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一款: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148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