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影楼是否应该交付所有底片一案

关于影楼是否应该交付所有底片一案

下面只是摘要引用这个帖子,全帖见:
http://www6.tianya.cn/new/techforum/content.asp?idWriter=2283160&Key=0&idArticle=3429&idItem=290
本人评论在最后几个跟帖中,呵呵。
——————————————————————————–
作者:hf7763 提交日期:2005-12-1 19:58:33
  全省第一起关于影楼内自己的选片后剩下的数码照片文件的归属权问题的争议。
   本人因为这一争议将影楼请上了被告席,欢迎大家在12月9日上午9:00到昆明市西山区法院旁听。
   这是我省首次对此问题诉至法院,欢迎记者们、吃了饭没事的、好奇的齐聚昆明市西山区法院。
   若对此问题有相当的兴趣者,可联系本人QQ:45301214。
  本人本庭的胜诉,对所有的未婚者是一大惊喜!!
  这是婚纱照片(也包括个人写真照片),若你到影楼摄影,影楼总会给你摄多几张。如本人是摄46张,但影楼给我摄了210张。
   到最后 ,影楼方给我说:你只付了46张的张照片的钱,除你选46张以外的近160张照片,你若需要,得向我花钱至少每张20块来购买,晕不晕,你自己的照片成了影楼的了! 影楼的这种做法相信在云南的已婚者和拍写真者都知道。
   这是影楼进行了多年的玩法,不知道侵犯了多少新人和拍写真的朋友的权益,今天,本人将其请上被告席,若本人胜诉,以后再去照相的朋友都不用花钱就能得到多拍的照片的所有权。
   本人的做法是依据<<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本人认为这多这对于欲到影楼拍写真的或未婚将去影楼摄婚纱照片的朋友是一件好事。
作者:素面红妆 回复日期:2005-12-5 22:33:00
  看到楼主及各位如此乐观,我实在不知该说什么好。
  你提到是请了律师的,我想你的律师应该不可能连最简单的所有权和著作权的分别都不和你讲清楚。
  我对你依据消法感到好奇,不知你认为影楼侵犯了你什么权利?安全保障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还是自主选择权?
  对你的诉状十分感兴趣,如果方便,请发到我的QQ上:55343987。
  如果不方便,是否可以告诉我你的诉讼请求是什么?
  谢谢!
  
作者:hf7763 回复日期:2005-12-5 23:08:00
  楼上的:
   首先,本人对你的参与表示谢!
  
   冒眛的问一句:请问你是不是影楼的老板?
  
   本人主要依据的是<<云南省消费都权益保护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8号)
  
    《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1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从事摄影、冲印的经营者,应当保证摄影、冲印质量和规格要求;不符合质量、规格要求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还全部费用或者免费重拍、重印。经营者提供服务后,应当将全部照片、底片、数码相机存储的数据资料交付消费者,不得自行保留和另行收取费用。”
  
   这个说得够明白了吧,不管它什么所有权和著作权,有这一条作依据,我想楼上的应当能找到答案了吧。
  
   然后,在影楼方,一定会拿出当初消费都自己已经签名的订单做文章,说你自己已经签名了,这作为一个合同,你自己还有什么说的呢,呵呵,那好,请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说得够明白了吧!!!那签过的所谓的合同,就是格式合同,上面,我们明确的看到,它已经违反了<<云南省消费都权益保护条例>>,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们可以确定它是无效的了吧!!!
  
  楼上的,你的问题找到答案了吧!!!
  
  
  诉讼请求嘛 ,也简单。
  一、归还选片以后未用的数码照片文件160个.
  二、在地方报刊上登报道歉。
  三、赔偿精神损失。
  
  
  请问楼上的,还有问题吗?
  
