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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业务文件》
为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依法公平、合理地确定法定赔偿数额,统一执法标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审判工作实际,现对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法定赔偿数额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参照执行。

一、适用法定赔偿的范围、原则与基本要求
1、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适用法定赔偿方法:
(1)根据案件现有证据,难以确定权利人损失数额、侵权人非法获利;
(2)经法院释明,权利人明确请求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权利人损失、侵权人非法获利。
对于难以证明权利人受损或者侵权人非法获利的具体数额,但有证据证明前述数额确已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不应适用法定赔偿方法,而应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以上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2、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的赔偿数额应公平合理,确保权利人损失获得充分赔偿。
3、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时,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判决中分析和阐明权利价值、侵权情节、侵权恶意、侵权损害后果等方面具体情形与确定赔偿数额之间的联系。
4、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时,判决赔偿数额既应当保持同类案件之间的赔偿尺度协调,又应考虑不同案件之间的案情差异。
二、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的酌定因素
5、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时,一般综合以下因素酌定赔偿数额:
(1)被侵犯知识产权的权利价值;
(2)侵权情节;
(3)侵权损害后果;
(4)侵权人过错程度;
(5)其他应予考虑的因素。
6、著作权侵权诉讼中,可根据以下因素衡量著作权权利价值:
(1)作品的类型、独创性程度、创作投入、创作难度、创作周期、知名度、市场价值、获奖情况;
(2)侵权行为发生时的合理转让价格、合理许可费用、行业内的通常许可使用费或者国家规定的有关使用费标准;
(3)行业稿酬标准;
(4)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许可使用费;
(5)其他可以衡量著作权权利价值的因素。
7、商标侵权诉讼中,可根据以下因素衡量商标权权利价值:
(1)商标知名度、商标显著性;
(2)商标的商业声誉;
(3)商标估值、设计成本、广告投入、价值培育投入、市场开拓成本;
(4)商标实际使用状况与收益;
(5)侵权行为发生时的合理转让价格、合理许可费用;
(6)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
(7)其他可以衡量商标权权利价值的因素。
8、专利侵权诉讼中,可根据以下因素衡量专利权权利价值:
(1)专利技术创造性、专利设计显著性;
(2)专利技术研发成本、实施情况;
(3)侵权行为发生时的合理转让价格、合理许可费用;
(4)专利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
(5)市场上同类产品的平均利润;
(6)其他可以衡量专利权权利价值的因素。
9、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可根据以下因素衡量侵权情节:
(1)侵权行为方式,可区别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生产过程中的侵权与销售过程中的侵权;
(2)侵权产品生产与销售规模、侵权作品传播范围;
(3)侵权行为持续时间;
(4)侵权次数,初次侵权或重复侵权;
(5)侵权行为的组织化程度;
(6)权利人发出侵权警告后侵权人的行为表现;
(7)其他可以衡量侵权情节的因素。
10、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可根据侵权行为对权利人商业利润、商业声誉、社会评价的影响等衡量侵权损害后果。
11、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因判决停止侵权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损害第三人利益而不判决停止侵权的,赔偿数额应当高于判决停止侵权的同类案件。
三、合理开支的确定
12、适用法定赔偿,应分别计算损失赔偿数额与权利人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数额,法院应当审查维权开支的真实性、关联性、必要性和合理性。
13、合理开支包括:
(1)公证费、认证费;
(2)符合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律师费;
(3)调查、取证费;
(4)翻译费;
(5)其他为制止侵权、消除影响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14、权利人主张为制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应当提交相关的合同和已经实际支付的凭证。该合理费用在其他相关联的案件中已获得赔偿的,不再重复计算。
15、权利人主张律师费用的,可以参考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律师收费标准、实际判赔额与请求赔偿额、案件的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酌定。
四、侵犯著作权案件中赔偿数额的确定
16、侵犯文字、美术、摄影等作品著作权的,可以在国家规定的稿酬标准的2至5倍范围内确定法定赔偿额,文字作品不足千字的以千字计算。著作权人能证明其作品能获得更高稿酬,应予支持。
17、以网络方式传播文字、美术、摄影等作品侵犯著作权的,参考作品许可费、作品知名度、侵权网站经营规模、传播范围、侵权作品点击次数等因素来确定赔偿数额。
18、以网络传播的方式传播影视作品侵犯著作权的,应考虑主张权利的原告取得版权的对价,作品知名度,上映档期,网站传播时间与影视作品公映的时间之间的间隔,侵权网站的经营规模、传播范围,涉案作品的网上点击次数等因素。
19、在互联网上传播侵权作品的,赔偿数额一般应高于在局域网上传播侵权作品的行为。
20、侵犯商业应用范围较广或者商业价值较高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赔偿数额应当高于侵犯一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21、软件最终用户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被判停止侵权的,可以参考正版软件市场销售价格确定赔偿数额,根据侵权用户实际侵权使用时间,计算侵权赔偿数额。
五、侵犯商标权案件中赔偿数额的确定
22、权利人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未实际投入商业使用的,不以侵权人的获利确定赔偿数额,如果权利人确有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的,可酌情予以支持。
23、注册商标已构成商标法规定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情形的,可以仅判决赔偿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不支持权利人要求损害赔偿的请求。
六、侵犯专利权案件中赔偿数额的确定
24、侵犯专利权案件中,可以区分被侵犯专利系外观设计、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而确定赔偿数额。
25、同一产品既构成侵犯专利权,又构成侵犯其他权利的,不应重复计赔,在确定侵犯专利权获得利益时应扣除因侵犯其他权利获得的利益。
26、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系另一产品的零部件的,可根据该零部件本身的价值及其在实现成品利润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27、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为包装物的,可根据包装物本身的价值及其在实现被包装产品利润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七、反不正当竞争纠纷中赔偿数额的确定
28、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29、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公开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权利人或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的估价可以作为法院判决的参考。
30、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不特定多数同业经营者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而引发的诉讼,应当考虑存在其他受害人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八、其他
31、本意见如与相关法律规定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相冲突,以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
32、本意见自2010年8月20日起试行。

