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仓诉途牛公司隐私权纠纷

李国仓诉途牛公司隐私权纠纷

李国仓隐私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4)高民申字第00202号
 
李国仓申请再审称: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判决不公。我的座机号码和手机号码用于业务宣传使用,途牛公司未经我同意,将我的手机号码用于其他商家团购咨询电话使用,影响了我的合理使用,对我的工作和生活产生的骚扰,我提出后,对方仍不改正。途牛公司仍有侵权行为,法院应判决其删除互联网上所有我的电话,对我进行书面道歉,并赔偿我相应费用及精神损失费。综上所述,我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途牛公司使用李国仓号码不当,应当予以删除并赔偿相关费用。途牛公司同意给李国仓书面道歉。一审法院就此做出相关判决,二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做出驳回李国仓的上诉,处理并无不当。李国仓称审判程序违法一节未有相关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李国仓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李国仓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国仓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