作者:素面红妆 回复日期:2005-12-7 11:47:00
  有些事情,打完这个官司,你就明白了。
  法律的解释和应用应该是专业范畴的事,不是任何一个人捧着一部法典张嘴就来。否则成为律师也就不会这么难。
  非亲非故,亦不收费,我没有必要在这里做免费法律咨询。
  因为楼主情绪激昂,所以话说得不客气。其实,有点心理准备也好。
  顺便说一句,我和什么影楼没有任何关系。
  再顺便说一句,基本上,你的诉讼请求没有一条会得到支持。
作者:天涯为何没芳草 回复日期:2005-12-7 16:40:00
  楼主,我很关注你的官司。不过我对你的官司也不抱多少希望。首先,解释你这个官司的应该适用《合同法》,因为在你消费之前已经签署过明确的合同条款,并且合同条款里肯定有“版权归属影楼,肖像权归属消费者”的条款。你说的这是格式合同,依据第二十四条
     “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这里就有个前提,就是这个合同必须是不公平不合理,对甲乙中一方可能造成侵权的,才能成立,才能算作格式合同,所以这个就是你这个官司的死穴,只要影楼不把你的底片和影像数据资料用作他用,并对你造成不利影响,才能够成侵权!
  
  你既然告他侵权,可是侵犯你什么权力到现在你还没有搞清楚,怕是麻烦了。侵权有两个要素,第一是侵权实施方存在过错行为,第二是这种行为对被侵害方造成事实的损失或不利影响!你根据这个分析一下你的官司!
  
   其实我也讨厌影楼那些家伙,不管什么照片,我都想要得到我的照片,特别是数码的文件,可是现在市场已经形成行规,都不给的,不光是云南,全国都一样,要想打破这个行规,怕是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作者:hf7763 回复日期:2005-12-7 21:12:00
  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1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从事摄影、冲印的经营者,应当保证摄影、冲印质量和规格要求;不符合质量、规格要求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还全部费用或者免费重拍、重印。经营者提供服务后,应当将全部照片、底片、数码相机存储的数据资料交付消费者,不得自行保留和另行收取费用。”
    