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指南

  一、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有哪些?

  (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案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二)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诉前申请财产保全案件;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三)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申请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其他商标纠纷案件。
(四)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纠纷案件;植物新品种权权利归属纠纷案件;转让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和转让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
(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纠纷案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件;诉前申请停止侵权案件;诉前申请财产保全案件;其他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案件。
(六)侵犯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件;侵犯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纠纷案件;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纠纷案件;伪造、冒用名优标志纠纷案件;伪造 产地纠纷案件;虚假宣传纠纷案件;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纠纷案件;其他类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七)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上海律师
(八)发现权、发明权纠纷案件。
(九)其他类型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二、上海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是如何划分的?
(一)浦东新区、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专利纠纷案件、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除外):
1.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非涉外、非涉港澳台案件;
2.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3.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二)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1.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以下的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1.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案件。
2.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 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 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销售者是制造者的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二)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 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三)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四)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五)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植物新 品种侵权纠纷案件中的侵权行为地,是指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销售该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所在地,或者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 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所在地。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或者所属的经济特区所在地的或者所属的大连、青岛、温州、佛山、烟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七)其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葛峰:调解利弊析

版权声明:转载时请以超链接形式标明文章原始出处和作者信息及本声明
http://frankge.blogbus.com/logs/124137092.html

豆按:本文发表于2011年4月28日的《南方周末》A3版法治栏目(http://www.infzm.com/content/58575)。原文的题目为《调解中的法院》,发表时编辑改拟了题目也对内容做了若干删减。此处贴出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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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中的法院

 

显然是为了应对政法主管部门对法院工作的要求,并应对法院系统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近年来,调解在法院工作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与以往只是宣扬调解是化解诉讼纠纷的“东方经验”不同,现时的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将这一经验发挥和运用到了极致。

开心网诉千橡不正当竞争:二审维持原判

http://finance.ifeng.com/roll/20110411/3848750.shtml

正义网北京4月11日电(见习记者 刘博)“开心”遭遇“李鬼”,谁真谁假?今天上午9点半,“开心网诉千橡开心网不正当竞争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2009年10月28日,“开心网”( kaixin001.com)管理方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心网),以侵权为由,将另一“开心网”(kaixin.com)管理方北京千 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橡互联公司)和北京千橡网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千橡网景公司)告上法庭。

2010年10月2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千橡互联公司和千橡网景公司并未侵犯开心网(kaixin001.com)的注册 商标权,但千橡使用与开心网相同的“开心网”名称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判决赔偿开心网40万元,并不得使用与“开心网”相同或相近的名称。开心网不服该判 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葛峰:英国最高法院(UKSC)观察笔记(2011年3月)

