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于川绿野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4)一中民终字第7538号
http://www.court.gov.cn/zgcpwsw/bj/bjsdyzjrmfy/ms/201410/t20141030_3727608.htm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爱奇艺公司在一审审理中已经认可本案争议视频系其公司制作,故对爱奇艺公司上诉认为涉案视频非其制作视频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爱奇艺公司经营的“爱奇艺”网站作为向不特定网民广泛传播信息和咨询的网络媒体,在未对涉案视频内容真实性进行审查的情况下,制作于川绿野为“绿茶婊”并以其为例解说如何鉴别“绿茶婊”的视频,并将上述视频传至公共互联网让网友点击观看,主观上已经存在过错,视频内容具有侮辱、贬损于川绿野名誉的特征,且因“爱奇艺”网站的传媒特点,上述视频势必造成于川绿野社会评价的降低,故爱奇艺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对于川绿野的名誉侵权,不属于于川绿野应容忍舆论的范围。一审法院结合爱奇艺公司侵权行为的具体内容、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等因素确定赔礼道歉方式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爱奇艺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