  楼上的,这一条请问你如何来解释?
作者:hf7763 回复日期:2005-12-7 21:16:00
  很明显,就算是签过你说的那合同,而且合同上明确的有“版权归属影楼,肖像权归属消费者”之类的条款,那么,根据上面的<<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相应条款,这份合同与本条例矛盾了,那么,这份合同还有法律效力吗? 作者:噙香月吟 回复日期:2005-12-7 21:50:00   我以前在某知名影楼拍过一套黑白个人写真,去取照片时,刚到门口就看见我的大幅照片被单独架在大厅正中央,外面来来往往经过的人都能看见。   问接待小姐,竟然说是已经摆放三天了。   我说为什么不征得我同意就这样做,小姐赶快陪着笑脸解释,说是因为小片冲洗出来,发现拍得特别好,就提前放大了摆出来,为影楼做做广告。   我晕,还敢说是做广告,这小姐也是法律意识淡薄。不过看在小姑娘挺单纯的份上,偶没有为难她,拿了照片就走人了,呵呵。    作者:hf7763 回复日期:2005-12-7 21:53:00   呵呵,应当告他才对 作者:天涯为何没芳草 回复日期:2005-12-8 08:51:00   楼主真是不开窍之人,我已经给你解释的很清楚了,如果都按你这么理解,中国这么多部法律有一大半的冲突矛盾的!还是引用这个朋友的回复吧:      ================================================================================   有些事情,打完这个官司,你就明白了。     法律的解释和应用应该是专业范畴的事,不是任何一个人捧着一部法典张嘴就来。否则成为律师也就不会这么难。     非亲非故,亦不收费,我没有必要在这里做免费法律咨询。    作者:天涯为何没芳草 回复日期:2005-12-8 09:06:00   楼主,我在给你罗嗦两局,合同是你在消费之前签署的,没有人逼你吧?合同条款你看得懂吧?即使按你说的矛盾冲突了,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孰轻孰重?应该很清楚了吧?对于法典的选择与司法解释的应用范围,不是那么简单地! 作者:素面红妆 回复日期:2005-12-12 14:40:00   楼主,我真的不是打击你,但说实话你的心态不正确。也许我低估了你的心理承受能力,但我实在不知道你缘何自信如此。      我倒希望你这样的人多一些,那么我们也会拥有更多业务赚更多钱。   你花上半年的时间来玩这件事吧--如果算上二审。当然,最快的话,三个月。我说的是玩。有时间的话,闲着也是闲着。   另外提醒你,造舆论声势的作用并没有那么大。大家都是成年人,而且在法制社会。 作者:心间有夏 回复日期:2005-12-13 08:43:00   LZ你可以看看这些,在你之前很多人都吃过螃蟹。         拍婚照无权索底片,影楼是否构成侵权?         时间: 11-22 10:30 作者:高忠祥 董海徽 新闻来源:正义网               案情简介:吴平和赵强上周在县城一家影楼拍了一套结婚照,当时定价为1299元。影楼的工作人员告诉他们,按照付费的情况,将有38张照片被做成相册。当时, 影楼的摄影师为保险起见,总共替吴平和赵强拍摄了80张,等到通知他们去选入册照片时, 影楼却称只有入选的38张照片可以留给他们,其余的42张没有约定的数码照片将从电脑中删除。吴平认为每张照片都很漂亮,也都有纪念意义,想全部留下来。影楼的老板则以多余照片要花费成本为由,要按每张10元的价格收取多余照片的费用。赵强认为照片都是用数码相机拍摄,不会有很高的成本,自己已经支付了1299元,其中应当包括拍摄照片的费用,多余的照片即使不入册,也应该交给他们。         点评:这类事件在现实生活中很常见,消费者在拍摄婚纱、艺术照时,除了挑选一定数量的照片做成相册外, 影楼对多余拍摄的底片(包括数码相机的数码资料)并不交还消费者,而是要消费者再次掏腰包才能带走。影楼同时会承诺消费者将剩余的底片和数码资料自行销毁。影楼的这种做法对消费者并不构成侵权。因为多拍照片是为了让消费者有更多更好的选择,而且影楼在拍摄之前已与消费者进行了约定,因此影楼对剩余的底片或数码资料拥有所有权,只要影楼没有把消费者的剩余照片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其做法也无可厚非。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明文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知悉商品的真实情况和服务的真实状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标明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或服务的有关情况,经营者应对之细致耐心地予以回答。