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偷心骗色问题问下苏哥拉底的鞋匠及其它有空的人

关于偷心骗色问题问下苏哥拉底的鞋匠及其它有空的人

  我安达“苏格拉底的鞋匠”在他的Blog上就 天涯昆明板的短命斑竹“文字自治区其实是感情加金钱骗子的事情,发表了文不对题的好文章“骗色也犯罪吗”?除了色即是空的色不“色”以外,其观点相当精炼(尤其是“所有心都是偷来的”一句),深得豆心。。。。

  于是我进一步文不对题,继续和苏哥拉底的鞋匠老师及其它有空的人讨论一下:
  
  假设我是一个性工作者,和你“那种”本来要收钱,但是因为你偷了我的心,所以就打了个五折而且还经常买一送一,后来发现你其实根本就不爱我,只是为了FOC才扯那些朵朵,这个时候给有罪——法律上。
  
  稍微变一下,假设案情是:
  
  你按照交易习惯,交给我500块,然后我和你那种,那种过程中你突然觉得这500块应该要回来,所以不再只顾自己高兴,而是千方百计不断向我表达爱意,终于在那种完以前,偷了我的心,然后完事后我还给你500块,你达到目的。这个又咋个算乃?

  如果我的定义有道理的话,那么论证“骗色非罪”的理由是不是可以是:
  
  第一,法不责众
  第二,违反自然法
  第三,难以取证,因此丧失归罪的程序正当性。
  
  好了扯远了,回到主题,刚才我编的两个例子里,行为人的目的似乎是为了省钱。如果是为了省钱或者拿回前,这个是不是其实不是“骗色”而是“骗财”了呢——但是,似乎这种骗财行为,照样可以用上述三个理由而非罪化。交给我500块,然后我和你那种,那种过程中你突然觉得这500块应该要回来,所以不再只顾自己高兴,而是千方百计不断向我表达爱意,终于在那种完以前,偷了我的心,然后完事后我还给你500块,你达到目的。这个又怎么定性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