20110301

日前,英国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在最高院使用twitter的指导意见。以往在阿桑奇保释听证案中,法官曾指出“实时文字报道须在法官认为不会干涉司法的施行及管理的境况下进行”,此次的规定的算是法院对实时报道范围的一次解释,这也是一直以来最高院致力于使法院变得“accessibility”(平易近人)的结果。

20110304

英国最高法院招募志愿者:今年5月起,最高院进入庭期(term),期间每月的一个周五,学生将会有机会进入最高院参观并在内举办辩论会。最高院现征集志愿者辅导他们的辩论。

20110307

日前,BBC4台以“正义的缔造者:国土上的最高法院( ‘The Highest Court in the Land: Justice Makers’)” 为名播出了一集时长60分钟的,有关英国最高法院的记录片。在片中4位大法官(LADY HALE\LORD PHILLIPS\LORD KERR\LORD HOPE)向观众侃侃而谈,纵论司法的性质和决策历程。对成立已经一年有余的英国最高院有兴趣的朋友可找来看看。只是似乎没有完整版。

20110310

NEW LAW JOURNAL新近文章简要述评了UKSC在2010年的工作情况。文章认为UKSC工作任务繁重;涉人权案件多,“准宪政”属性凸显;上诉人胜率高;更加公开;直播庭审不够;更进取有力,但未够足够时间评价其对宪政平衡的影响;司法人员的多样性和行政机构对司法机构人员组成的影响值得关注。

【判决书段落标记】美国最高院的司法意见书没有段落标记,一方面是受引证蓝皮书的影响,一方面是历史的原因。他们相信WEST的国家案例汇编的页码会方便引用,所以傲慢的美国人没有采用标记。在英国,段落标记是为帮助中立研究引用的,标记兼具审美和引用功能作用。加拿大甚至在段落标记上加注了网页深度链接。由此,爱尔兰也该提供段落标记了。

【沉默的法官1】据NEW YORK TIMES报道,美联邦最高院的托马斯大法官最后一次在口头辩论阶段发问已经是5年前的事了。托马斯大法官的“沉默”引发了口头辩论在司法决策过程中的重要性的争论。口头辩论一直被认为是辩护的关键环节。可是如果法官对律师提出的口头意见毫无反应,这是否意味着他们的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交就行了?

【沉默的法官2】有人认为,口头辩论可以使法官从简要的辩护意见里看到律师详细的辩论思路;还有人认为,法官可以直接从律师的论战和自己的发问中获得有关问题的答案;更有有学者认为口头辩论并不是大而不当的形式化的东西,它可使公众看到法官的思考过程。

【沉默的法官3】有争议的是:有关口头辩论的意义的争辩似乎更容易发生在美国的最高院,在英国,这种争辩几乎没有必要。在美国,大法官们虽然习惯于支持与自己的思想偏好对胃口的辩论意见,但他们更多的还是倾向于支持更好的辩论意见,美国的大法官注重政治上的中立和客观。可是,在熟悉英国最高院的人的眼里,大法官更注重辩论意见的分量。

【沉默的法官4】大法官的“沉默”不仅事关口头辩论,它还涉及大法官的“政治性”问题。NEW YORK TIMES认为美国的大法官们比英国同行更“政治性”。英国没有沉默的法官,只有较少和较多介入辩论的法官。

【沉默的法官5】这还涉及媒体对大法官的关注的问题,美国的报章对大法官的言行的进行长篇累牍的追踪和报道也许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更强的政治性有关,与英国同行相比,他们更为公众所知悉,更具争议。GRISHAM的《塘鹅暗杀令》是围绕美国最高院法官的任命所展开的,但是这种小说不太可能选取英国的大法官们作为素材。

【沉默的法官6】英国最高院设立的目的在于使法院更平易近人,更公开,使法官进入公众的视野,让公众了解司法机构的功能与作用。虽然英国大法官们还没有像美国的同行那样被聚焦在媒体中,但随着媒体和公众对法院和法官的兴趣的增长,英国的大法官们该从美国的同行那里学会如何面对镁光灯的闪烁了。

20110311

【最有趣的大法官1】波士顿大学法学教授WEXLER通过研究法庭记录中记载的庭审过程中出现的“笑声”的次数,得出结论:斯卡里亚是最有趣的大法官。RYAN MALPHURS则通过研究庭审中笑声出现的具体情境,结合心理学及传播学理论,细化和推进了这一研究,结论依旧是斯卡里亚大法官最有趣。最严肃的大法官是谁?嗯,当然是“沉默”托马斯大法官。