就本案而言, 影楼的老板事先没有向消费者说明索要多余照片底片或数码资料要收费,消费者可以以“侵害知情权”为由向消协进行投诉,让影楼在商业利益和保护消费者广义权利之间做出平衡。      http://www.jcrb.com/zyw/n7/ca436799.htm 作者:心间有夏 回复日期:2005-12-13 08:44:00   肖像权·著作权及其它   文 /陈秉华 朱玉芳       影楼是一个创造美,传播美的地方,她记录着潮流,演绎着时尚。影楼使岁月和美丽成为瞬间的永恒。因为美而产生灵感,因为灵感而产生艺术。客人的每一张照片都凝结着被摄者、化妆师、造型师、摄影师的心血和汗水,每一张照片都是独一无二的,让我们都来精心呵护它吧!    然而,影楼毕竟是一个商业场所,其摄影也是一种商业化了的艺术,正因为商业化,才多出了一系列的官司和纠纷,影楼告客人,客人告影楼已经屡见不鲜。    笔者认为,肖像权 (right of portrait)和著作权 (copyright)以不同的状态共存于同一种物质——照片中,二者是一对矛盾统一体,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无论单独谈肖像权,还是单独谈著作权,均有失偏颇。摄影师和被摄者既有各自的权利,又有各自的责任。    著作权,又称版权,指作者或与其他权利人对因创作而产生的作品所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利。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持作品完整等人身权利,以及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财产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了 9种作品形式,其中第四种是“美术、摄影作品”。    一般说来,构成作品(works)应当具备三个基本条件:①作品应反映作者的思想感情,能够让读者体会作者要表达的信息。②作品要具有原创性和独创性,作品必须是作者自己创作的,而不是抄袭他人的。③作品必须能以某种特定的形式表现出来,这种形式应能够予以复制。作品是无形的,必须借助有形载体才能够为人感知,否则就不能形成作品。摄影作品(photographic works)是借助于摄影器材,通过合理利用光学、化学原理,对客观物体形象再现于感光材料上的一种艺术作品。摄影作品不是对客观事物的简单复制,它包含有作者的智力创作。摄影作品的主要表现形式为照片。    《民法通则》第 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权。”客人委托影楼拍照,影楼应按质按量为客人拍摄,照片包括底片归客人所有(关于底片归谁所有,法律界、摄影界均有争论,法律条文也没有明确规定),双方约定照片不含底片者除外。有时候为了保证拍摄质量,可以按比例多拍一部分,以供客人挑选,但应事先征得客人同意,并形成文字确定下来。多拍部分,客人没有出资,所以客人不具有所有权,自然,客人无权无条件索要。多拍部分具有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两种属性,对影楼来说,应视为一种商品,所以,影楼可以针对被摄者进行出售,客人若要余片,应该向影楼支付一定的报酬,照片本身包含了影楼工作人员的创造性劳动,客人没有理由无偿索要。影楼承认客人拥有肖像权,但拍照时已经过客人同意,并没有侵犯其肖像权,对影楼来说,在照片上更多的是价值,影楼视也仅仅视照片为一种商品。放在货架上的未出售的商品并不能代表就侵犯了客人的肖像权。余片若没有买走应该有一种合理的处理方式,并将这种方式告知客人,确保客人无后顾之忧。    在摄影作品中,如果有真人的肖像就会发生著作权与肖像权的冲突问题,在发生冲突时,哪一种权利更为优先呢?肖像权是民法规定的一种人身权利,也是自然人的基本权利之一,著作权毕竟是一种人身权派生的权利,其行使不应侵犯基本的人身权。因此,著作权无力对抗肖像权,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侵犯肖像权人的肖像权,影楼无权在没有征得客人同意的情况下而使用其照片,无论是否赢利为目的。《民法通则》第 100条关于使用公民肖像权的界定过于模糊,似乎目的只要是非赢利的,都可以使用公民的肖像权,这不符合人权精神,法律界也有类似看法,笔者认为,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摄影师是不是不经被摄者同意就可以参加展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慎重起见,还是签定个协议为好。影楼若要使用客人的照片应事先征得客人的同意,并签订一些文字的协议,明确各自的责权,以免节外生枝,若是未成年人还应该有其监护人签字认可。