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粉的蛋白质含量不应是强制性标准

奶粉的蛋白质含量不应是强制性标准

  “三聚氰胺”是一种化学原料,人体摄入后,会产生肾结石,尤其是婴儿,可能因此导致死亡。因此三聚氰胺不能食用,也不应作为食品添加剂。尽管如此,由于添加了三聚氰胺后,低蛋白质含量的奶粉可以骗过国家质监局的仪器,达到国家规定的蛋白质含量标准,所以一些企业就采用这种方法来达到以次充好的目的。

  上面这段话,就是最近引起轩然大波的三鹿奶粉事件的核心部分,相信很多人已经非常熟悉。对于这种无视消费者健康,故意掺入有害物质的行为,人们很愤怒,几乎是异口同声地予指责企业家的道德——“企业家身上应该流着道德的血液”!

  的确,不但是企业家,任何人身上都应该流着道德的血液。问题是,什么样的机制,才更有利于将这种“应然”转变为“实然”?或者反过来说,是什么样的原因,竟然让一些企业家丧失这种本来理所当然的基本价值观?这个问题非常宏大,需要高瞻远瞩的大智慧才能全面把握。本文所要说的,只是其中一个很小的方面,一个与法治理念有关、为众多论者所忽视的技术性问题:强制性标准的恰当性。

 

  先让我们假设一种情形:假设我们的制度中没有那项“奶粉中的蛋白质必须达到一定含量,否则就不能销售,甚至要受到处罚”的强制性标准。而其它条件不变,也就是说,企业家仍然没有什么道德准则,唯利是图,绝对不愿意提供真正富含蛋白质的奶粉。这个时候,他有以下三种选择:

  A. 不掺任何可以让蛋白质显得比较多的化学制剂,直接提供蛋白质含量不符合包装标示的、无营养的奶粉。

  B. 将包装盒上的蛋白质含量降低,以使内装物与包装一致。

  C. 在奶粉中加入三聚氰胺,以防消费者自行检查蛋白质含量。

  显然,只要他是理性的,就只会在A与B之间选择——在A行为下,企业所需负担的法律风险至多是:民事欺诈。选择A的动因可能是市场的激烈竞争,而如果市场竞争并不激烈,那么企业甚至可能选择B。

  很难想像企业家会主动选择C。选择C实在是风险太大,而其与A选项相比,要真正产生效应,又必须建立在消费者真的会去检验蛋白质,并且使用和质检局一样的方式检验的条件上。而一旦有消费者真的因此中毒,那么企业所需负担的法律风险就会是双重的:民事欺诈+因为投毒而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这还不包括因此导致的无可挽回的企业信誉损失。

 

  真实世界的情况与此不同:我们有一条道德高尚的规则,这条规则不仅确定了一个蛋白质最低含量,更重要的是,这个规则不但可以作为消费者民事追偿的依据,而且还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理由。这就让事情发生了有趣的变化:

  首先,企业选择B的可能性已经完全没有了——因为即使老实标出蛋白质含量,即使有人愿意买这种没什么营养的垃圾食品(其实垃圾食品很多,愿意买他们的人也大有人在),企业也不能卖这种奶粉。

  其次,企业选择A的可能性也大为降低——在有上述强制性标准的条件下,检验蛋白质成为一件必然的事,所以选项A基本等于预缴罚款。

  再次,企业选择C的可能性大为提高——相对于五花八门的消费者而言,企业更容易了解到质检局的检验方法,因此就更容易采取方法规避检验,正如真实生活中发生的事一样,企业很简单地找到了三聚氰胺作假。尽管三聚氰胺可能导致中毒,可是如前所述,在给定企业家就是黑了良心的前提下,C选项成了企业的唯一选择。

 

  综上,如果没有“奶粉蛋白质含量必须达到一定浓度,否则企业将遭到行政处罚”的强制性标准,企业在奶粉中掺入有毒制剂以伪装蛋白质的可能性也会随之大大降低。这条看上去很道德的法律,又是一个好心办坏事的典型。与猛谈道德相比,回归理性似乎是更好的选择。

 

  上述分析可能会遭到喜欢讲道德的人的批评:为什么你要“给定企业就是不愿意提供优质牛奶”呢?为什么你就是不去要求企业家身上流点道德的血液呢?其实,我只是不想在这里使用过于复杂的数学模型,否则,即使将“企业愿意提供优质牛奶”作为变量,只要企业的这种行为会产生成本,只要“选择一个流淌着道德的血液的企业家”本身对企业来说是要支付成本的,那么上述结论依然是成立的。

 

One comment

  1. xc

    董老师讲得好!
    我国的中高等的部分国民们!不知道要通过什么样的途径,才能够使他们真正理解、接受和转变“打鼓用铁吧,自家哄自家”、“自己劈棍棍夺自己的眼睛”等之类的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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