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链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上一些关于网络著作权的公开资料

[链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上一些关于网络著作权的公开资料

http://www.chinaiprlaw.cn/file/200603097244.html
郑成思与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摘录:“虽然www.21dmedia.com并非书生公司注册的域名,但书生公司的简介及书生之家网站的版权声明均表明书生公司系书生之家网站的经营者,其对经营该网站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09065号公证书的某些实时打印页的上端标注“烟台图书馆专用”字样,仅能说明公众在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上浏览涉案图书出现了上述标注性文字,并不能推翻书生公司将涉案图书上载于书生之家网站并对外公开传播的法律事实,故书生公司的相关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虽然书生公司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对作品的使用范围、方式进行了必要的限制,但书生公司系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亦并非公益性图书馆,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对作品所作的三人以上不能同时在线阅读及只能拷屏下载的限制,并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对作品的合理使用,故书生公司关于未侵犯郑成思著作权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http://www.chinaiprlaw.cn/file/200503284474.html
http://www.chinaiprlaw.cn/file/200503284476.html
环球唱片有限公司与青岛捷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录音制作者权侵权纠纷案判决书
摘录: “青岛信息网”向不特定网络用户提供了上述歌曲的在线收听和下载服务,即使上述歌曲的文件来自于其他服务器,这种在线收听与下载服务的实现不是由网络用户自主搜索、通过搜索引擎等软件工具自动实现,而是网站制作者主动提供的,这种方式表明了网站制作者将这些歌曲在互联网上向公众传播的意思表示;同时,一般网络用户在线收听或下载歌曲时,只会认为是从被控侵权网站获得的歌曲,并不会注意相应文件来自于哪里。本院认为,在没有经过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无论歌曲的源文件来自哪里,网站制作者的这种行为均构成对原告录音制作者权的侵犯。
  由于被告已经停止了侵权行为,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予以支持,但是原告要求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主页及《法制日报》上发表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提出的赔偿损失要求,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4万元人民币的请求并无明确的计算依据,本院根据被告侵犯原告录音制品的数量、侵权行为的情节以及原告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和起诉被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酌定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六万元。
http://www.chinaiprlaw.cn/file/200502144219.html
摘录:上诉人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简称维普公司)因侵犯著作权和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关于原审判决以国家版权局1999年6月实施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作为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实用放射学杂志社经济损失的计算依据是否恰当。
在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对《数据库》等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制品使用作品报酬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原审判决参照国家版权局1999年6月实施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作为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的计算依据并无不当。况且原审判决在每千字3-10元的稿酬标准中并未选择每千字10元的高限标准确定赔偿额,而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选择了低限标准乘以适当的倍数后酌情确定的。本案是侵权诉讼,上诉人要求按照正常许可使用的报酬标准计算赔偿数额是毫无道理的。
http://www.chinaiprlaw.cn/file/200509175760.html
周林: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若干问题的建议
http://www.chinaiprlaw.cn/file/200507315370.html
唐广良:综论软件保护与相关立法
http://www.chinaiprlaw.cn/file/200512146553.html
网络盗版与公众利益
http://www.chinaiprlaw.cn/file/200412093798.html
从Napster到 Grokster: 看网络时代音乐作品的保护和MP3共享的法律问题
http://www.chinaiprlaw.cn/file/200511296382.html
P2P技术带来的侵权疑问(1)
http://www.chinaiprlaw.cn/file/200410023278.html
解读“两高”有关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