笔者所任职的“成功专业人像”是一家创作型的摄影公司,向来只使用普通客人在这儿拍摄的照片,留片时,被摄者都要在《摄影模特授权书》上签字认可。授权书全文如下:本人在成功摄影楼所拍照片(底片由拍摄单位保存)允许新乡市成功摄影广告有限公司及为我拍照的摄影师作下列用途使用:1.作为资料保存。2.放大在大厅或楼梯间内悬挂以及其他宣传活动时使用。3.制作影集供客人翻阅。 4.制作影楼宣传品。5.作为摄影作品参加比赛。6.作为摄影作品向报纸、杂志等所有媒体投稿。整个授权书简洁、明了。由于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规定使用别人的肖像权必须支付报酬和具体的数额,所以我在制作授权书时闭而不谈报酬的事,不然单报酬一项,单位就很难承受。    在影楼拍摄的照片经过了化妆师、造型师、摄影师等集体创造性的劳动,作为一件艺术品,影楼享有其著作权,而受到法律保护(法律界认为,一般情况下的证件照只有肖像权而没有著作权)。影楼客人没有对其照片任意复制的权利,所谓“复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2条称“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反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由此看来,一般冲扩店接收非影楼委托加工在影楼拍摄的照片,实际上侵犯了影楼的利益。客人没有将自己在一家影楼拍摄的照片转让给另一家影楼使用的权利,客人也没有在没有征得影楼同意的情况下发表,修改,制作广告,在公共场合悬挂的权利。即使影楼同意,影楼仍然拥有其署名和获取报酬的权利。    综上所述,客人在影楼拍摄的照片既有受民法通则保护的肖像权,又有影楼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著作权。这两种权利都属于民主权利的范畴,但这两种权利存在着本质的区别,肖像权是与人身相连的一般权利,著作权则属于知识产权。肖像权不具备任何实质性劳动,形象作为一种客观存在而受到法律保护;创作则是一种创造性劳动。    一张照片既有肖像权,又有著作权,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让摄影师与模特之间多一份理解和宽容,二者并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让摄影师与模特多了解一些法律法规,艺术不要受世俗的污染。   让艺术圣洁地存在你我的心中。      http://www.cphoto.net/msjs/zyf/zyf24.htm       作者:心间有夏 回复日期:2005-12-13 09:02:00   我不是学法律的,不过我家有人是做律师所的,他们在都条上看了你的新闻,茶余饭后,说到此事,都说希望不大。基本和素面红妆是一种观点,如果遇到类似情况,客人太执着坚持要打这个官司,没律师会拒绝,有钱谁不赚?      从蒋楼主发过的2个帖子来看,你让我想起了堂吉坷德…… 作者:gtoli 回复日期:2005-12-13 11:16:00   re:心间有夏   我举的例子只是为了说明两点:1.楼主的照片可能有被有意或无意由于其他用途的可能,毕竟以一种立场看著作权是属于影楼的;2.是您和素面以及像我一样在网络里发布过照片的的朋友也许都可能被侵犯肖像权,被kuso,被ps,被拍砖。而这些都是由于自己的照片被自己放在了自己所不能控制的场所带来的问题。   即使赔偿,看见自己的形象出现在不愿看见的场所对自己的打击有人能给出个赔付满意的赔付标准吗?   说实话,我比较烦动不动说“现在是法制社会”“我们的法律体系还不完善”,因为说1000遍不如实实在在给个案例,然后以此为据,修改补充相应条款,因为立法总是具有相对的滞后性。   那么,楼主作了什么?他用自己的时间和精力来提供了一个案例,我们还要怎么样?骂他有病?暗示他吃饱了撑得慌?反面的分析,最坏的打算是必需的,但能不能用楼主可以接受的语气? 作者:心间有夏 回复日期:2005-12-13 12:09:00   回楼上,我又把这个帖子从头到尾看了一遍,也没发现有谁骂了楼主有病,暗示了他吃饱了撑的慌,大概最不中听就是 天涯何处无芳草来了句,楼主真是不开窍之人……云云。反而是楼主情绪太激动,说话语气有点冲。素面红妆说话已经够客气,够厚道了,她不过就是从她的专业角度,给楼主的案例做了些技术分析而已!这里没人希望楼主输的,我也希望楼主能打赢啊,从我们普通消费者的立场看,当然是希望我们的利益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证了,所以大家都支持,大家都纷纷出主意,素面他们“泼冷水”,同样是为楼主着想的方式。   我并不具备专业法律知识,所以我只能在网上搜一搜找些类似案例转过来。