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的时候,由于课题任务的需要,我开始将自己的兴趣转移到类似法律社会学的经验研究方法上来——关于这一研究方法的意义我个人认为没有任何探讨的价值,因为愿意从事这种研究本身就意味着一个人对这种思路的认同。但是渐渐的,自己耳濡目染地逐渐开始相信这是一条“正路”。在地理上偏远的云南大学,在法律研究的方法论上似乎也与主流不相符合。我认为对信仰伊斯兰教的傣族社区的社会秩序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启示意义——尽管这种启示甚至有时候是模糊的,也尽管这种研究显得十分粗陋。但也许在规范法学看来,这种研究其实已经脱离了所谓“法学”的研究范畴而迈入了社会学乃至文学的领域。
今天去听课。老师让大家任意提问和讨论。我再次发现自己处于另一个自己所不熟悉的语境中。从某种意义上讲,我看待问题的态度似乎完全与在座的师生不一致。当一个问题呈现在我们面前的时候,也许他们会首先去分析阅读资料,然后在前人对相关问题的看法中寻找出推论的逻辑,然后再进入问题本身的实证研究中,并用这种实证研究去印证相关分析的合理性,甚至用相关分析得出的结论来作为对实证考察的指引和价值评判标准。而也许我更愿意首先去倾听和发现这一问题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运行状态,然后再检阅(re-search)既有理论构架下所形成的结论,看这样的结论是否会与现实状况发生不符,最后考虑不符的原因究竟是(1)先验的理论分析的前提与当下不匹配,还是(2)我自己对现实状况的观察有失偏颇。而且,我更倾向于将精力集中于如何使自己的观察更加准确而非评价前人的各种不同理路推演是否周延上。
不知道是因为我读书过少以至于误解了他们的思维理路,还是因为我本身的这种思考倾向有问题。为今之计,只有恶补各种有关规范分析的“法学”的书籍,来找到自己的问题所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