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著作权法2009年修订内容
2009年(中華民國九十八年)5月13日,台湾正式公布了新修订的著作权法。这次修订主要是规定了ISP的民事免则事由,即增加一章为第六章之一,并在该章中增加九个条文(九十條之四至第九十條之十二),并在第三条(定义条款)中增加了第十九项。以下为增订的法条。该法全文可以在维基文库中查找到。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
十九、網路服務提供者,指提供下列服務者:
(一)連線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以有線或無線方式,提供資訊傳輸、發送、接收,或於前開過程中之中介及短暫儲存之服務者。
(二)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應使用者之要求傳輸資訊後,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將該資訊為中介及暫時儲存,以供其後要求傳輸該資訊之使用者加速進入該資訊之服務者。
(三)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應使用者之要求提供資訊儲存之服務者。
(四)搜尋服務提供者:提供使用者有關網路資訊之索引、參考或連結之搜尋或連結之服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