而且要我说的话,楼主这个官司赢了是赢了,输了也是赢了,也可以说,赢了也是输了,输了更是输了。楼主自己也明白这一点,就算是影楼赔偿了他要求的数额,但是他实际支出的远远不止这些,而且人生四大喜的小登科,拍个婚纱照做纪念,本该高高兴兴来,高高兴兴走,偏生出这么个事情,我觉得对楼主和他的家人来说真的很可惜,很遗憾!可能我是个比较感性的人吧,从楼主的这个帖子一开始我就是这样的心态在观望,不管这个官司的结果如何,都不要影响楼主办喜事和以后生活的快乐心情。就象素面说的那样,不要再花费太多,不要把结果看得太重,得失随缘,心无增减,不知道我这样说话的语气,楼上的筒子还有楼主,能不能接受啊? 作者:hf7763 回复日期:2005-12-14 01:04:00   南昆明:拍婚纱照引出官司 新人一怒告影楼          央视国际 (2005年12月12日 10:08)                 云南昆明是蒋先生与未婚妻在当地一家影楼拍摄婚纱照,拍完后蒋先生希望影楼将所有照片及底片都给他,遭到影楼拒绝。于是蒋先生一怒之下,将影楼告上了法院。日前,昆明的一家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今年九月,蒋先生与未婚妻在影楼拍摄了一套定价为4800元的婚纱照。按双方约定,影楼共为蒋先生拍摄了两百多张照片,其中46张照片制作成册。其余的照片则拒绝送给蒋先生,并表示,如果蒋先生要的话,需要每张照片交二十块钱。双方经过协调无法达成一致,于是蒋先生将影楼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剩余164张照片及底片,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一万两千元。            纳玲 云南瑞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在预约单上写着,未选中的作品,它的著作权归影楼,如果消费者需要作品的话,他们应该跟影楼商量,是赠送给他,还是卖给他,所以影楼的这种做法,实际上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被告影楼方认为,蒋先生在拍婚纱照前,已与影楼签定协议,因此,未被蒋先生选中的照片,应该归影楼所有。            罗宏波 影楼代理律师:多余的照片部分要按双方的约定,著作权都是可以约定的,著作权是可以转让的,这主要是看双方的约定。            对于照片的归属,市民也有不同的看法。            市民:归影楼吧,因为是它拍的。            市民:属于我的肖像权,我认为应该归我自己。            由于双方都不同意调解,法院将对此案择日宣判。                 本人已经回到丽江,电视台如何评论这事,我本人也没见到,好希望能见到!!! 作者:法学豆子 回复日期:2005-12-16 23:24:00   作者:天涯为何没芳草 回复日期:2005-12-7 16:40:00        楼主,我很关注你的官司。不过我对你的官司也不抱多少希望。首先,解释你这个官司的应该适用《合同法》,因为在你消费之前已经签署过明确的合同条款,并且合同条款里肯定有“版权归属影楼,肖像权归属消费者”的条款。……      ============================   这是争点吗?不对吧       作者:法学豆子 回复日期:2005-12-16 23:54:00   不同的案件,即使表面上相同,也会因为具体的案件细节不同而产生完全不同的结果。同样是拍照,同样是对底片的处理,在不同的案件中也有完全不同的争点。模特与摄影师之间,消费者与影楼之间,甚至不同的模特与摄影师之间都可能会有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例如可能是雇佣合同,也可能是委托合同)。      因此,在这个案件中,就像在所有案件中一样,首先要看事实。      事实是什么呢?我不清楚,恐怕在这里的大部分也都不清楚。事实甚至本身并不一定就是事实。在诉讼中,所谓“事实”其实是法庭上双方能证明的东西+由这些东西作出的主观推断。      那么,是不是自己在法庭说的话最后被法庭都认定为事实了,这个官司就赢了呢?那也未必,因为很可能你告错了——这是律师的错不是你的错。    作者:法学豆子 回复日期:2005-12-16 23:57:00   我从来不敢在了解清楚证据前乱评论。我只能猜:这个案子的争议焦点更有可能完全不是什么肖像权、著作权之类的东西。而是:所有权的归属。      请楼上各位冒了泡泡的法律人事一起说说我有无道理。 作者:法学豆子 回复日期:2005-12-17 18:31:00   有人转引了《肖像权·著作权及其它》陈秉华 朱玉芳,暂且不说文章本身有问题,就是其讨论的内容,也与现在这个案子没多大关系。我们要集中讨论的,不是什么肖像权、著作权的问题(这个下面会提到),而是影楼是否有义务把作为动产的底片交付给顾客的这样一个简单问题。      