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香港政府卫生署控烟办公室网站
《吸烟(公众卫生)条例》新增指定禁止吸烟区
根据新修订的《吸烟(公众卫生)条例》(香港法例第371章)规定, 由2007年1月1日起 ,下列处所或区域范围均已定为指定禁止吸烟区,任何人不得在这些地方吸烟或携带燃着的香烟、雪茄或烟斗,否则最高可处罚款港币5,000元。
(一切有关指定禁止吸烟区的资料应以《吸烟(公众卫生)条例》(第371章)的原文为准)
现有的禁止吸烟区 | 新增禁止吸烟区 (2007年1月1日生效) |
百货公司 | 室内工作间 (包括工作、用膳或休息所使用的地方) |
购物商场 | 食肆的室内地方 |
超级市场 | 卡拉OK场所的室内地方 |
银行 | 店铺的室内地方 |
电影院 | 自动扶手电梯 (不论室内或室外及四周是否有围封) |
剧院 | 公众游乐场地 (指《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2(1)条所指的公众游乐场地,例如运动场、体育馆、休憩处及儿童游乐场等,但被指明用作吸烟区的范围除外) |
音乐厅 | 公众泳池 (指《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2(1)条所指的公众泳池,范围包括泳池、紧靠泳池的行人通道、跳水板或其他毗连泳池的器具或设施及观众看台) |
公共升降机 | 泳滩 (指《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附表4所指明的任何泳滩,包括浮台及任何其他在该等水域的水面上、或该等水域上的东西;有沙或石头覆盖的海岸, 以及在该等海岸上的任何建筑物、淋浴设施或自然事物;及任何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107(3)条被指明用作烧烤场、营地或儿童游乐 场的区域。) |
游戏机中心 | 体育场 (指《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2(1)条所指的体育场即香港大球场及旺角大球场,范围包括球场、跑道、紧靠球场或跑道的行人通道及观众看台) |
公共交通工具 | 幼儿中心、学校、大学及专上学院(包括室外校院范围) |
机场客运大厦 | 安老院的室内地方 |
室内公众地方 (任何人士有权进入或获准进入的地方,不论是否需要缴费) | |
街市 (不论是公营或私营,或是由公营部门管理或由私人机构管理)的室内地方 | |
经卫生署署长刊宪公告的公共交通交汇处 (由两类或以上的公共运输工具总站所组成)及多过两条路线使用的巴士总站 | |
香港湿地公园 | |
医院 (包括室外医院范围) | |
共用宿舍 (指由雇主向两名或多于两名的雇员或向该等雇员及其家人提供的居所 (不论该雇主是否因提供该居所而收取任何金钱代价)的处所。) 但不包括:
1. 位于该类居所内并纯粹由一名雇员或由该雇员及其家人占用的房间;及任何属雇主或任何其他人的私人住宅或其部分的该类居所。 2. 下列由雇主向一名雇员或向该雇员及其家人提供的居所(不论该雇主是否因提供该居所而收取任何金钱代价)及该居所纯由该雇员或由他及其家人占用的宿舍处所亦获得豁免禁烟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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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吧的室内地方 | |
浴室的室内地方 | |
夜总会的室内地方 | |
按摩院的室内地方 | |
麻将天九耍乐处所的室内地方 |
酒吧、浴室、夜总会、按摩院、会所内的麻将房及麻将天九耍乐处所等场所如合资格,可向卫生署署长申请表列于合资格场所名单以暂缓禁烟措施至2009年6月 30日。有关场所会在门外展示一个订明的标志,以作识别。法例要求有关合资格场所在2009年7月1日后,全面实施禁烟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