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子木:一地口水•我 当事人和我
这一年就要过去了,一年又一年,祝愿上苍保佑吃完了饭的人民。这其中也包括了你们,我所接触过的万千的当事人,你们是真实的、生动的、可爱的,尽管在烟雾的氤氲中你们的面孔模糊而又遥远,但是请允许我在这里像个偶像派歌手那样(尽管我自认为自己平日里起的都是摇滚范儿)真诚的说一句:谢谢你们。还有就是,我爱你们。
这一年就要过去了,一年又一年,祝愿上苍保佑吃完了饭的人民。这其中也包括了你们,我所接触过的万千的当事人,你们是真实的、生动的、可爱的,尽管在烟雾的氤氲中你们的面孔模糊而又遥远,但是请允许我在这里像个偶像派歌手那样(尽管我自认为自己平日里起的都是摇滚范儿)真诚的说一句:谢谢你们。还有就是,我爱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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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导言:观察法律与秩序
上篇 行动、文化与秩序
第一章 为了生活使用暴力与暴力对生活的毁灭
第二章 非正式制度的形成及法律失败
第三章 宗教与民间纠纷的发生及解决
第四章 腐败为何发生
第五章 中国“反拐”三十年:制度、实践与社会结构
第六章 网络时代的民意与法律应有之品性
下篇 法律多元、社会控制与秩序
第七章 法律:一个安排秩序的分类体系
第八章 法律能被信仰吗
第九章 从习惯法/民间法研究论社会控制概念在法学研究中的运用
第十章 宗教作为社会控制与村落秩序及法律运作的关联
第十一章 多元社会控制与内生性村落社会秩序的形成
第十二章 传统社会控制的断裂与国家法制的缺席
第十三章 法律移植与法律多元背景下的法制危机
结语:建构中国问题为核心的法学理论
主要参考文献
正式法律处在一个复杂的秩序与意义网络之中,法学只有通过一种多元秩序的时空想象,才能深刻地把握它的力量与软弱、理性与荒谬、成功与失败,才能启发行动者在这种繁复交错的生活格局当中,展开互动与对话,改善法律自身的结构条件与环境。本书运用丰富的田野调查资料,以相当的广度与深度,围绕秩序是如何形成的这个中心问题,透视了法律与多元社会控制之间的复杂关系,揭示了行动的结构性要素。
——出版社推荐语
最近总听人说:判断合理使用的“四要件”和“三步检验法”,我就有点迷糊了……这“四要件”还听说过,貌似说的是美国版权案例中逐步形成的、判断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四个原则。这“三步检验法”是哪三步呢?没听说过哦。
一查,哦,原来大家说的是TRIPS第13条,以及之前的《伯尔尼公约》第9(2)条。这个条款被《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抄了一半。最近很多人说应当把它升级称为判断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基本原则,还有人拿它跟美国的四原则作了下比较。
可是,这完全是一场误会。
简单地讲,一句话
技术措施不是权利,破坏技术措施构成侵权是因为相关行为人影响了版权人对作品的发行予以绝对控制的权利
有人问我:
关于信息网络传输中的技术措施,我一直不太清楚。这是一项独立的权利吗?是什么性质的呢?属于版权的一种, 还是独立的类型?专门开发破解他人技术措施的软件并提供给公众,是否构成侵犯“ 技术措施权利”呢?破坏了他人的技术措施,而进行合理使用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面是一道司法考试题,题中的问题正是我的疑问所在。
江湖上,有人说“上传与否”是网络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然后说ISP自己不是上传人,所有就不构成直接侵权,而只构成间接侵权。
看上去挺有道理,其实完全是错的。
为什么说是错的?因为这种想法把具体的行为方式和抽象的法律概念生硬地焊接在一起。
道理很简单。动手打人的人,当然是侵权行为人,但故意伤害不是以动手为要件的,而是以伤害的故意+伤害的行为(不一定是你自己亲自的行为 )+伤害的结果为要件的。核心在于,你有故意。
Changes in the German copyright law
EDRI-gram – Number 6.8, 23 April 2008
http://www.edri.org/edrigram/number6.8/german-copyright-change
The Göttingen Declaration on Copyright for Education and Research
