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金融牌照制度 | Financial License Authorites in Hong Kong

香港的金融牌照制度 | Financial License Authorites in Hong Kong

香港是一个金融之都。金融牌照发放主体很复杂。在这里列一下:

  1. 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以下简称金管局)

1.1 认可机构

  • 银 行 
  • 有 限 制 牌 照 银 行 ;及 
  • 接 受 存 款 公 司 

根 据 《 银 行 业 条 例 》 , 认可机构包括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 ,形成三级发牌制度。 有限制牌照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在接受存款的金额及存款期上都受限制 ,同时只有银行才可经营支票及 储蓄户口的业务 。至于可以从事的 贷款或投资业务种类方面 ,各级认 可机构之间并没有分别 。

1.2. 認可機構證券業務員工

这是对个人发放的牌照。認可機構證券業務員工紀錄冊載有現任及前任有關人士的資料,即在香港從事證券業務及/或《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其他受規管活動的認可機構現任及前任僱員。

1.3. 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

儲值支付工具牌照是发给类似八达通、支付宝等钱包业务的牌照。

1.4. 虚拟银行牌照

  1. 放債人牌照:警务处、公司注册处、法庭

任何人在香港經營放債人業務必須領取放債人牌照。放債人的領牌事宜及放債交易受香港法例第163章《放債人條例》規管。

  • 放债人法庭:負責就放債人牌照申請作出裁定及發出牌照。
  • 放债人注册处处长(现由公司注册处处长兼任):負責處理放債人牌照,牌照續期及在牌照上簽註的申請;並備存放債人登記冊以供公眾查閱。
  • 警務處處長:負責執行《放債人條例》,包括審查放債人牌照、牌照續期及簽註的申請,以及調查有關放債人的投訴。
  1. 汇款业务牌照—由海關關長發出

全称为:金錢服務經營者(即匯款代理人和貨幣兌換商)牌照

根據打擊洗錢條例,海關關長是有關當局,負責監管金錢服務經營者(即匯款代理人和貨幣兌換商),監督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在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的責任和其他發牌規定的合規情況,以及打擊無牌經營金錢服務。

  1. 證券牌照—由證監會發出

下列為《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受規管活動:

牌照 受規管活動 例子
第1類 證券交易 • 為客戶提供股票及股票期權的買賣/經紀服務

•為客戶買賣債券

•為客戶買入/沽出互惠基金及單位信託基金

•配售及包銷證券

第2類 期貨合約交易 • 為客戶提供指數或商品期貨的買賣/經紀服務

•為客戶買入/沽出期貨合約

第3類 槓桿式外匯交易 • 以孖展形式為客戶進行外匯交易買賣
第4類 就證券提供意見 • 向客戶提供有關沽出/買入證券的投資意見

•發出有關證券的研究報告/分析

第5類 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 • 向客戶提供有關沽出/買入期貨合約的投資意見

•發出有關期貨合約的研究報告/分析

第6類 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 • 為上市申請人擔任首次公開招股的保薦人

•就《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購回守則》提供意見

•就《上市規則》的合規事宜為上市公司提供意見

第7類 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 • 操作配對客戶買賣盤的電子交易平台
第8類 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 • 為買入股票的客戶提供融資並以客戶的股票作為抵押品
第9類 提供資產管理 • 以全權委託形式為客戶管理證券或期貨合約投資組合

•以全權委託形式管理基金

第10類 提供信貸評級服務 • 就公司、債券及主權國的信用可靠性擬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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