天涯何处无芳草兄把合同法和云南省消费者保护条例相互比较效力的先后顺序,表面上看合理,但实际上是不正确的。效力的比较,只能在强行性规范之间比较。比如我妈说我必须天天喝牛奶,我老婆说我不准喝牛奶,这样我才有必要比较两个规范的效力层级。但是,如果一个规范是强行性规范,另一个规范是任意性规范,那么就没什么可比较之处。      现在有一个强行性规范,云南省的规范(我没查,姑且相信楼主引用正确),明确规定了必须将底片交还给顾客。与此同时,合同法中并没有具体针对这个事情的强行性规范——它不可能规定底片必须由影楼所有。因此,这里不存在规范上的冲突。根据云南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强制性规范,影楼当然有义务将底片交给顾客。合同的意思自治是在强行法之外的意思自治。因此,就第一项诉讼请求来看,法庭应当支持。至于第二和第三项诉讼请求,则要看具体事实,现在不好作任何评论。      可能有人会说,合同法规定了意思自治原则,按照豆子的道理,岂非各个地方都可以制定一些强行性规范,来将这个原则进行限制了?这种想法其实也是错的,限于与本案关联不大就不提,有兴趣的可发邮件给我讨论。haodong#126.com(请将#改为@)      现在再花一点点笔墨来说著作权和肖像权的事。顾客之所以不愿意让影楼保留底片,是因为底片在别人手里,自己被侵(肖像)权的可能性大;影楼之所以不愿意让顾客拿到底片,也是因为自己被侵(著作)权的可能性大。但是,请注意,这只是风险增大,侵权事实根本还没有发生。肖像权的客体不是底片,著作权的客体也不是底片,底片只是载体——请注意,只是载体。      我想对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同仁,上述分析已经足够说明问题。最后引用前面某同学的话:法律的解释和应用应该是专业范畴的事,不是任何一个人捧着一部法典张嘴就来。 作者:法学豆子 回复日期:2005-12-17 18:41:00   “纳玲 云南瑞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在预约单上写着,未选中的作品,它的著作权归影楼,如果消费者需要作品的话,他们应该跟影楼商量,是赠送给他,还是卖给他,所以影楼的这种做法,实际上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忧郁的分割线=========      这就是云南的律师?呵呵……      不管预约单上写没写,著作权都归影楼,但这不等于底片归影楼。合同中没有约定底片归谁的时候,如果没有强行法则依交易习惯,如果有强行法,则依强行法。 作者:hf7763 回复日期:2005-12-18 15:10:00   楼上的,影楼要我买的是46张以外的照片,他们要我花的3280块钱买的,是46张以外的照片,那46张照片的钱,包含在4800块钱中了!!         法学豆子,再请教------这情况如何说?    作者:法学豆子 回复日期:2005-12-18 16:47:00   前提是,已经有强行法规定影楼必须把照片交给顾客。这一点我没查,是根据楼主的叙述。      =====惴惴不安的分割线===========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服务后,应当将全部照片、底片、数码相机存储的数据资料交付消费者,不得自行保留和另行收取费用。      =====忧郁的分割线===========      如果上述前提成立,那么当然要交,并且没什么价钱的问题。交付(即转移所有权)义务的发生一般包括两种原因,一是双方合意(也就是合同,倒不一定有对价),二是法律规定的事实发生(例如本案)。在后一种情况下,只要事实发生,即产生义务,不需要合同。因此,既然已经发生了摄影服务的经营行为,那么就已经符合了上述地方性法规中规定的事实条件,所以影楼当然就负有交付底片的义务。      不过,即使如此,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楼主将46张以外的底片留给影楼,那当然不能再要回来。因为这属于弃权——相对于影楼,就可能属于“免除自己义务的格式条款”。当然,这种约定有效的前提是楼主的确有这样的真实意思。至于怎样证明这种真实意思,呵呵我不说了要给代理影楼的律师们留口饭吃——只提醒一点,前面某位仁兄说到类似地方的时候,把侵权法和契约法混一块了,不妥。      如果没有约定,消费者也可在接受交付时提出不要多的底片。在这种情形下,不是影楼,而是消费者可以提出减低价款的要约——当然影楼愿意不愿意则依其意思自治——不过注意,其自治之意思的仅限于是否接受减低价款,而不在于是否同意交付底片,后者是法定事实发生后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