许可,不得转载、传播。 
 
[摘要] 本文通过对三个不同少数民族村寨妇女外流现象的调查,以个案分析的方式解说了当前少数民族地方妇女外流现象的特点、问题和这些特点及问题的成因。在调查资料的基础上,文章认为,无论是遏制外流还是放任外流的立场都不足取,要根本上保障少数民族女性的利益,就必须站在社会性别与发展的角度上来看待女性外流现象。
[关键词] 妇女外流、社会性别、拐卖妇女、少数民族

董皓:云南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与生态环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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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与生态环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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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皓

[* 本文是作者于2002年在香港城市大学的交流论文。写作过程中得到了王鑫、王启梁的帮助,谨此致谢。]

本文引用方式:
董皓:“云南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与生态环境的保护”,载《法豆》网站,文献可获取于:http://www.blawgdog.com/article.asp?id=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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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与少数民族女权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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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年来,我参与了一个有关少数民族地区女权的课题组,这个课题是以对几个处于不同民族和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村寨个案调查作为主要的研究方法的。在研究的过程中,我对经济的发展对女权观念的影响问题作了一些零散的思考,这个发言稿便是对这些思考的一个初步梳理

没文化·话本·李子木:小董这个人

小董这个人,他那双单眼皮儿的小眼睛满好玩的---生动活泼,贼溜溜的。

当年做学生干部的时候我就象一个红卫兵小将处心积虑想要把他拉拢过来。谁知道这孩子天真浪漫的不得了愣是要我晓之于理动之于情就差着去背毛主席语录或者唐诗三百首才勉强愿意上钩。那天他离开我宿舍的时候屁颠儿屁颠儿的晚上王启良告诉我“他很高兴”。

总的来说小董这个人还是不错的,只可惜有的时候是个崴货。

没文化·驳《律师与讼棍》

《南方周末》6月7日第13版上,照例刊登了乔新生先生的“学者论坛”,其题为“律师与讼棍”。文章说律师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不可能永远保证能为当事人打赢官司。但当事人总是希望律师能够打赢官司,于是便有的律师“乘人之危、故弄玄虚”,从而“与古代的讼棍何异?”文章还进一步指出,“律师界有许多不正常的现象”,通过“胜者通吃”的方式,“少数利用声望执业的律师在竞争中已经完成了原始积累。他们中的一些人甚至成了当今中国最富有的人士”,“整个律师界在公众中的形象并不好。一些人将现代律师等同于古代的讼棍,认为他们是一些欺上瞒下、两头使钱、黑白颠倒的逐利之徒。而一些机构举行的那种认为区分正反双方的律师辩论恰恰强化了人们的这一观念。”从直指当前律师业的弊端,提醒业界人士自省的角度讲,先生的议论可谓一针见血、铿锵有力。但仔细一想,却发现先生的说法颇有值得推敲之处,姑且列出,请先生和各位同好指教:

首先,官司的“输”与“赢”如何界定?在诉讼中,“输”与“赢”是十分模糊和“非学术”的概念——为了简化起见,举个没有律师参与的例子:假定A欠B1000元钱,约定三个月后还1500元,三个月后A只还了900元,B多次找A讨要,A都百般抵赖,B无奈只好用最后一招,到法院起诉了A。法院判决:A与B之间的债务关系成立,A应该在一定日期内偿还B借款本金余额100元,由于双方约定的利息率超过了法律限制,因而A须偿还的利息仅为100元。再假设这个官司中,B预付诉讼费150元,由于B的部分主张没有获得法院支持,所以最后需要自己承担其中的40元。在这个案件中,B原来准备通过打官司得到1500元,最后实际只得到了1060元;可是要是不起诉A,可能将永远要不回自己的本金和合法的利息。那么B的这场官司是“赢”了还是“输”了?既然“输”与“赢”在实际生活中本就没有定数,在法律实践中更是辨证的,先生所忧虑的当时人与律师间的矛盾(即律师不可能保证为当事人打“赢”官司,但当事人总是希望律师能够打“赢”官司)的前提便有了问题,这个悖论在“逻辑推理”(先生文中所用的词汇)的层面上是否站得住脚,就很成问题了。
其次,再从实际生活中来推敲。基于上面提到的矛盾,先生在文中问:“如果律师告诉(当事人)打官司肯定输,当事人还会选择这位律师吗?”在实际生活中,律师告诉当事人打官司肯定“输”,一般是因为(1)律师自己本身水平差;(2)当事人的“赢”的标准与法律的规定和正义的要求相去甚远。在前一种情况下,律师没有揽到活儿只能怪自己,况且好象这也不是先生在文中真正所指的情况;在后一种情况下,豆子想问的是:当事人中真的就有那么多不听律师的专业意见,偏要逾越法律界限强打官司的人吗?豆子在先生给出令人信服的论据之前,就只好把这个问题看成些杞人之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