【最有趣的大法官2】RYAN MALPHURS研究结果前三名是:斯卡里亚,布雷耶,罗伯特斯。庭期内的131次笑声中,60次是由斯卡里亚大法官的发言引起的,布雷耶大法官30次,罗伯特斯大法官12次。

【最有趣的大法官3】RYAN MALPHURS发现大法官进行自嘲和“幽律师一默”比较多。在他之后,新的观察发现新晋的艾琳娜·卡根大法官也很幽默,很有潜力在榜单上排名靠前。不苟言笑的艾里托大法官有时也会偶发惊人之语,当斯卡里亚大法官在讨论法律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含暴力内容的电子游戏的案件中,问及第一修正案的起草者是如何考虑政府对暴力内容的限制界限时,他插话说:“我认为斯卡里亚大法官是想知道麦迪逊对电子游戏的看法”。

【最有趣的大法官4】有网友讲了个段子:有个年轻的律师在口头辩论中,经常把台上的九位大法官(JUSTICE)误称为JUDGE。斯卡里亚大法官说,年轻人,任何律师都该意识到坐在这里的是JUSTICE,而非JUDGE.年轻人愈发紧张,斯蒂文思大法官安慰说:别担心,宪法也常犯同样的错误。

20110314

【大法官不好当】LORD PHILIPS习惯于5点起床工作,还经常在深夜醒来梳理脑海中浮现的焦点问题。他会经常失眠,因为“这工作是有智力挑战的,仅有体力的专注是不够的,你需要反复不断的琢磨它”。负责草拟主要法律意见,意味着繁重的阅读与书写,LORD HOPE会离开伦敦另寻他处以便安静的书写。LORD PHILIPS说“我们是普通人,当事人的痛苦我们感同身受”。

20110316

【法律教育与司法机构多元化】内殿律师学院就法律教育的未来与司法机构多元化进行研讨。与会者认为律师培训课程学生数量大影响教育质量,费用高阻碍中产以下的人学习法律,影响司法机构多样性。职业培训的高淘汰率和“因材施教”等问题的探讨饶有趣味。有人进言,法律职业虽然淘汰率高,费用大但与买彩票相比还是很划算的。

20110317

【名正则言顺】英女王近日签署授权令,决定最高院的每位大法官都将被称呼为LORD或者LADY,但这只是“礼节性”的称呼,并不意味着他们被任命为终身贵族。PHILLIPS对此表示欢迎,认为此举可以保持法官们称呼上的一致。此举在苏格兰已有先例,毕竟名正则言顺,就英国的现状而言,大法官们的称号不仅仅是仪式或面子问题,这可是履职的必要条件。

20110321

【法官的品质】首席大法官说,做为法官,要有才智,熟稔法律,但可能更重要的是具有应对世界的智慧,去感知和理解与我们背景不同的人。法官要有公平、开放的心灵,平衡的心态以及独立的精神,要有勇气去做正确的事情,即使这样做并不受欢迎,实际上,这些做法可能大多是不受政客、政府和媒体的欢迎的。
 
2011-03-25

【新任大法官】据泰晤士报报道,Sumption和Wilson爵士已被任命为新的大法官。他们分别接替退休的Saville大法官和转任MR的 Neuberger大法官。目前,大法官职位已暂无空缺。Sumption曾是大律师界的翘楚,但18个月前他的候选资格曾受阻碍,此次终于修成正果。 Wilson爵士曾是知名的家事法官。很奇怪,唐宁街10号和最高法院似乎还没有发出公告。

2011-03-28

【政府与法院的关系】在WL Congo判词中,在判定政府行为非法后,LORD Dyson微妙的说,出于政治上的原因,宣布政府正在执行的政策非法,是危险的也容易使法院陷入批评。卫报的社论说他是在给热衷批评法院判决的大臣们给予小小的警告。社论认为大臣们不该推卸自己的法律责任而去通过攻击维护正义的法官,来转移视线。

2011-03-30

【法官任命的方式】美国的法院从来就不缺戏剧化的事件。在以竞选方式选任法官的威斯康星州,最高法院法官们之间的谩骂事件被曝光,一位男性法官以相当激烈的言辞攻击了一位女法官。联想到以往的法官候选人们在竞选过程中的相互攻讦,似乎英国以非选举的方式任命法官还是相当明智的。政治模式介入司法看来问题多多。

