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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NIC 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官方英译文本的质量令人担忧

Image credits: tinypic.com   众所周知(或者至少业内周知),域名争议解决大致有两条路径:一是通过行政程序,在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由独立的专家组作出裁决;二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对于专家组裁决,专家组和当事人所依据的是由域名管理机构所颁布的域名争议解决规则。对“.cn”域名而言,这些规则主要有:《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解决办法》)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程序规则》)等。   关于争议解决程序中使用的语言,《解决办法》第六条和《程序规则》第八条规定:原则上,裁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但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也就是说,在一定情况下,英文或者其它语言可以作为“.cn”域名争议程序中使用的语言。这一点,在实践中也很常见。如果双方当事人均不使用中文为母语,或者投诉人能够证明被投诉人能够理解英文而被投诉人又没有反对,或者投诉人的主张和证据又大多以英文构成,投诉人就可能要求专家作裁决以英文作为程序语言,而专家组往往也会予以支持。 也就是说,尽管作准文本是中文,英文版本的《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在很多案件中可能成为非常重要的参考工具。其翻译的准确性也就十分必要了。然而,CNNIC官方网站上的英文版《解决办法》中,就存在显而易见的问题。下面简要列举说明之。

教人做坏事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一款: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148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CN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的一些链接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國家頂級域名爭議解決辦法 (English version)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關於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國家頂級域名爭議解決辦法補充規則 (English version)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CNDRP页面 张彩芬:如何避免受制于CN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的两年期限规定 博世bosch..cn域名争议: “虽然被投诉人于2003年3月17日注册本案所争议域名,但投诉人已于2006年2月9日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投诉书,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受理投诉人的投诉时间早于《新办法》生效时间。因此,修改后的《新办法》有关时效及恶意构成方面新的规定并不适用本案。” 金派腾影像数码公司诉泰尔斯特拉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一中民初字第3424号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新办法仅适用于受理2006年3月17日以后发生的域名争议,且对争议域名规定了两年的期限。由于该争议的受理时间为2006年3月16日,适用修改前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因此不受两年的期限限制。故被告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出投诉未超过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