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腐脑】“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究竟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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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牛人牛事太多辣,豆哥赶脚自己越来越跟不上时代辣。
比如,国家版权局公布了一个《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哥学习完后觉得好高,好大,好上档次……嗯嗯,就是不大看得懂的意思。
首先想问问,究竟啥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意见稿给的定义是这样滴: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由特定的民族、族群或者社群内不特定成员集体创作和世代传承,并体现其传统观念和文化价值的文学艺术的表达。”
每位哥哥妹妹都填过自己的民族成份吧?填完以后,你就是“特定的民族”中的一个成员了吧?那么你创作的作品算不算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呢?不算!因为你不是“不特定成员”!
那么,这位“不特定成员”君是谁呢?臣妾真的不知道啊,
他/她/它跟“多名妇女”君一样,给人好神秘的感觉……
就算有禅师找到了一位“不特定成员君”,那也还不够。因为人家民间艺术必需是“集体创作”的,所以找到一个还不行,还要找到多个“不特定成员君”!而且这些不特定成员君必须是亲戚,不然就没有“世代传承”了,那也不算数!就算是“世代传承”了,如果没有体现“传统观念”,那也不行……
最高大上的是,既然已经说了是“不特定成员君”创作的了,又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属于特定的民族、族群或者社群。”并且还规定,他们有“表明自己身份的权利。”民族我们好理解,“族群”和“社群”是什么东东呢?而且,既然可以表明身份,那他们怎么又会不特定了呢?
豆哥觉得,世界木有不特定成员君,只有特定的匿名作者或者无法查访的作者。用“不特定成员君”来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确实是创新,是把人带入高层次的大神通。
其次,我们更需要思考的是:凭什么要“保护”那些作品?
谈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论者总是扛着“保护传统文化”的旗号。慢说文化本身就是个动态的变迁过程,就是真有一些文化符号性质的东西需要“保护”,那也应当是鼓励这些艺术作品的自由传播,防止它们失传或者消失。
可是,《著作权法》是一种赋予特定人以私权的法律。它的逻辑起点是“禁止”而不是“传播”。不管立法最后如何划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实际上都是让某些特定的人或组织获得控制这些作品传播的权利,从而将它们从自由流通的公共领域中抽离,限制人们对这些作品的自由使用,减少它们的传播机会。赋予某些人或组织以私权,将这些文化符号私有化,并不会增加其传播的可能,而只可能限制其传播。
有人可能会说,“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还有另外一个方面的“意义”,防止其被“歪曲”或者“滥用”。这种看法其实也是似是而非的。
文艺作品是精神层面的东西,不像建筑古迹一样会被自然侵蚀或人为损坏。其流通越自由,则其生命力也越旺盛。即便是《著作权法》中已经明确保护的、作者明确的作品,也还会因为时间的经过(作者去世后50年)而进入公共领域。法律当然更不应该限制人们对那些久已流传的民间文艺作品的自由利用。这些利用中可能会有演绎、改编,甚至可能会有某种所谓“歪曲”,但它并不妨碍其他人继续从“正统”的角度传承和再利用——文化的丰富性,恰恰是在这种改编、传承和争论中不断形成的。
因此,即使真要专门订立有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立法,也不应当在那些作品上(究竟是哪些作品,哥其实还是很迷惑)赋予类似著作权一样的“许可或禁止他人传播”的权利。这种立法的内容也应该是鼓励这些作品的传播,以及如何防止这些作品的失传。
在这个角度上,政府作为公共品提供者的角色可能可以派上用场。比如可以制订一些政策,对主动传播、挖掘、整理传统民间文艺的人予以奖励;也可以专门设立基金,对那些濒临失传的创作技艺的传承予以资助。但无论如何,这类立法绝不应赋予任何机构以限制现有的民间文艺的自由传播和改编的特权。
否则,对所谓“法律缺失”的“弥补”将成为以保护民间文艺作品之名,行特定主体利益之实的乾坤大挪移。
嗯?对了,乾坤大挪移貌似很有所谓“民间文学艺术"的feel。据说功法源自波斯拜火教,乃镇教之宝,武学道理多元精妙,变化神奇,是西域武林最巅峰的武功。
据谁说的?查良镛,外号金庸,好确定、好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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