没有了动物的自然不自然,没有了圆通的昆明不昆明——致仇和书记的一封信

图:圆通山内的明城墙,昆明最后的城墙。

仇书记,

  看到昆明市政府有意将圆通山动物园搬走的新闻,特地写信给您,请您反对这样的动议,作出不搬走圆通山动物园的决定。原因很简单:这会大幅度降低昆明市民的幸福感,也与您所倡导的“三山一水”规划背道而驰。

李子木:隔痒搔鞋•关于房子的无主题瞎扯

 

  “有一间自己的屋子,女人可以平静而客观地思考,然后用小说形式写下自己这一性别所见到的像蜘蛛网一样轻的附着在人生上的生活”。
  这是英国女作家Virginia Woolf的名言,早在上个世纪的早期她就被誉为是西方女性主义批评的理论先驱(以及“世界三大意识流作家”、“二十世纪现代主义与女性主义先锋”等等之类的头衔)。等到她和她的作品在世纪末的某一天悄然传入中国的时候,我身边一干面容姣好的文艺女青年便疯魔般的把这个英国女人的每一句只言片语奉为圭臬,继玛格丽特·杜拉斯之后,伊们找到了新的精神导师。
  站在我染色体的立场上,对于女性主义这种高端思潮多少是感觉有些“那个”的(尽管我真真正正不过是望文生义的一知半解而已),而我的朋友康小三算得上是其中的一个受害者。
  他那时的女友是一只颇具文艺气质的小海龟,爱听Pink Floyd和Bob Dylan,并且时不常的还会写出些“看那些容颜蔷薇般枯萎”之类悱恻的文字。伊爱着张爱玲,因为张爱玲说“出名要趁早”;伊爱着Woolf,因为Woolf说“一个女人如果想写小说一定要有钱,还要有一间自己的屋子”。
 
  伊抽烟的样子很好看。
 
  我的朋友康小三前二年凭借99房改的最后一缕春风成功的在我至今蜗居的小区里搞到了一套不大不小的房子,顶楼、朝南,阳光充沛、空气通透,并且花钱不多。那时的北市区还不像今天这样高楼林立,在秋日的黄昏凭窗远望倒也已经瞧不见了麦浪斜阳,周边四处的基建开挖扬起遮天蔽日的沙尘,偶尔某处残留的田埂上凭空点燃了一堆衰草却也拼凑出几分“大漠孤烟直,长河落日圆”的意思。
每当这个时候康小三便会拾起一把破旧的“老红棉”,情深款款给伊唱歌,“我恨我不能交给爱人的生命,我恨我不能带来幸福的旋律,我只能给你一间小小的阁楼,一扇朝北的窗,让你望见星斗”。
他对她说“你看我们是幸福的,因为我们有一所房子,尽管不能面朝大海,可就在窗台下面同样可以看见春暖花开”。伊的嘴角微微抽动了一下,伸手接过琴来简单的拨弄出一个小三和弦,然后轻声的说“就着你说的幸福,我们喝一杯吧。”
 
  伊走的时候正好赶上春暖花开的季节,半人多高的一只大号旅行箱消灭了她曾经在这所房子里存在过的一切证据。伊说这不是她的房子,伊说要有一所自己的房子才能独立的思考,从容的生活。
 
  “爱情,从来就没有过!”
 
  我的朋友康小三倒也没有在这件事情上表现出特别的情绪,好像甚至连醉酒的事迹都没听说。他先是向单位上申请了公休假期,在昆明各大书店搜罗来全部所能找到的Virginia Woolf的各类作品,然后在他那间顶楼、朝南、阳光充沛、空气通透的房子里没日没夜的读。最后在某个春意盎然的傍晚,他向农民工兄弟借来一把铁锹,在某小区施工工地一处荒草丛生的土包旁深深挖下了一个坑,然后把所有的Virginia Woolf扯开、点燃、埋葬。其状,甚具仪式感。
 