of 5 July 2004
http://urheberrechtsbuendnis.de/index.html.en
Copyright law reform in Germany
http://open-acess.net/de_en/general_information/legal_issues/german_copyright_reform/
转自凤凰网,网易和新浪上的相关消息瞬间被删除
http://news.ifeng.com/mainland/201002/0223_17_1553009_3.shtml
2月23日凌晨消息,工信部向各地通信管理局等单位印发通知,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通知中涉及的备案核验试行方案明确规定,个人是网站的合格主办者;与此同时,网站备案将需要负责人提交彩色正面免冠照。
去年12月15日,工信部发出《关于进一步深入整治手机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进行网站备案时对“主办者身份信息当面核验、留存有效证件复印件,要对网站主体信息、联系方式和接入信息等进行审查”。
为贯彻这一要求,工信部制定了《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试行)》,并于2月8日向各地通信管理局、CNNIC、互联网协会和三大运营商印发。
shizhao兄在我另一篇日志下问一个非常经典的问题,因为我的博客程序不支持评论的RSS输出,而这个问题本身的确非常有意思,所以把回复粘到这里。
shizhao[2009-12-04 02:16 PM ]说:
这是为什么?
[update 2009-12-6] LJR兄提醒我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1条是不管“搜索引擎扫描复制网页到自己的服务器”的行为的。我才发现自己一开始写这篇帖子的时候,脑子里把“网页快照”和“系统缓存”混在一起了。下面是修改后的帖子,绿色部分是新增加的,删除线部分是原来写的一些话。本文不得转载(因为你一转载就把删除线转载丢了,文章就乱套了)。
对网页的检索为什么不侵权?经济学上社会学意上的原因我这里不分析,而是说明法律上的原因:很简单,因为法律的规定。中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将这种情况作为“对著作权的限制”排除在侵权之外了。条例颁布于2006年,颁布之前这种行为在中国侵权不侵权?我不知道,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将作品数字化是否是“复制”。好了,先把搜索网页的搜索引擎服务放在一边,转过头来分析谷歌图书搜索:这个和网页搜索又是不一样的:Google是将本来是实体的书本全文扫描后,再放到网站上,这已经完全不是条例第21条的范围。所以,无疑是侵权的。
归纳一下,为什么搜索网页不侵权,搜索图书就侵权?这个问题本身就有误解。法律并没有说提供搜索网页的服务不侵权。相反,至少在目前的中国法律体系中,为了提供搜索服务,而将网页整个地存储在服务器中也是侵权的。网页快照更是侵权的,只是这一服务对大家都有好处,并且搜索引擎提供了让网站决定自己是否被搜索、是否被快照的功能,所以没有人告。
因为法律对为了搜索网页的目的,将已经被他人数字化的作品进行自动的全文复制的行为提供了有严格条件限制的免责待遇。但无论如何,行为人自己将图书一本一本全文数字化并永久存储,以便自己提供内容搜索服务这个行为,与将他人数字化的网页存放在服务器中、随着他人网页的变化自动变化的情况是完全不同的,法律肯定没有为数字化图书的行为提供免责待遇,肯定属于侵权行为。————————————
[1]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其实不只在讲作为“著作权”下位概念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是在讲信息网络上的著作权。这后面的原因在于一个巨大的误解,讲出来就是一篇论文了。因为跟主题关系已经不大,这里不多说了。
[2] 即使我们在未来的著作权法改革中,从别的理由出发(比如公共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可惜谷歌无论如何都不是图书馆,所以也轮不到它),认为可以将某些扫描图书并提供网上浏览的行为合法化,都还可以再讨论,但以适当引用这一条作为出发点——讲直接一点——完全不搭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