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文审〔2006〕10号

渝文审〔2006〕10号

豆子按:因为实在是奇观,怕以后来源网站那里不见了,故粘过来,也算是“宣传法”(葛优,《有话好好说》)。
原载:重庆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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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国际联网备案管理的通告
(渝文审[2006]10)
2006-07-05

  此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决定予以登记。
渝文审〔200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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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国际联网备案管理的通告

  一、为加强我市互联网安全保护工作,切实维护互联网公共安全秩序,保护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通告。
  二、本通告所称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单位,是指提供互联网物理接入服务的单位。
  本通告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单位,是指以互联网为载体,提供信息发布和信息查询服务的单位,包括各类网站、短信息内容服务提供商以及其他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
  本通告所称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提供单位,是指提供主机托管、租赁和虚拟空间租用等服务的单位。
  三、下列单位或个人应当进行国际联网备案:
  (一)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单位;
  (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单位;
  (三)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提供单位;
  (四)通过拨号、专线等方式接入互联网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用户);
  (五)通过拨号、专线等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个人用户(以下简称个人用户)。
  四、凡在重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单位和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提供单位,向重庆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总队进行备案;其设在区(市)县的独立分支机构,向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进行备案。
  市级党政机关、金融机构、大专院校、新闻媒体以及列入市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企事业单位,向重庆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总队进行备案;其他单位用户向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进行备案。
  个人用户的备案由其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单位代为办理,个人用户应当如实填写《个人用户备案表》。
  五、凡进行国际联网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其联网、变更联网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备案。已经进行国际联网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2006年10月30日之前进行备案。
  六、有关国际联网用户备案的实施细则和办理流程,可登录重庆市公安局网络安全报警处置中心网站(域名为www.cqnet110.gov.cn)查询。
  七、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或个人,公安机关将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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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希望它永远只是奇观,不再繁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