  “你全部的热情尚不足以炒熟一盘豆苗”。
 
  彼时旁边匐着一只性感的黑猫,目光如电,叫春不止。
 
  接下来的日子真是过得比飞还要快,我们奋不顾身的投入各自火热的生活,热情洋溢、疲惫不堪。其间康小三辞职两次、恋爱几回,吃饭、睡觉、抽烟、喝酒、加班、休息、读书、看报、停车、起步、聚会、闲聊、踢足球、看电影、写总结、听报告、上医院、泡夜场、买基金、炒股票,林林总总、不一而足。
  等到中国的地产经济正式开始所谓越飞越高的时候,他毅然摒弃了生活中一切多余的兴趣爱好以及所有温良恭俭让的繁文缛节,然后义无反顾的投身到这场全民狂欢的泡沫海洋。于是乎这几年跟房地产有关的那点事儿他几乎一样也没落下,集资建房、单位团购、内部认筹无一不少,荷塘月色、南亚第一城、呈贡公务员小区无一不缺(甚至连云岭天骄、华西滨湖国际生态城这样的崴项目他居然也没有放过),从北市区到南市区到新城区,从住宅到商铺到写字楼,从改善居住到投资理财到以此为业。与此同时,这二年每一轮波云诡异的房产新政也全都叫他赶上了――户籍迁出、家庭唯一住房、营业税调整、限购令政策出台――人家康小三在什么山唱什么歌、干一行还真他妈是爱一行,钻研政策高精尖,解读政策稳准狠,每每倒叫我这个牛皮哄哄的半吊子资深公证员很是自惭形秽。再往后,垫资有之,抬房有之,融资担保有之、高评低估有之,阴阳合同有之,伪造不动产销售发票有之,我简直怀疑但凡跟房子沾边的那点破事儿到底还有什么是这个家伙不敢干的!
 
  “我不是中介!”
  “因为你没有店面没有印章没有执照没有经纪人资格美其名曰自由职业实际上就是个摆地摊的用昆明话说叫做散扁担,还是因为你从来没有要求我减免过公证费?”
  康小三说他其实是在享受倒腾房子中间的那个过程,他说在当今中国房子其实不是一件商品不是一件耐用消费品甚至不是一件生活必需品,他说通过房子看到了太多太多的宏观调控太多太多的刚性需求太多太多的通货膨胀太多太多的市场博弈,还有太多太多的虚情假意太多太多的尔虞我诈太多太多的人情冷暖太多太多的世态炎凉,他说这就是生活这就是感受这就是价值规律这就是市场经济这就是形而下的人生经验这就是形而上的精神追求,他说去他妈的布莱希特去他妈的斯坦尼斯拉夫斯基人生就是大舞台房子就是大道具你要是喜欢你就来吧你要是不喜欢你也来吧反正演好你是一辈子演毗了你还是一辈子!
 
  大约是在半年以前,康小三曾经收到过那女孩自西班牙寄来的一张明信片,正面是萨尔瓦多·达利那幅著名的超现实主义作品《记忆的永恒》,背后写着“我在加泰罗尼亚的海滩。面朝大海,想起了你。”
  康小三盯着画面看了许久,内心如同挂在枯树上那面软塌塌的钟表一样逐渐摊开来。刚好这时候,“嘣”的一声,屋角的吉他突然把三弦给绷断了,音箱一阵子呜咽,世界重新归于平寂。
 
  于是康小三奋力抓起桌上一支大红色的彩笔,在明信片上狠狠的写下两个字――扯蛋!
 
  那年冬天,我到北京出差,约了康小三的前任女友在后海边上的一个小酒馆里见面。伊那时任职于某外国律师事务所,地点在国贸,主要从事的是IPO业务,整天跟上市融资、全球路演、标准普尔、纳斯达克打交道,小说是再也没写了。
  伊说现在租住在东三环边上的一套两居室,顶楼、朝南,阳光充沛、空气通透,月租5000,只是半夜的时候过道里总会吱嘎乱响,像闹鬼一样。伊把自己埋在沙发的深处,点一根纯白、细长的“三五”,昏黄的灯光下单薄得叫人心疼。 
  后来大家都喝大了,大半夜里还在后海的冰面上疯了一阵。
 
 
  深冬的后海,湖面僵硬如铁。

 

 

(全文完 )

华语音乐作者维权联盟致百度公开信

豆注:大家都喜欢公开信了哈。转载,纯粹学术研究用途。不代表本人观点。

http://ent.qq.com/a/20110406/000416.htm

百度公司相关负责人:

华语音乐作者维权联盟根据之前与贵公司音乐部总经理梁康妮小姐有关尽快展开音乐词曲著作权谈判的共识,现将谈判纲领及谈判代表公布如下。请贵方与我方联络确定谈判时间及地点。

谈判纲领:

一 下线。 百度必须首先中止任何与盗版音乐网站的深度音乐链接以及mp3频道之音乐服务,这是百度音乐正版化的唯一诚意前提。在公示已获得完整授权作品清单后再行上线,并于未来采用"先授权,再上线"的基本原则。

二 道歉。百度必须承认在过去十年的音乐搜索及服务领域,对于音乐著作权拥有人及音乐行业确有侵权行为并公开道歉。

三 赔偿。百度必须赔偿过去十年中音乐著作权人从百度音乐服务所应得的合法收入。百度目前市值460亿美元,2010年度营收近80亿人民币,利润30多亿人民币。而对于每年为百度平均贡献20%以上流量的音乐搜索及相关服务(百度招股书上写的30%),百度前些年在音乐版权方面一分未付。近几年迫于压力开始与个别音乐版权人合作。唯有基于客观事实计算的赔偿,才能弥补音乐著作权人近十年的真实损失。

四 共谋发展。在以上三项获得百度有诚意有建设性的回复和行动之后,本联盟愿意联合所有成员以及音乐领域其他相关组织、企业和个人,与百度共商互联网音乐的健康商业模式,使百度音乐服务成为著作权人、运营方和消费者多赢的创新平台。

此四条"下线,道歉,赔偿,共谋发展"基本原则已获得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原则支持,并将做为本联盟针对互联网企业非法侵犯音乐著作权维权行动的长期基本纲领。为了维护知识产权神圣不可侵犯,我们一定维权到底!

谈判代表:

谷建芬:著名作曲家,前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音乐家协会副主席。

高晓松:著名词曲作者。

小柯(微博) :著名词曲作者。

小虫 :著名词曲作者。

李偲菘:著名词曲作者。

支持单位: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华语音乐作者维权联盟成员:谷建芬、高晓松、张亚东、小柯、崔健、方文山、林夕、袁惟仁 (微博)、小虫、李思菘、李伟菘、金培达(微博)、谭盾(微博)、刘欢、栾树、李海鹰、陈少琪、殷文琦、李泉(微博)、郑钧、姚谦(微博)、光良、黄韵玲(微博)、伍思凯、周治平、钟兴民、付林、伦永亮、刘卓辉、沈黎晖、胡彦斌(微博)、李春波、左小祖咒、季忠平、黄小茂、林志炫、王晓峰、谭伊哲、萨顶顶、文雅、卢中强、安栋、崔恕、莫艳琳、戈非、沈庆(微博)、便利商店乐队、天堂乐队、李广平、杨培安(微博)等百名词曲作者。

华语音乐作者维权联盟

2011年4月6日
 

韩寒:给李彦宏先生的一封信

豆注:韩寒这篇发表于3月26日凌晨4点的文章,到3月27日下午4点已经有41万的点击量。还不包括在新浪博客内部4573次转载的点击和更多的整个中文互联网上的点击。


原文载: http://blog.sina.com.cn/twocold

您好,李彦宏先生。

上周我和出版社的朋友沈浩波先生去山东的纸厂销毁已经印刷完毕的一百多万册《独唱团》第二期,三百多吨的纸和工业垃圾一起进了化浆炉。几百万的损失对您来 说可能是个小数目,但是对一个出版公司来说几乎等于一年白干了,那还得是国内数得上数的大出版公司。这个行业就是这么可怜的,一个一百多人的企业一年的利 润还不如在上海炒一套公寓,而且分分钟要背上“黑心书商”的骂名。但是沈浩波一直很高兴,因为他说和百度的谈判终于有眉目了,百度答应派人来商量百度文库 的事情,李承鹏,慕容雪村,路金波,彭浩翔,都是文化行业里数一数二的畅销书作家,导演和出版商,大家都很激动,准备了好几个晚上各种资料。

于是昨天开始谈判了,您派来几个高傲的中层,始终不承认百度文库有任何的侵权行为。你们不认为那包含了几乎全中国所有最新最旧图书的279万份文档是侵 权,而是网民自己上传给大家共享的。你这里只是一个平台。我觉得其实我们不用讨论平台不平台,侵权不侵权这个问题了,您其实什么都心知肚明。您在美国有那 么长时间的生活经历,现在您的妻子和女儿也都在美国,您一定知道如果百度开了一个叫百度美国的搜索引擎,然后把全美国所有的作家的书和所有音乐人的音乐都 放在百度美国上面免费共享会是什么样的一个结果。您不会这么做,您也不会和美国人去谈什么这只是一个平台,和我没关系,都是网民自己干的,互联网的精神是 共享。因为您知道这事儿只有在现在的中国才能成立。而且您也知道谁能欺负,谁不能欺负,您看,您就没有做一个百度影剧院,让大家共享共享最新的电影电视 剧。

您也许不太了解出版行业,我可以简单的给您介绍一下。1999年,十二年前,我的书卖18元一本,2011年,卖25元一本,很多读者还都嫌贵。您知道这 十二年间,纸张,人工,物流都涨了多少倍,但出版商一直不敢提太多价,因为怕被骂,文化人脸皮都薄。一本25元的书,一般作者的版税是百分之8,可以赚2 块钱,其中还要交三毛钱左右的税,也就是可以赚一块七。一本书如果卖两万本,已经算是畅销,一个作家两年能写一本,一本可以赚三万四,一年赚一万七,如果 他光写书,他得不吃不喝写一百年才够在大城市的城郊买套像样的两居室。假设一本书卖10元,里面的构成是这样的,作家赚1元,印刷成本2元多,出版社赚1 元多,书店赚5元。有点名气的作家出去签售做宣传,住的都是三星的酒店,来回能坐上飞机已经算不错了。出行标准一定还不如你们的低级别员工。最近几年我已 经不出席任何宣传签售活动了,但是在2004年前,我至少做过几十场各个城市的宣传活动,而在那个时候,我已经是行业里的畅销书作家,我从没住到过一次 300以上的酒店,有的时候和出版社陪同的几个人得在机场等好几个小时,因为打折的那班飞机得傍晚起飞,而多住半天酒店得加钱。这个行业就是这么窘迫的。 这个行业里最顶尖的企业家,年收入就几百万。出版业和互联网业,本是两个级别相当的行业,你们是用几百亿身价和私人飞机豪华游艇来算企业家身价的,我们这 个行业里的企业家们,我几乎没见过一个出行坐头等舱的。我们倒不是眼红你们有钱,我们只是觉得,你们都那么富有了,为何还要一分钱都不肯花从我们这个行业 里强行获得免费的知识版权。音乐人还可以靠商演赚钱,而你让作家和出版行业如何生存。也许你说,传统出版会始终消亡,但那不代表出版行业就该如此的不体 面。而且文艺作品和出版行业是不会消亡的,只是换了一个介质,一开始它们被画在墙上,后来刻在竹子上,现在有书,未来也许有别的科技,但版权是永远存在 的。我写这些并不是代表这个行业向你们哭穷,但这的确中国唯一一个拥有很多的资源与生活息息相关却没有什么财富可言的行业。尤其在盗版和侵权的伤害之下。 我们也不是要求你们把百度文库关了,我们只是希望百度文库可以主动对版权进行保护,等未来数字阅读成熟以后,说不定百度文库还能成为中国作家生活保障的来 源,而不是现在这样,成为行业公敌众矢之的。因为没有永远的敌人,也没有永远的利益。我在2006年还和磨铁图书的沈浩波先生打过笔仗,为了现代诗互相骂 的不可开交,而现在却是朋友和合作伙伴。百度文库完全可以成为造福作家的基地,而不是埋葬作家的墓地。

在我们这个行业里,我算是生活得好的。李彦宏先生,也许我们一样,虽不畏惧,但并不喜欢这些是非恩怨,我喜欢晒晒太阳玩泥巴,你喜欢晒晒太阳种种花。无论 你怎么共享我的知识版权,至少咱俩还能一起晒晒太阳,毕竟我赛车还能养活自己和家庭,但对于大部分作家来说,他们理应靠着传统的出版和数字出版过着体面的 生活。也许他们未必能够有自己的院子晒太阳。您的产品会把他们赶回阴暗的小屋里为了生活不停的写,而您头上的太阳也并不会因此大一些。中国那么多的写作者 被迫为百度无偿的提供了无数的知识版权和流量,他们不光没有来找过百度麻烦或者要求百度分点红,甚至还要承受百度拥趸们的侮辱以及百度员工谈判时的蔑视。 您现在是中国排名第一的企业家,作为企业家的表率,您必须对百度文库给出版行业带来的伤害有所表态。倘若百度文库始终不肯退一步,那我可以多走几步,也许 在不远的某天,在您北京的办公室里往楼下望去,您可以看见我。

                                                        祝   您的女儿为她的父亲感到骄傲

                                                                           韩寒

                                                                      2011年  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